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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静先生,1966年3月出生,自1998年至今担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8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教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88年至1998年,任职于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法律系、经济与管理学院;1998年至今,任职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至2021年,任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0年3月至2023年9月,任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兼任宇恒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4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李静41300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6次,其中审计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提名委员会1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具体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33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00
提名委员会1100

报告期内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人将在2024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本人委托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前就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充分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3年度,通过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电话沟通、会晤,现场了解情况、听取管理层汇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密切关注外界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4、本人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通过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强化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和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了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状况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通过持续关注“盾安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网络等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

和支持,详细讲解公司各产业板块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使本人能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内,重点关注了公司在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公司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本人针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相关独立意见。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无。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项信息披露监管规定,2023年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定期报告4次,本人积极履行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年审会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和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023年度,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各项专项监督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本人审核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情况。本人认为:公司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能有效防范各项经营风险,《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五)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相关独立意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无。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无。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章周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一致。本人通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方面情况的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2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所作的各项决议,所取得的薪酬是恰当的,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人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未有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开的审议,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站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和考察,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诚信、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静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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