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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申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为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申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炬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保荐代表人刘愉婷、黄颖
联系电话020-8883125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1202
注册资本12,880.00万元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8号(住所申报)
主要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雷琦
实际控制人雷琦
联系人裴爽
联系电话0757-8513022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4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1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调查阶段,保荐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关注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

4、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9、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于2023年3月10日与深圳市鸿博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事项,至2023年10月27日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6.1.2条等规定,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雷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23年11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保荐人知悉上述事项后,及时向发行人出具整改备忘录,充分提醒发行人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增强合规意识,规范信息披露事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同类事项再次发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人提供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愉婷黄颖
法定代表人:
顾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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