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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施行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16号、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合并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调整前)2023年1月1日 (调整后)调整数
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5,328,793.8611,617,293.736,288,499.87
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6,456,479.356,456,479.35
股东权益:
其他综合收益-60,581,338.73-60,581,319.2219.51
未分配利润-4,174,470,578.99-4,174,638,577.98-167,998.99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调整前)2023年1月1日(调整后)调整数
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0.00426,856.54426,856.54
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479,860.76479,860.76
股东权益:
未分配利润-3,998,487,080.83-3,998,540,085.05-53,004.22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合并报表项目2022年度(调整前)2022年度(调整后)调整数
所得税费用4,474,339.684,409,029.11-65,310.57
净利润-59,836,654.88-59,771,344.3165,310.5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950,316.74-57,885,006.1765,310.57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报表项目2022年度(调整前)2022年度(调整后)调整数
所得税费用125,145.01172,336.7347,191.72
净利润14,293,706.2014,246,514.48-47,191.72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7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实行解释第17号,实行本解释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其他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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