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关于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以下统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之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遵循程度降低,故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预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一)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实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实施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公司基于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主要单位资产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92%;2023年,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95.16%。
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披露。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和合同管理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 | 差错金额>总资产的5%,且差错金额超过500万元 | 总资产的5%≥差错金额≥总资产的0.5%,且差错金额超过200万元 | 差错金额<总资产的0.5% |
涉及净资产的 会计差错金额 | 差错金额>净资产的5%,且差错金额超过500万元 | 净资产的5%≥差错金额≥净资产的0.5%,且差错金额超过200万元 | 差错金额<净资产的0.5% |
涉及收入的 会计差错金额 | 差错金额>收入的5%,且差错金额超过500万元 | 收入的5%≥差错金额≥收入的1%,且差错金额超过200万元 | 差错金额<收入的1% |
涉及利润的 会计差错金额 | 差错金额>净利润的5%,且差错金额超过500万元 | 净利润的5%≥差错金额≥净利润的1%,且差错金额超过200 | 差错金额<净利润的1% |
万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②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③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④内控控制环境无效。
(2)重要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未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未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 | 占资产总额比率大 于或等于2% | 占资产总额比率大于 或等于1%,小于2% | 占资产总额比率 小于1%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②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④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①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②重要业务或制度系统性存在缺陷;③关键岗位人员流动性频繁。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针对发现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如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对关联交易管理、三会文件完整、内控制度及时修订等,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继续梳理改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监控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与评价,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内控管理方面的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制度和流程问题进行更新和优化,持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