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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458,368.86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4,166,180,209.12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969,149,812.50元。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3.8条规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鉴于公司202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的实际情况,决定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以保障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说明

公司始终将全体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未来将通过持续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盈利能力等方式,逐步降低未弥补亏损的影响,为早日实现分红创造条件。公司会继续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股东和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义务,与股东、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公司2024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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