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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严砚、张钟伟
项目联系人严砚
联系电话028-68850835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07
注册资本32,744.5619万元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雪松路169号
主要办公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雪松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军
实际控制人任红军、钟超
联系人肖锋
联系电话0371-6716915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8月9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9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10日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盛科技”)为实施主体,即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实施地点由“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梧桐街40号”变更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梧桐街南、石楠路西(汉威物联网科技产业园南地块)”。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新建年产19万台智能仪器仪表生产线”及“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将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9万台智能仪器仪表生产线”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汉威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汉威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汉威科技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30,974.25万元(含利息收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汉威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严 砚 张钟伟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张钟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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