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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新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9页

页共9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2266号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达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华达新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达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达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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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华达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达新材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页共9页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5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84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55元,共计募集资金84,132.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744.57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8,387.4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87.4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4,999.9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17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74,999.9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34,595.67
利息收入净额B2245.45
理财产品收益B32,991.92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17,3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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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金额
利息收入净额C295.86
理财产品收益C3423.22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51,992.06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341.31
理财产品收益D3=B3+C33,415.14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D326,764.33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26,815.50
差异G=E-F-51.17

[注]应结余募集资金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差异-51.17万元系已用自有资金支付但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7月13日、2020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6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12月1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及华达新材料(江苏南通)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7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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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12020871299003050466,882,834.13募集资金专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811080101340201581756,756,527.86募集资金专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33010401600163665968,898.78募集资金专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355580100100399015556.58募集资金专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30606886001300002144218,615.56募集资金专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3060688600130000215182,288,184.31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12020871298001389172,199,365.62募集资金专户
合计68,154,982.84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本金200,000,000.00元,具体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理财产品名称金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兴业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200,000,000.00
合计200,000,000.00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除扩建研发中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外,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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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银行贷款24,999.9424,999.9424,999.9424,999.94100.0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74,999.9474,999.9474,999.9417,396.3951,992.06-23,007.88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2023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2023年度累计购买理财产品48,000.00万元,累计赎回理财产品55,00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余额20,000.00万元。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2023年5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资金账户,2023年度置换金额为108,049,213.17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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