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 3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 3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 5
第五章 附 则 ......................................... 6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
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
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行为集中在公司办理,各部门和分公司未获得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面授权,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
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财务部协
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担保事项的具体工作。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
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
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的合法和有效性进
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通过调查和评估后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出具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在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事项:
(一) 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
关要求;
(二)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 被担保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
属;
(四) 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
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
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
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
亲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查
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洽谈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
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被
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
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担保合同原件要及时交给合同管理部门妥善
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要指定专门人员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
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
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防范
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债义务,或是被担保
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
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避免损失。如
为被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应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十六条 财务部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核算担保业务,严
格执行担保业务会计手续,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
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
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
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
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
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
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监事会和审计监察部共同
行使。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担保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
(二) 是否存在本制度“第四条”的担保行为;
(三) 担保表决程序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为公司外企业担保是否进行担保认定,是否对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
(五) 担保事项是否及时对外进行公告;
(六) 担保事项具体实施部门是否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并形
成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应要求被检查部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
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