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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本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召集人)、独立董事李斌先生、董事王艳丽女士组成。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于2023 年11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艳丽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李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冯晓东(主任委员、召集人)、李斌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全体委员勤勉尽责,对公司定期报告、聘用审计机构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讨论、审议,积极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的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及评价,认为大信在审计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

鉴于上述原因,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在2023年,审计委员会与大信就审计范围、时间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及相

关人员的独立性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内审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了公司内审工作的有序运作,深化了审计成果的转化运用。报告期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基本健全,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财务报告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等事项。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评估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完整性,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及治理结构,审计委员会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就重要审计工作事宜,积极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大信进行沟通、配合,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推动公司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四、总体评价与展望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有效提升了公司风险管控的能力和水平。

2024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保持独立、客观、审慎地工作态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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