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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剑环境: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田新民)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作为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剑环境”)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田新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生于1966年,博士、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会长。主要从事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领导力、创造力和高教管理研究。近年来共出版专著2本、教材3本,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多篇科研论文。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资助课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重大项目,并多次负责政府、企业及公共行政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2012年12月至今,任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和副主任、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副会长。其他兼职有: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常务副会长与秘书长、中国领导力研究中心主任、全球劳动力管理学会特聘顾问、上海市教委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职业咨询师资格认证专家、上海市企业联合会民主管理专业委员会顾问等。2021年5月至今,盛剑环境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10次,出席股东大会5次,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及会议期间,与公司积极沟通,及时获取会议资料等相关信息,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具体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田新民101010005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7次,审计委员会召开8次,战略委员会召开2次,本人均出席会议,对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本人认真审查被提名人资料,认真听取、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切实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2023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提名委员会111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7770
审计委员会8880
战略委员会2220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3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

工作时间,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高度关注内外部环境以及市场行情变化,全面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与管理层及时沟通交流,关注董事会决议后续的执行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监督等相关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等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和探讨,全面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审慎的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等各项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情况,并提出专业的意见或建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本人在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有利条件,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不定期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就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推进,与本人进行积极沟通,及时提供文件资料,能对本人提出的关注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等事项,通过审查相关事项的决策、执行等程序,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规,定价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本次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候选人符合相关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同意公司聘任郁洪伟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阅读和分析,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责任,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核查,本人认为此次相关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此次调整事项属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经慎重考虑,公司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

2023年2月16日、2023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待时机成熟时再行启动。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1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及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2024年,本人将继续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继续发挥沟通、监督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田新民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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