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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剑环境: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孙爱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剑环境”)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孙爱丽: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生于1972年。博士学位、注册会计师。1996年7月至2005年8月,上海开放大学经管系讲师;2006年9月至2009年8月,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会计系主任;2010年2月至今,历任上海杉达学院商学院副教授、教授;2018年4月至今,盛剑环境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10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会议10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10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5次,本人出席5次。本人按时亲自出席了各次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孙爱丽101010005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在董事会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8次,本人运用自身经验和知识,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仔细审阅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阅工作完成情况、审阅主要事项等情况进行沟通,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23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8880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余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走访和考察。在现场考察中,审查了相关资料,深度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就公司的发展规划、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方面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展开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公司中小股东保持沟通。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多次组织召集、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公司管理层、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密切关注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保证审计独立性和年报披露各阶段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及时完成。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2年度、2023年半年度、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及时解答投资者提问,认真听取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与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关注公司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联系与交流,关注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现场交流、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前,及时准确地传递了会议文件材料,对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均做出反馈,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

查和审核。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相关协议的签订遵守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利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并审核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郁洪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候选人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有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已制定的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相关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此次价格调整方法及程序符合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此次终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事项情况及公司治理运作情况,充分发挥自身在相关专业领域、财务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客观、公正、独立的作出相关事项的判断,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议案,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孙爱丽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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