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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4-020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争议金额工程款2,088.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冀01民初347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原告吕宝明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简称“华水公司”)、公司(被告二)及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被告华水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同时判令公司在未支付被告华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由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并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本案立案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8日下达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事判决书 ((2020)冀01民初277号)。公司因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裁决,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29日、2022年5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二、裁定情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相关情况如下:

原告:吕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蕊,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介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国凤熠,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胜,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刘相志第三人:天津市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好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航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吕宝明的起诉。吕宝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205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吕宝明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总计4,788.39万元,其中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3,497.12万元,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1,291.27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等,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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