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 公告编号:2024-029债券代码:123031 债券简称:晶瑞转债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同意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695号),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61,643,835股,发行价格为
7.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49,999,995.5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及审计验资费、证券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及印花税共6,226,456.4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3,773,539.0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4〕88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之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渭南美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瑞”、“甲方之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之一”)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丙方”)签署了《 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公司、美特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之二”)及国信证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之三”)与国信证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注:上述《“甲方之一”及《“甲方之二”可合称为《“甲方”,上述《“乙方之一”、“乙方之二”及“乙方之三”可合称为“乙方”。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2024年3月31日)如下:
序号 | 户名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445,319,995.50 | 年产2万吨γ-丁内酯、10万吨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2万吨N-甲基吡咯烷酮回收再生及1万吨导电浆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 |
2 | 渭南美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支行 | 0.00 | 年产2万吨γ-丁内酯、10万吨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2万吨N-甲基吡咯烷酮回收再生及1万吨导电浆项目 | |
3 |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路支行 | 0.00 |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
注:上述存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的募集资金中含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证券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及印花税等共计1,546,456.44元《(不含增值税)。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1)甲方已在乙方之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515780531946,截至2024年3月31日,专户一余额为445,319,995.5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万吨γ-丁内酯、10万吨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2万吨N-甲基吡咯烷酮回收再生及1万吨导电浆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乙方之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26510101040019423,截至2024年3月31日,专户二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万吨γ-丁内酯、10万吨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2万吨N-甲基
吡咯烷酮回收再生及1万吨导电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乙方之三下属干将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三”),账号为512902842010000,截至2024年3月31日,专户三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 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伟、庞海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渭南美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2、公司、渭南美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支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3、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