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薛锦达)
本人作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薛锦达,1957年出生,硕士学历。1980年-2018年先后在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中德合资)任工艺部工程师、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其中2000年-2005年任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中德合资) 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3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阅读并仔细研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充分运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各事项做出了明确独立的判断。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2023年度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应尽的职责。2023年公司共召开6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本人按照规定参加战略委员会历次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认真审议了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各项议案,了解公司发展战略和方向,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公司证券和财务部门保持沟通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内控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其中,为深入了解公司海外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人于2023年11月赴兴瑞科技越南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在现场调研时,本人察看了兴瑞科技越南公司生产车间,与越南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员工交流,认真了解越南公司运营情况。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关于收购慈溪骏瑞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除上述事项外,2023年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是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所必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审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 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就上述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说明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未对董事会议案
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六、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薛锦达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