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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根据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至首次执行日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因此公司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与原准则相比,执行新准则对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母公司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2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20,413,524.87
递延所得税负债19,473,630.51
未分配利润263,640.37
少数股东权益676,253.99

续表: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合并母公司
2022.12.31 /2022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
递延所得税资产7,045,972.11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2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递延所得税负债5,947,133.03
未分配利润308,224.36
少数股东权益790,614.72
所得税费用-158,944.7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583.99
少数股东损益114,360.73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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