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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虹医药: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688176 证券简称:亚虹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8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医药产品的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医药产品的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药产品的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药产品的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由亚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瑞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第十八条 公司由亚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瑞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独立董事对拟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情形; (四)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七)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七)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一)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二)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一)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本章程第五十八条所列内容。…… (二)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本章程第五十八条所列内容。……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六) 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七) 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董事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十六条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六条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第九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且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上董事同意,且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余存期为限。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余存期为限。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四条 …… (三)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第一百六十四条 …… (三)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和要求进行分红。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下: …… (五)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或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的,或存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分配利润的情形,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五条 ……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三)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按《公司章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三)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按本章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第一百六十七条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

除上述条款修订和条款顺序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修订,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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