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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要求,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红梅、何勇军、侯为满、韦利行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李红梅、何勇军、侯为满、韦利行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附属企

业、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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