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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57,459,09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0,699,813.4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9,580,890.8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3】第6014号)审验。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根据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存放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银行账号:

520507047251000031)所管理的募集资金用于“超级存储研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为34,931,632.82元,账户内闲置资金用于临时补流94,500,000.00元。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根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在浙商银行北京五方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存放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银行账号:520507047251000031)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

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上述变更完毕后,公司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方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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