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2 | 第四十七条 ……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 第四十七条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
3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6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7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