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于2024年4月8日至4月9日对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人名称: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伟星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伟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伟 | 联系电话:010-8524-11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侃巍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侃巍 | 联系电话:010-8524-1100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刘侃巍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刘侃巍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9日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9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一)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察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访谈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了解公司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察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访谈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了解公司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
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
行职责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二)内部控制
(二)内部控制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察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审计部门设置及人员构成、查阅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的会议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察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审计部门设置及人员构成、查阅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的会议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如适用)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
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三)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查阅公司披露公告及相关会议记录、备查文件;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制度的执行情况。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公司章程、相关制度、三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了解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制度运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公司章程、相关制度、三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了解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制度运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
务等情形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表,跟打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表,跟打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
形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
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六)业绩情况
(六)业绩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公司及股东做出的承诺;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公司及股东做出的承诺;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八)其他重要事项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方案;查阅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访谈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大额资金往来真实性及重大风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查阅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方案;查阅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访谈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大额资金往来真实性及重大风险情况。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
者风险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
要求予以整改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伟 刘侃巍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