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实现自身快速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现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环境、公司实际情况包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战略等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严格执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现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值。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分红年度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5、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规划期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且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六)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附则
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