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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4-030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

2.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数量为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935.9759万股的0.02%。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1.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数: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7%,占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总额的3.23%。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杨亮亮董事、副总经理、31.94%0.04%
技术总监
庞继锋董事 副总经理21.29%0.03%
合计53.23%0.07%

注: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杨亮亮先生、庞继锋先生为公司董事,具体见公司于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05元/股。

4.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5.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S)S≥9090>S≥8080>S≥60S<60
标准系数1.00.6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11月3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郭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9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1年12月1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年12月2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

7.2022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3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

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4月2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9.2023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4年4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

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上市日为2021年12月30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12月29日届满。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为: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4]审字第90086号),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9,973.73万元(已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较2021年增长36.30%,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优秀,个人标准系数为1.0。
考核评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S)S≥9090>S≥8080>S≥60S<60
标准系数1.00.60

综上所述,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2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4.05元/股调整为23.05元/股。2023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3.05元/股调整为21.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

(二)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股6,935.9759万股的0.02%。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万股)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杨亮亮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30.930%
庞继锋董事、副总经理20.630%
合计(2人)51.530%

注:1、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份管理将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若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1.5万股。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且上述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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