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何权中、梁永进、梁莲花的独立性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何权中、梁永进、梁莲花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