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88368 公司简称:晶丰明源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Bright Power Semiconductor(Hong Kong) Limited、上海莱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芯飞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晶丰明源半导体有限公司、成都晶丰明源半导体有限公司、海南晶芯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元晨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财务报告。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与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净资产额 | 错报金额≥净资产额的3% | 净资产额的1%≤错报金额<净资产额的3% | 错报金额<净资产额的1% |
说明:
无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舞弊; 2、公司多次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定性情形: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
一般缺陷 |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损失金额 | 500万元(含)以上 |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 200万元以下 |
说明:
无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2、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5、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6、外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大缺陷的情况。 | |
重要缺陷 |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
一般缺陷 |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进行及时整改。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对报告期内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进行及时整改。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经公司自查且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的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此次调整对上述报告期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指标未产生影响,更正后的信息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及事项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开展内控评价工作。公司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真实可靠,资产安全,业务合法合规,达到了内部控制的目标。2024年,公司将继续加强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保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规范运行,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胡黎强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