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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山重工: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517,475.28 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141,205,392.89元。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12,834,528.97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元,减去已实际分配的于公司2023年三季度现金分红29,866,680.00元,母公司期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7,150,779.86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现金分红条件为“上市后三年内,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如果公司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鉴于公司2023年三季度已进行了现金股利分派,同时公司正在进行公开发行证券事项,同时考虑日常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要,为保证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顺利实施,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长远利益,并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即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规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累计滚存至下一年度,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各项业务发展、流动资金需求,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执行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制度,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

四、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求出发,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陈六一先生、叶斌斌先生及赵晶先生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现状和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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