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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华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 3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 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 6

第五章 回避表决 ...... 14

第六章 附 则 ...... 16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1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1、2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价、协商定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为300万元及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或市值0.1%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 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三)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适用);

(四)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七)评估报告(如适用);

(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简要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例如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股权类资产的,说明股权比例)、交易事项(购买或出售、债权债务转移)、交易价格及与账面值相比的溢价情况、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募集资金)、协议签署日期(如适用)等。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三)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四)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例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五)说明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是否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说明该关联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何种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说明关联人的基本法人信息,例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公司向其出售资产的,应当披露关联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关联人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应当披露关联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主要财务数据)。

2.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就职单位等基本情况;若公司向其出售资产的,披露其具有履约能力的证明。

3.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4.关联人的资信状况,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披露其失信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例如该交易属于《上市规则》中的何种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2.权属状况说明,例如交易标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

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例如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或者获得该资产的时间、方式和价格、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已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年限、资产目前使用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交易标的对应实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是,进一步披露其失信情况、受到的惩戒措施、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以及公司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交易标的如为非股权资产,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包括账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摊销或减值准备、账面净值等),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

若收购的资产为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还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此次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是否需要摊销以及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影响,披露该项交易对经营财务指标的预计影响,尤其是对净利润的影响。若公司预计该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而无需摊销,应当充分说明原因,说明是否已在交易对价中考虑。

(2)此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是否还使用此无形资产,如果继续使用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2.交易标的如为公司股权,需要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注册地点等基本情况。

(2)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3)该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机构名称、是否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机构,审计报告需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4)如该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简要介绍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2.公司以协商定价的,披露定价的原则、方法和依据。

3.公司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的,披露以下信息:

(1)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重要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及其合理性;

(2)为其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名称。

(3)如最近12个月内有关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披露与本次定价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4)评估基准日至相关评估结果披露日期间,发生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结合资产评估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的相关事项,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资产评估事项的风险。

4.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需要披露符合规定的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应当审计报告的,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1.说明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之间的差异情况、潜在风险,及公平合理性分析,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如果相关差异较大的,应当视其所采用的不同评估方法,详细披露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2.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交易有商誉产生的,结合公司当前商誉占净资产比例的变化情况、标的资产行业情况、经营发展方向等对商誉减值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主体、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股权、承债、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过渡期安排、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如该

协议附带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如约定将某种情况发生时资产需恢复原状等)的,需特别说明。

(二)交易涉及关联人或其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公司董事会需要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披露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阐述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

(二)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的说明。

(四)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五)如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新增控股子公司的,说明该公司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情况。

(六)如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需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七)公司因关联交易将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明确解决方案,并在相关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需要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需要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需要明确说明本次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公司董事会除披露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外,还应当披露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收购或出售资产、受让或转让股权的、对外投资等事项是否发生未按合同条款如期履约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二)收购资产的,应当说明是近一个会计年度是否针对已收购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及预付款支付情况等。

(三)收购股权的,应当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业绩下滑甚至亏损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对策。

九、关联人补偿承诺函(如有)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十、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中介机构就该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得出结论的理由、主要假设和考虑因素。关联交易涉及无形资产及其他独特事项的,还需要披露中介机构就其独特之处所发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称“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公司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

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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