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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及个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列入保密管理范围的,应当遵照相应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五)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六)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大幅度增长或降低;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其中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损失为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决议;

(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的方案、股权激励的方案;

(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公司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十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贷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职责、工作或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银行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档案信息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和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存档。

第九条 公司董事办/证券管理部为公司内幕信息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教育培训,以及各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醒。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内幕信息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所涉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一)界定重点岗位和人员范围,日常接触内幕信息较多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及承诺;

(二)围绕内幕信息管理和防范内幕交易以适当形式开展专题学习;

(三)业务范围内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过程中,采取必要且充分的管控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按照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登记以及内幕信息流转记录并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办/证券管理部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以要求内幕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附件3),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附件4)、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5)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泄漏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废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4.保密协议

5.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1: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建设工业 公司代码:002265内幕信息事项(注1):

知情内容(注2):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如是本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请填写关系人+亲属关系。注4: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注5: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6: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序号所属单位名称/姓名证件类型企业代码/ 身份证号/股东代码与本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登记人登记时间
注3注4注5注6注7

附件2: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建设工业 公司代码:002265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 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
注1

注1:具体环节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附件3: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公司正在研究 ,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根据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知悉该事项的相关人员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人知悉: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相关人员将受到金融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本人承诺:

对知晓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特此承诺。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4: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协议

委托人(甲方):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乙方):

鉴于甲方拟 。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协议,就相关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在乙方参与本次 工作过程中, 乙方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 所涉及的事项) ,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报送贵单位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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