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志军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作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10月13日履职以来,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恪尽职守,独立、谨慎、认真地行使职权,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10月-12月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李志军,男,博士学历,教授(正高级会计师),会计学硕士生导师,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湖南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长沙市高层次人才,中南大学、湖南大学MBA兼职导师。2023年4月至今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7月至今任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等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于需经董事审议的议案,会前认真审阅,认真了解议案背景资料,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参与各项议
案的讨论,对相关议题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正确行使表决权,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视频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李志军 | 3 | 3 | 3 | 0 | 0 | 否 | 0 |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同时担任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如下:
专门委员会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3 | 3 | 0 |
提名委员会 | 0 | 0 | 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0 | 0 | 0 |
(三) 审议议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及资料进行了审阅,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2023年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四)现场考察情况
由于本人2023年10月13日才开始履职,任职时间较短,年度内暂未开展现场考察活动,但本人通过审阅材料、出席会议、参加培训等活动与各方积极沟通,不断了解和熟悉公司情况。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持常态化的沟通与联系,时刻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动态,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了解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通过视频、电话、邮件等方式不定期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本人的知情权得到了良好保障,更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与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与公司审计部保持定期沟通,定期了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与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参与年报审计各阶段的沟通,积极做好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的监督、沟通与核查工作,促进年报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通过参加上交所组织的培训,听取了专业人士分享的针对中小股东的沟通过方法和技巧,将有利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更有效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本人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需要,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对公司定期报告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依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其能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秉承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推动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健发展。
独立董事:李志军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