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锋德先生、柴恩旺先生、杨公随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王锋德先生、柴恩旺先生、杨公随先生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亦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均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判断的情况。
因此,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