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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总经理提出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就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推荐或更换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建议;

(七)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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