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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采用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六条除另有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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