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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1人、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1名即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全体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发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它监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 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

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和高管可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监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1名监事不得在1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监事不得委托关联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 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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