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荐人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会计师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大华内字[2024]0011000157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意见如下:“我们认为,锡装股份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人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人提请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温国山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海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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