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久之洋股票代码:30051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孙秀荣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孙爱华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间接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久之洋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久之洋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第一节
释义
...... 1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2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2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3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 3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4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4二、权益变动方式 ...... 4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4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 8
五、本次股权转让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 ......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8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 ...... 17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孙秀荣拟向中船投资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派鑫90%的股权;孙爱华拟向中船投资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派鑫10%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孙秀荣、孙爱华将不再持有北京派鑫股权,从而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中船投资将持有北京派鑫100.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7,553,9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75%。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孙秀荣、孙爱华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船投资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北京派鑫100.00%股权。 |
公司、上市公司、久之洋 | 指 |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孙秀荣、孙爱华 |
中船投资 | 指 |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派鑫 | 指 | 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合同》 | 指 | 2024年4月14日,孙秀荣女士及孙爱华女士与中船投资签署的《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孙秀荣
姓名 | 孙秀荣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412******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孙爱华
姓名 | 孙爱华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2196409******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除久之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转让北京派鑫股权,本次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孙秀荣、孙爱华通过北京派鑫合计持有久之洋股份数为17,553,9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75%。本次权益变动后,孙秀荣女士、孙爱华女士将不再持有北京派鑫的股权,从而不再持有久之洋股份;中船投资将直接持有北京派鑫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久之洋9.75%股权。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中船投资通过协议受让北京派鑫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7,553,9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75%。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孙秀荣女士、孙爱华女士、中船投资于 2024 年4月14日在北京市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交易主体
甲方1(转让方):孙秀荣
甲方2(转让方):孙爱华
乙方(受让方):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第二部分 标的股权的转让
1.目标公司股权结构
1.1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零捌拾贰万柒仟壹佰陆拾贰元陆角伍分(¥20,827,162.65),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零捌拾贰万柒仟壹佰陆拾贰元陆角伍分(¥20,827,162.65),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 实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孙秀荣 | 1874.444639 | 1874.444639 | 90% |
孙爱华 | 208.271626 | 208.271626 | 10% |
合计 | 2082.716265 | 2082.716265 | 100% |
2.标的股权
甲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3.股权转让价款与付款方式
3.1乙方应分两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1.1在如下付款先决条件成就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分别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
(1)本合同正式签订且生效;
(2)甲方向乙方提交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持续完全有效、真实、完整、准确,且该等陈述、保证及承诺未被其违反;
(4)自本合同签订后,目标公司未进行任何股权变动,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针对目标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或甲方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3.1.2在如下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分别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70%:
(1)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完成目标公司运营权的交割;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持续完全有效、真实、完整、准确,且该等陈述、保证及承诺未被其违反;
(3)自本合同签署后,目标公司未进行任何股权变动,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针对目标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或甲方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3.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此种情况下,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三部分 转让交割
4.目标公司交割安排
4.1目标公司完整运营权交割分为“运营权交割+工商登记手续办理”两方面。
4.2运营权交割
甲方应配合完成下列运营权的交割事项,包括:
4.2.1运营权交割内容
本条中的运营权交割,包括并不限于如下事项,具体以附件所列的运营权交割清单为准:
4.2.1.1目标公司证照、公章等
(1)目标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文件以及正副本(如有),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从事目标公司业务所必需的其他证照、登记和许可。
(2)目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其它专门用途的公章、在所有银行及其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印鉴以及其它为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络所使用的其它印鉴(包括签名章等)。
4.2.1.2财务手续
(1)目标公司所有银行账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以及目标公司在任何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其它所有账户的相关合同、账户卡、密码、预留
印鉴、最近一期对账单。
(2)目标公司所有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凭证及各种财务报表。
4.2.1.3资产相关手续
目标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各类特种设备的证照、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权利证照,证券账户、密码等。
4.2.1.4合同、档案安排
目标公司的所有合同及附件正副本及档案。
4.2.1.5其他事宜
乙方认为有必要的与运营权交割相关的其他事宜。
4.2.2运营权交割时间
甲方应于乙方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首笔价款之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运营权交割全部事项。
5.3工商登记手续办理
5.3.1工商登记手续内容
本条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包括如下事项:
(1)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已向乙方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同时将乙方及其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5.3.2工商登记手续办理时间
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后,由乙方决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具体办理时间。
6.违约责任
6.1本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积极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所作的陈述、保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赔偿对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6.2转让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所需文件材料,若转让方存在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的行为,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款项并按照本条约定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6.3交割期间,甲方不配合进行交接的,乙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款30%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4如目标公司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任何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的,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或目标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甲方全额追偿。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为间接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
本次股权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权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股权转让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中船投资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法定要求。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久之洋的负债、未解除久之洋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久之洋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秀荣
2024 年4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爱华
2024 年4月1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孙秀荣、孙爱华与中船投资于2024 年4月14日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秀荣
2024 年4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爱华
2024 年4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北省武汉市 | |||
股票简称 | 久之洋 | 股票代码 | 30051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孙秀荣、孙爱华 | 信息披露 义务人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 □ 赠与 | □ □ □ □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执行法院裁定其他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北京派鑫100%的股权,北京派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7,553,9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75%。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北京派鑫的股权,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比例0%。 变动比例:减少9.75%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北京派鑫股权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间接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秀荣
2024 年4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爱华
2024 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