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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馈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可以选择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至少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第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八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章 利润分配条件、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盈利,年度末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且现金储备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股票股利

分红。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并披露。

(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需对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等进行说明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明确意见。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将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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