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等要求,公司按照要求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并相应变更会计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对单项交易涉及的使用
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 项目 | 合并报表 | |
2023.12.31 /2023年度(单位:元) | 2022.12.31 /2022年度(单位:元) | ||
解释第16号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06,875.32 | 1,300,043.43 |
未分配利润 | 1,706,875.32 | 1,300,043.43 | |
所得税费用 | -406,831.89 | 393,441.83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经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