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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关于应收款项核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款项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夯实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质量,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同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应收款项进行核销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核销应收款项情况

公司对长期挂账、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共计金额

404.57万元,其中单项超100万元的应收款项为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应收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389.61万元货款,法院出具执行终结裁定书,款项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单项不超100万元的应收款项为14.96万元,主要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昆山”)应收账款,账龄过长,债务人无法联系、债务人已吊销、注销的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核销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无影响。

三、本次应收款项核销事项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议案。经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应收款项核销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实际情况核销应收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应收款项核销。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应收账款核销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会计制度等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应收款项核销事项。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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