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

sh688337
2025-06-06 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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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8号)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议案一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 6

议案二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 7议案三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18

议案四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 19议案五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1

议案六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 22

议案七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 24

议案八 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 25

议案九 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 26

议案十 关于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1.2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议案 ...... 27

议案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 29

议案十二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议案 ...... 30议案十三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 32议案十四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 33

议案十五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 34议案十六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 35

议案十七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 36

议案十八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 37议案十九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38

议案二十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 40议案二十一 关于拟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提供服务的议案 ...... 42

议案二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43

议案二十三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45

议案二十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46

议案二十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9

议案二十六 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 55

议案二十七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 66

议案二十八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67议案二十九 关于修订《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68

议案三十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80

议案三十一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81议案三十二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 85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为维护股东合法利益,确保股东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共同遵守:

1、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3、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5、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提前在股东大会签到处进行登记,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6、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7、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8、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9、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0、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11、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12、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13、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6)。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2024年4月23日13: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8号)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悦先生

(五)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日期: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2募集配套资金
2.03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
2.04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2.05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2.06发行对象
2.07发行股份的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序号议案名称
2.08发行数量
2.09锁定期安排
2.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1过渡期间损益
2.12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2.13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2.14价格调整机制
2.15决议有效期
2.16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2.17发行对象
2.18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2.19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2.20股份锁定期
2.21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2.22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23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5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8《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9《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10《关于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1.2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议案》
11《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议案》
13《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14《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15《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16《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18《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19《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20《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21《关于拟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提供服务的议案》
2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23《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5《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6《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27《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28《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9《关于修订〈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1《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耐数电子”)67.741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及各项子议案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其中,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2.0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吴琼之、孙宁霄、孙林、金兆健、许家麟、邢同鹤、刘洁合计持有标的公司67.7419%的股权。

2.02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2.03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以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联合中和评报字(2024)第6084号)确定的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37,648.00万元为定价参考依据,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耐数电子67.7419%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52亿元。

2.04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吴琼之、孙宁霄、孙林、金兆健、许家麟、邢同鹤、刘洁合计持有标的公司67.7419%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05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06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吴琼之、孙林、孙宁霄、金兆健、许家麟、刘洁、邢同鹤共7人。

2.07发行股份的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 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3)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如下:

交易均价计算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46.6637.32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44.8035.84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48.6738.94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36.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08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

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交易对方预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6,999,997股股份,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对价金额(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1吴琼之7,024.501,951,249
2孙宁霄4,536.001,260,000
3孙林4,536.001,260,000
4金兆健4,032.001,120,000
5许家麟2,236.50621,250
6邢同鹤1,417.50393,749
7刘洁1,417.50393,749
合计25,200.006,999,997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2.09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吴琼之、孙林、孙宁霄、金兆健、许家麟、刘洁、邢同鹤作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该等标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后分三次解锁,解锁后方可转让或上市交易,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为33%;

第二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48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66%;

第三期: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0个月的次一个交易日,可以解锁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股份的比例累计为100%。

标的股份的解锁,以交易对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为前提,同时上述解锁股份的数量包含业绩承诺方因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而已补偿

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发行而享有的公司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11过渡期间损益

经各方协商,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交割日后应由双方按照本次交易后其各自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如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公司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交易对方中的每一方按照交割日前其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

2.12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和承诺金额

交易对方(即“补偿义务人”,下同)向公司承诺,标的公司在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期”)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8,700万元,且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每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和实现净利润应扣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向标的公司提供的各项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收购标的公司除标的资产外剩余股权相关的募集配套资金(如有)中用于标的公司的部分)对应的资金成本,其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成本为自该等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除募集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支持的资金成本为自该等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前述资金成本均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抵扣因素。在业绩承诺期任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有权适时(不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盈利实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即“《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是否实现将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2)补偿时间

若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即实

现净利润<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应在当期即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将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十(10)个工作日或上市公司确定的其他期限内,依据相关计算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期需补偿的金额并予以公告。补偿义务人应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其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交付上市公司予以锁定并待上市公司后续以总价1元的对价回购注销,或者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3)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1)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任意一年当期实现净利润低于1,500万元,则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并在当期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1,500万元-当期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

2)业绩承诺期届满,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8,700万元,则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并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全部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1,500万元×实现净利润低于1,500万元的期数-相应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总和)÷全部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

全部期间指业绩承诺期2024年、2025年和2026年;相应期间指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对应的期间。

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

3)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取得的新增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当另行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需补偿的股份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上市公司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上市公司应以总价款人民币1元的价格对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股份予以回购并注销。

补偿义务人在以股份向上市公司实际进行补偿之前,如补偿义务人已就该等股份于业绩承诺期内自上市公司获得了现金股利,补偿义务人应在股份补偿实施前向上市公司返还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股份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4)补偿义务人各方按其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之日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计算并各自承担应补偿金额。

2.13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1)补偿时间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四(4)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适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总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前述减值额需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公开披露后十(10)个工作日或上市公司确定的其他期限内,依据相关计算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并予以公告。

补偿义务人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其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交付上市公司予以锁定并待上市公司后续以总价1元的对价回购注销,或者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2)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

额-已补偿金额总额。

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量=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上市公司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上市公司应以总价款人民币1元的价格对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股份予以回购并注销。

补偿义务人在以股份向上市公司实际进行补偿之前,如补偿义务人已就该等股份于业绩承诺期内自上市公司获得了现金股利,补偿义务人应在股份补偿实施前向上市公司返还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股份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补偿义务人各方按其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之日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计算并各自承担应补偿金额。

各补偿义务人应就《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向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14价格调整机制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2)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前(不含当日)。

(4)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1)向下调整科创50指数(000688.SH)或证监会通用设备指数(88313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包括本数,下同)较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日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过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日收盘价跌幅达到或超过20%。2)向上调整科创50指数(000688.SH)或证监会通用设备指数(88313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日收盘点数涨幅达到或超过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日收盘价涨幅达到或超过2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调价触发条件满足的首个交易日当日为调价触发日。调价触发日与调价基准日为同一日。

(6)调整方式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20个交易日(不含调价基准日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以调价基准日为新的定价基准日,调整后的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并由各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无须再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再次审议。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仅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时,不再进行调整。

(7)发行数量调整

发行股份价格调整后,因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故调整后的发行股份数量=股份支付对价金额/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股票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2.15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2.16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17发行对象

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2.18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交易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19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0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份发行价格需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2.20股份锁定期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锁定期内,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21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拟用于北京实验室中心建设项目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发行费用,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限额占交易对价的比例
1北京实验中心建设项目4,072.7016.16%
2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发行费用927.303.68%
合计5,000.0019.84%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或其他形式予以解决。

公司将根据实际配套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2.22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23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本次交易方案已于该有效期内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则该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各子议案请予以逐项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三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四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收购耐数电子67.7419%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2024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32.2581%股权并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股权收购形式取得耐数电子32.2581%的股权(对应耐数电子认缴出资额322.5807万元),交易价格为1.2亿元。2024年2月7日,公司购买耐数电子32.2581%股权的相关工商过户变更手续已全部完成。因上述收购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相关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标的公司交易作价金额选取指标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比重
发行股份现金收购小计
资产总额5,403.7925,200.0012,000.0037,200.00交易作价326,568.2511.39%
资产净额3,532.2825,200.0012,000.0037,200.00交易作价288,923.1112.88%
营业收入4,937.53---营业收入67,053.777.36%

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耐数电子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最终交易金额孰高为准。

根据上表计算结果,耐数电子经审计的2023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对价相比取孰高)及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应指标均未超过50%,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

需提交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苏州普源精电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悦,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五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就本次交易,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编制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摘要。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六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和增强独立性;

(3)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6)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七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

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67.7419%的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67.7419%的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八 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

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即,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九 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审慎判断,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 关于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1.2条、《持续监管办

法》第二十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符合科创板定位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数字阵列系统的研发与应用,为遥感探测、微波通信、射电天文、量子信息等领域提供定制化数字阵列设备及系统解决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归属于“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归属于“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属于科技创新企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属于国家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属于第四条中的“1 新一代信息技术”之“1.2 电子核心产业”之“1.2.2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制造”。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标的公司属于第四条中的“(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之“电子信息”,符合科创板领域定位要求。

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

在业务方面,本次并购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加快上市公司产品及解决方案在遥感探测、微波通信、射电天文、量子信息等领域的拓展;在产品方面,双方将整合模块化仪器产品线,延伸产品线纵深,未来将为模块化仪器推出多个细分应用领域的综合解决方案;在技术方面,上市公司将利用标的公司在阵列技术、逻辑处理与信号分析等方向的丰富经验,打破底层技术壁垒,扩大用户端的应用性。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实现业务、产品与技术的全面整合,双方将借助彼此积累的研发成果与市场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数字阵列应用和微波测量领域进行突破,增强技术与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以应对客户多元化需

求,从而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拓宽公司技术与产品布局,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和行业地位。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1.2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二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股票自2023年12月25日起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23年11月24日)收盘价格为47.40元/股,停牌前一交易日(2023年12月22日)收盘价格为43.87元/股,股票收盘价累计下跌7.4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科创50指数(000688.SH)及证监会通用设备指数(883131.W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公告前21个交易日(2023年11月24日)公告前1个交易日(2023年12月22日)涨跌幅
公司股票收盘价(元/股)47.4043.87-7.45%
科创50指数(000688.SH)864.77843.32-2.48%
证监会通用设备指数(883131.WI)2,733.202,631.45-3.72%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的涨跌幅-4.97%
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后的涨跌幅-3.73%

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累计跌幅为7.45%。剔除大盘因素(科创50指数)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累计跌幅为4.97%,未达到20%的标准;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累计跌幅为3.73%,未达到20%标准。

综上,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三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切实保障全体股东权益,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公司同意与吴琼之、孙林等7名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本议案已经2024年1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四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同意与吴琼之、孙林等7名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切实保障全体股东权益,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公司同意与各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就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交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约定。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五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4年1月8日,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32.2581%的股权,收购对价合计为人民币1.20亿元。该项现金收购交易标的资产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属于同一资产,公司已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将该项现金收购交易的相关数额一并纳入累计计算,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本会议召开之日,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除上述现金收购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六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公司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5、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6、在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中对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保密事项进行了约定。

综上,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七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实施本次交易,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众会字(2024)第00642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德师报(阅)字(24)第R00025号《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出具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67.7419%股权涉及的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联合中和评报字(2024)第6084号)。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八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价格以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为2.52亿元。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36.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股份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十九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聘请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其已就标的资产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联合中和评报字(2024)第6084号)。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聘请的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通过战略深度绑定,促进各方利益协同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能够与上市公司更好地建立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增强团队与上市公司战略利益的深度绑定,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本次交易能够协同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和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

2、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率,节省各项成本费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经营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3)不断完善公司分红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公司制定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和相关决策机制等,从而保证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此外,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一 关于拟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提供服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确保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拟聘请如下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1、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3、聘请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4、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

5、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上述中介机构均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负责制定、修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调整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股票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方式等;

2、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与文件;

3、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备案/审批程序,制作、签署及报备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备案/审批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报备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调整;

4、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修订、完善本次交易方案或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反馈意见或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执行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权过户、移交变更、股份上市等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6、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的前提下,决定并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宜。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三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工作已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编制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已完成 2023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670,537,671.32630,571,047.376.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953,107.3192,488,402.4216.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9,949,244.5946,980,832.2327.6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355,136.55103,619,194.48-117.71
2023年末2022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889,231,057.282,563,687,248.0012.70
总资产3,265,682,459.562,788,982,047.0817.09

(二)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00.567.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00.567.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30.2817.8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004.78减少0.7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32.43减少0.20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1.3019.92增加1.38个百分

二、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一)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2023年2022年变动比例(%)
流动资产2,427,447,165.092,183,405,913.6411.18
非流动资产838,235,294.47605,576,133.4438.42
资产3,265,682,459.562,788,982,047.0817.09
流动负债331,276,838.93201,812,834.3964.15
非流动负债45,174,563.3523,481,964.6992.38
负债376,451,402.28225,294,799.0867.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889,231,057.282,563,687,248.0012.7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3,265,682,459.562,788,982,047.0817.09

(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2023年2022年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670,537,671.32630,571,047.376.34
营业成本292,049,883.29300,214,104.12-2.72
销售费用105,630,887.85104,947,004.800.65
管理费用63,706,713.6764,550,056.05-1.31
财务费用-2,020,509.08-12,572,901.26不适用
研发费用142,851,047.09125,637,490.5113.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355,136.55103,619,194.48-117.7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0,410,912.45-1,600,855,929.58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0,079,491.021,657,286,249.86-83.70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67,053.77万元,较2022年同比增长6.34%,搭载公司自研核心技术平台数字示波器产品的销售占整体示波器销售比例为76.03%,同比提升5.64个百分点,对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起到重要拉动作用。公司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95.31万元,较2022年同比增长

16.72%。

三、 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在全体股东的支持下,公司董事会率领经营班子及全体员工,按照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年度工作计划,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公司经营情况

1、财务状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26,568.25万元,净资产288,923.11万元;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7,053.77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95.31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994.92万元。

2、技术、产品开发情况

公司研发中心以“建立精英团队、突破核心技术、打造极致产品、成就美好生活”为使命,以“成为测试测量技术发展的推动者”为愿景,通过对于集成电路设计能力、复合材料工艺能力、高端先进制造能力的整合,已经形成了集硬件、算法、软件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和封装测试、薄膜工艺等相关外延技术相结合的综合研发实力。

公司研发主要围绕“技术+市场”双轮驱动战略展开,一方面强化公司在硬件、算法及软件的底层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公司紧密围绕客户需求,通过DS80000、DS70000、DHO800/900等旗舰产品聚焦通信、半导体、新能源三个核心赛道,为客户提供芯片级、模块级和系统级解决方案。

3、内部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五年战略规划,制定了2023年度战略部署和执行计划。通过完善内部治理和组织架构,提升管理运营效率,严格绩效考核。继续依托品牌战略,发挥自身优势,提升品牌价值,形成产品系列化,适当扩大产能,通过产品差异化战略,控制风险,争取实现业绩稳步增长的目标。

4、制度建设情况

2023年董事会决议通过了4份制度。分别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发布了4个方面的制度。分别为2023年度『阳光奋斗者计划II』参与政策、规范项目管理流程-按阶段顺序执行项目及项目自动冻结与终止制度、研发IPD项目文档最新要求、RIGOL价值观榜样(之星)评选规则优化等;2023年,公司首次发布了《2022年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二、2023年度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决议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2月20日
2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批准报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4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5月15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29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决议
6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6月25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7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7月14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开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8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8月29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普源精电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决议
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1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12月2日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了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2023年度,各专门委员会能够依据各自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运作,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审议相关事项,积极履行各自职责。

(四)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的三名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按时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2023年度,独立董事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未提出过异议。

三、公司董事会2024年工作展望

2024年,公司董事会将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会在公司

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扎实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科学高效决策重大事项,做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高效执行每项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在进一步明确经营目标的基础上,继续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着眼点,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支撑,以强化内控制度建设为保障,优化投资结构,控制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运行效率和整体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本议案已经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六 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王珲

(一)基本情况

本人王珲,197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财经大学获会计学本科学历,荷兰莱顿大学获国际税法研究生学历。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高级经济师。2019年10月受聘中国商业联合会“国际合规管理专家库”资深财税专家。现任上海华赫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9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1、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事项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1次临时股东大会、11次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具体如下:

①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董姓名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现场或通讯亲自参会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王珲2200

②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董姓名应参加董事现场或通讯亲委托出席次缺席次数
会次数自参会次数
王珲111100

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③出席审计委员会情况

独董姓名参加审计委员会次数
王珲6

④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情况

独董姓名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数
王珲1

2023年,我作为独立董事按时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没有缺席和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均合法有效。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审慎行使表决权,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需要事前认可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未发生对审议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形。

2、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相关问题。我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机会,考察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保持长效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高度尊重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或建议,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在相关会议召开前依法及时提前报送/交付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材料,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合计金额7,000,000元。我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属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经营往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我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源精电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我对上述议案中的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了审议,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023年公司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预定目标基本实现。我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因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我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了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5日,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69.78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8.46万股,授予价格为34.29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1.32万股,授予价格为44.72元/股。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6、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均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有效、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认真审阅了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

2024年,我作为独立董事将继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独立董事秦策

(一)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个人情况

本人秦策,196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至1988年7月担任江苏省如皋市新姚实验初中教师;1988年9月至1992年6月就读于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本科;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担任南京农业大学教育信息中心编辑;1996年9月至1999年6月就读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1999年7月至2021年6月,历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2021年7月至今担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2021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1、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事项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1次临时股东大会、11次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具体如下:

①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董姓名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现场或通讯亲自参会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秦策2200

②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董姓名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或通讯亲自参会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秦策111100

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董事会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③出席审计委员会情况

独董姓名参加审计委员会次数
秦策6

④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情况

独董姓名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数
秦策1

2、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均合法有效。我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并对公司有关工作思路与预案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想法,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时,我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聘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全面向我介绍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我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利于我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对于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原则公平、公正、公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将持续监督公司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股权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

2024年,我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刘军

(一)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个人情况

本人刘军,197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电路与系统专业博士学历。2001年6月本科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2003年更名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在集成电路设计及其EDA技术领域先后从事助教、讲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岗位工作;2017年9月至今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射频电路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2020年9月至今任浙江省“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重点实验室主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CAD研究所所长;2022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关于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关联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1、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事项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1次临时股东大会、11次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具体如下:

①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董姓名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现场或通讯亲自参会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刘军2200

②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董姓名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或通讯亲自参会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刘军111100

作为独立董事,我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本人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明确同意意见。鉴于本人非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故并未出席相关会议。

2、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我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沟通,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我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及关联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经营行为,这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3年公司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预定目标基本实现。我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4、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通过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5、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6、股权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宜。我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背景、专业能力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同时认为其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工作原则,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工作态度,按照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保持专业审慎态度并发表独立意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2024年,我会持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继续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我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维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已经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七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考核等情况,拟定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1、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兼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单独领取本公司董事报酬。

2、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兼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如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职务):全体内部董事按照其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签署的聘任合同领取薪酬或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确定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报酬。

序号姓名任职2024年度拟定薪酬(含税,元)
1王悦董事长
2王铁军董事
3王宁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4吴雅文董事、副总经理

3、独立董事按照不超过税前10万元/年支付报酬,实际领取薪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等具体情况决定。

本议案已经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回避投票,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八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7,953,107元,母公司2023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22,877,444.17元,资本公积余额为人民币2,494,286,430.21元。经董事会审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85,123,416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合计92,561,708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85.74%,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以后年度分配。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执行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如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本议案已经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二十九 关于修订《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修订

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79,822,740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85,123,416元。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9,822,740股 ,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5,123,416股 ,均为普通股。
3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第三十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第三十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 (一)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二)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及其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通过银行或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5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6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 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7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应在会前将合法的授权委托文件传真至公司董秘办,并在会后10日内将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寄至公司,参会各股东代表及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开始时共同确认各股东代表资格。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应在会前将合法的授权委托文件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在会后10日内将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寄至公司,参会各股东代表及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开始时共同确认各股东代表资格。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8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0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依照前款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1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六条 关于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2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具有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尽管有上述标准的规定,但涉及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不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尽管有上述标准的规定,但涉及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不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年,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挂牌的交易所的挂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挂牌规则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6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者其他事由而辞去职务,或者被董事会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按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
17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关独立董事制度,本节未作出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关独立董事制度,本节未作出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监管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18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19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五)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本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七)公司股权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0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1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现金分红条件…… 4. 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现金分红条件…… 4. 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 5.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 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 平/其他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23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一)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一)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4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序号制度变更情况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独立董事制度修订
4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1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进一步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本议案已经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三十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2023年度考核等情况,拟定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1、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兼任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按照本薪酬方案领取监事津贴,监事津贴按月发放。

2、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兼任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按照其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签署的聘任合同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监事薪酬。

2024年度公司监事的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2024年度拟定薪酬(含税,万元)
1齐惠忠监事8
2王炜监事
3武沛杰监事

本议案已经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全体监事回避投票,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三十一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坚持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员工利益的原则,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出发,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能,积极了解并持续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查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监督公司财务及资金运作等情况,检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为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23年度监事会具体工作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召开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监事会召开了10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届次议案
2023年2月2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3月28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3年4月25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时间届次议案
2023年5月15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年5月29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2023年7月14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开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3年8月29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普源精电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3年9月27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3年10月30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时间届次议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2023年12月2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二、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监督: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3年,监事列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

(三)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三、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计划

2024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适应公司的发展要求,加强自身的学习,谨遵诚信原则,加强监督力度,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为己任,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本议案已经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议案三十二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

资结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相关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27,38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0.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633.1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8,020.4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612.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4月2日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0017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4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

以自研芯片组为基础的高端数字示波器产业化项目

以自研芯片组为基础的高端数字示波器产业化项目15,000.0015,000.00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相关情况说明及原因

1、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选址情况为上海市临港自贸区临港智荟园一期5号楼,公司将租赁园区内已建成的办公楼并进行装修。现公司决定就该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做如下变更:

募投项目名称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租赁房产使用自有房产(自有房产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源精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有资金购买并建设,不涉及募集资金)
实施地点上海市临港自贸区临港智荟园一期5号楼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综合区04PD-0107单元

基于以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调整,公司将对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即总投入金额维持不变,对项目中的“建筑工程费”进行调整,调减127.75万元租赁费用,调增“铺底流动资金”127.75万元。具体内部投资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变动前投资额变化额变动后投资额
1工程费用2,502.45-127.752,374.70

1.1

1.1建筑工程费327.75-127.75200.00

1.2

1.2设备购置费1,532.301,532.30

高端微波射频仪器的研发制造项目

高端微波射频仪器的研发制造项目17,881.5616,118.44

北京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北京研发中心扩建项目28,992.8628,992.86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888.709,888.70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5,000.005,000.00

合计

合计76,763.1275,000.00
序号项目变动前投资额变化额变动后投资额

1.3

1.3安装工程费12.4012.40

1.4

1.4软件购置630.00630.00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653.756,653.75

2.1

2.1前期工作费50.0050.00

2.2

2.2研究试验费6,555.006,555.00

2.3

2.3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32.5032.50

2.4

2.4职工培训费16.2516.25
3预备费732.50732.50
4铺底流动资金-+127.75127.75

合计

合计9,888.70-9,888.70

2、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结合公司目前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对市场发展的判断以及战略布局的规划,公司认为租赁办公楼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及未来新增业务发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快速应对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同时,基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由租赁场地变更为使用自有房产,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形象,改善办公环境,增加员工稳定性,提升对行业专业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长期而言,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上海临港新区,房产租金水平未来存在较大的上升压力,通过使用自有房产更符合公司成本与效益的要求。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基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去向及实际用途,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本议案已经2023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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