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内容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三方面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2、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未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