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朱西产)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朱西产,196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93年7月至1996年1月,担任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工程机械系讲师;1996年1月至2005年11月,担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总工程师;2005年11月至今,担任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汽车安全技术研究所所长;2020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3次,股东大会会议5次,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 13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13 | 13 | 0 | 0 | 0 |
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 5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5 | 5 | 0 | 0 | 0 |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三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4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并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本人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发表建议,起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应有的作用。
会议名称 | 会议内容 |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23年第一季度内审部工作报告》 |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3年半年度内审部工作报告》 |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内审部工作报告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体系,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提出了相关的意见。本人不存在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至(四)款的特别职权情况,在相关监管规则修订前本人按照规定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自身情况及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3年9月27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委托独立董事熊守春先生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3年3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023年3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结合被提名人的个人
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本人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职务所必须的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相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除上述事项外,2023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监督公司规范运作,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发表了专业性意见,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助力,更加积极地为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贡献力量,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朱西产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