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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相关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及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且,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亦可能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实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

纳入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沂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包括: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发展战略、资金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投资管理、担保与融资、关联交易、生产管理、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子公司管控、信息传递、披露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类 别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指标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2%营业收入的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5%
资产总额指标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资产总额的2%≤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
净利润指标错报金额<净利润净利润的5%≤错报金错报金额≥净利润
的5%额<净利润的10%的10%

(2)定性标准

类 别定 性 标 准
重大缺陷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外部审计发现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4、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重要缺陷1、重要财务控制程序的缺失或失效; 2、外部审计发现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对公司造成重要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定量标准

类 别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指标直接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2%营业收入的2%≤直接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5%直接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5%
资产总额指标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2%资产总额的2%≤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5%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5%
净利润指标直接损失金额<净利润的5%净利润的5%≤直接损失金额<净利润直接损失金额≥净利润的10%

(2)定性标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的10%类 别

类 别定 性 标 准
重大缺陷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且难以恢复; 5、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重要缺陷1、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3、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5、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6、对公司造成重要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3、董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保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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