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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预留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原则一致。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4月16日,并同意以26.0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3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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