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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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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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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中,对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公司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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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十七条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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