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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永锋、任保增、许尽峰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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