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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纸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4月24日

目 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5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7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5议案3: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40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4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24日

至2024年4月24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大会主持人:董事长林小河先生

●现场会议人员: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管人员和见证律师

●会议议程:

一、宣读本次股东大会须知 (大会秘书处)

二、宣布大会开始,宣读参加现场会议的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大会主持人:董事长林小河)

三、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

五、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六、提议通过监票、唱票、计票人名单

七、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各项议案

八、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网络及现场投票结果)

九、工作人员宣读会议(现场加网络)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闭幕

十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福建省青山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范有序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编制本须知。

一、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各项组织工作。

三、股东可以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及表决权股份以股东登记的信息为准,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五、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唱票。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需在会议上发言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小时,到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发言单。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从多到少顺序排列。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出示其有效证明。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公司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终止讨论。

七、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0分钟以内。

八、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九、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均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拟参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十二、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十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以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十四、公司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食宿和交通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参加现场会股东其他事宜可以联系大会会务组。

十五、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见证。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议案1: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冯玲)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公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亿元且不超过4亿元公司股票用于股权激励,2020年11月13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方案。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93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05%),回购总金额2.01亿元,根据股票回购方案,回购股票拟用于股权激励。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激励方式、份额及时间考核期间安排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按类似行业上市公司做法,选择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向激励对象授予4,107.9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8%。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0个月,激励对象出资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设置24个月限售期,限售期过后在2024—2026年达成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前提下按照30%、30%、40%比例分三年解除限售。

二、激励对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

干人员,共计172人。

三、授予价格的确定

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四、业绩考核指标

初步方案选取以下三个指标:

1、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限售期:以2021-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4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第二个限售期:以2021-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5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21%,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第三个限售期:以2021-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6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3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净利润年增长率。

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限售期:以2021-2023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4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第二个限售期:以2021-2023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5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第三个限售期:以2021-2023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6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均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5%。

五、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律师认为,青山纸业符合《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青山纸业已经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截至目前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福建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聘请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意见如下:

(一)对本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试行办法》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相关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试行办法》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的授予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试行办法》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试行办法》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财务顾问认为:

本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经分析,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本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经分析,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业绩指标选择及设置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现提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拟参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4日附件:《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附件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证券代码:60010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

声 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和《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普通股股票。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107.9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8%。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4、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7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5、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17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6、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计划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声 明 ...... 12

特别提示 ...... 12

目 录 ...... 114

第一章 释义 ...... 115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 116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11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7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 17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20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2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7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2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 34

第一章 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青山纸业、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
《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公司章程》《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福建省国资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17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担任职务。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107.9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8%。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林小河董事长84.602.059%0.037%
余宗远董事、总经理84.602.059%0.037%
潘其星董事会秘书69.201.685%0.030%
余建明财务总监69.201.685%0.030%
梁明富副总经理69.201.685%0.030%
程欣总工程师69.201.685%0.030%
叶宇董事69.201.685%0.030%
林燕榕董事69.201.685%0.03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164人)3,523.5085.774%1.528%
合计(172人)4,107.90100.00%1.782%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参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确定方式确定。本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福建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它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1)以202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21-2023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5%。
第二个(1)以202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资产收益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率增长率不低于21%,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21-2023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5%。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1)以202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3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21-2023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5%。

注:1、上述条件所涉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四)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规
标准系数100%70%0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五)对标企业

序号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1002078.SZ太阳纸业7603607.SH京华激光
2301469.SZ恒达新材8603733.SH仙鹤股份
3600308.SH华泰股份9605007.SH五洲特纸
4600356.SH恒丰纸业10605377.SH华旺科技
5600963.SH岳阳林纸11605500.SH森林包装
6603165.SH荣晟环保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对标企业或同行业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公司属于万得行业分类的“纸制品”,同行业企业为“纸制品”分类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剔除2021-2023年商誉减值合计超过10亿元的上市公司)。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指标反映股东价值回报改善情况的核心指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市场价值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业的经营效果,三者结合后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等因素,从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具有可行性的角度,合理设置了本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上述公司业绩指标的设置,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强化运营和项目建设,提高企业发展壮大速度,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计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解除限售比例。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4,107.9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该总摊销费用将在本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

中列支。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4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激励成本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
3,532.79927.361,236.48839.04441.6088.32

上述数据是对所有激励对象拟获授股份数的公允价值模拟测算的成本最高值,最终的实际会计成本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的实际人数和股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认。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归母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福建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

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本次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经福建省国资委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8日

议案2: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潘其星)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现提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拟参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持续提升,确保远期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远期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情况进行评价,以实现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规模,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划部、董事会秘书处、审计室等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1)以202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21-2023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5%。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1)以202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21%,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21-2023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5%。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1)以202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3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21-2023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5%。

(3)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5%。

注:1、上述条件所涉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四)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规
标准系数100%70%0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间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划部、董事会秘书处、审计室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绩效考核报告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被考核对象对自己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五年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实施。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议案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潘其星)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现提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拟参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附件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激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股东大会职责

1.审批激励计划与本办法。

2.审批公司需达到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3.审批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等)。

4.审批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激励计划)。

5.授权董事会处理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事宜。

6.其他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职责。

(二)董事会职责

1.审议激励计划、本办法及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办法,依据相关法规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审议激励计划的实施,提议股东大会终止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

激励计划)。

3.审批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

4.依据激励计划、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5.其他由激励计划、本办法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职责。

(三)监事会职责

1.负责核实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2.对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1.拟订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拟订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3.领导并组织下设的工作小组开展与激励计划实施相关的工作。

三、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福建省国资委审核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4.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本次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福建省国资委的审核情况、股东大会决议、具体授予情况、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以及在每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八、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2.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4日

议案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潘其星)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更好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等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要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需要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办理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简称“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

到股东大会和/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10、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修订情况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终止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协议、合同及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的期限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现提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拟参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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