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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92,532,694.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本公司持有49%股权)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被天津威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威鹏”)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年8月27日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年9月15日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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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公司向天津威鹏赔偿91,702,500元;二、驳回天津威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威鹏承担700,998元,由国贸公司承担329,8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威鹏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津01民初828号判决书,改判支持天津威鹏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国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津0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天津威鹏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两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天津威鹏承担。
三、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国贸公司转来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津民终6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合同纠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351.12元,由天津威鹏负担1,055,038.62元,由国贸公司承担500,31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国贸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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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