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账户注销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08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223.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公司、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17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切实履行。2020年12月31日,公司、子公司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2022年4月14日,公司、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状态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 1607009129020288113 | 本次注销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12010078801700000521 | 已注销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 37050167810800001661 | 已注销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 37050167810800001662 | 本次注销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 | 15434001040021937 | 已注销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 37050167810800002401 | 本次注销 |
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 | 55210180808136665 | 本次注销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 | 37050167820800003696 | 本次注销 |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为方便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决定对募集资金账户予以注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