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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股票代码:000686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10亿元
担保情况无担保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信用评级AAA
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A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声 明发行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发行环节,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会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实施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审核,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本期债券发行上市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44号)批准,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0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期债券为第二期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二、发行人基本财务情况

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2023年9月30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人民币

188.18亿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71.89%,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73.14%(资产负债率的计算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及代理承销证券款影响);本期债券发行前,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9月,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3.33亿元、16.24亿元、2.31亿元和5.76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20年、2021年、2022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63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评级情况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主体评级为AAA,债项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和联合资信有关业务规范,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每年一次。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密切关注东北证券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及本次(期)债项相关信息,如发现有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对东北证券或本次(期)债项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时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并按监管政策要求和委托评级合同约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评级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概率极低。

同时,联合资信也关注到:(1)公司经营易受经营环境影响。经济周期变化、国内证券市场波动以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2022年,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公司权益类自营业务出现较大规模浮动亏损,全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同比大幅下滑;(2)关注短期流动性管理。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一年内到期债务占比较高,需对其短期流动性管理保持关注;(3)关注资产质量变化。公司自营投资以债券投资为主,面临一定信用风险;信用业务存在违约情况,仍存在进一步减值风险,需对后续追偿处置情况保持关注。

相较于公司的债务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较小,对公司债务负担的影响有限;发行后各项指标对短期债务的覆盖程度较发行前变化不大,仍属一般水平。未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各项业务的稳步推进,公司整体竞争力有望进一步提升。

四、设置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的具体安排及相关风险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尽管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保证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但是在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完全或无法履行,将对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五、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变动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18亿元、43.10亿元、27.14亿元和-30.82亿元。2021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了85.89%,主要原因系公司拆入资金、回购业务资金净流入增加。2022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37.02%,主要原因是公司回购业务资金净流入减少。2023年1-9月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57.71%,主要原因系代理买卖证券、拆入资金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同比减少,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返售业务及融出资金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同比增加。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符合发行人行业性质,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本期债券的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3,029.38万元、-4,816.10万元、-184,574.92万元和-145,309.68万元,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呈净流出状态,主要原因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等现金流出,发行债券的规模与偿还债务、兑付短期融资券及收益凭证等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规模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除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外的现金流入合计仅为0.75亿元,融资方式较为单一,若未来公司未能增加股权融资、借贷融资等其他融资渠道,或发行债券融资规模减少,公司存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的风险。

六、发行人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5,000万以上金额的诉讼仲裁较多,以上诉讼仲裁为日常经营过程而产生,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已对相关诉讼事项确认了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为77,096.71万元,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实际执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继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七、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270.41亿元、311.57亿元、312.83亿元和411.46亿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39.37%、38.88%、39.65%和48.91%,比重较大。未来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变动,公司的当期损益将面临较大波动的风险,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八、公司主要业务受宏观经济及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长期以来经营稳健、财务结构稳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但若未来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将可能无法按期足额偿付相关债务的本金或利息。

1、宏观经济环境及证券市场变化的风险

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强的周期性,从而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也出现较大波动。虽然公司通过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内部管理,以及不断提升各项业务的盈利水平,但由于公司各项业务盈利情况均与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行业监管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公司仍将面临因市场周期性变化引致的盈利大幅波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公司的交易对手或公司持有证券的发行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持有第三方当事人发行的证券,在该方信用质量发生恶化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发行人面临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客户违约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二是信用类产品投资的违约风险,即所投资信用类产品之融资人或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三是经纪业务代理买卖证券及进行的期货交易,若没有提前要求客户依法缴足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当日客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所需的情况下,或客户资金由于其他原因出现缺口,公司有责任代客户进行结算而造成损失;四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如利率互换、股票收益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交易等)的对手

方违约风险,即交易对手方到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公司核心业务不能持续产生收入,或在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发行人持有的金融产品头寸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变现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或因资金占用而导致流动性不足形成的风险。发行人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导致损失,从而对自营投资及客户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二是负债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人缺乏现金不能维持正常的业务支出或不能按时支付债务,以及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应付客户大规模赎回发行人管理产品的风险。此外,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过大、长期资产比例过高等因素,都会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畅、流动性出现困难。

九、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业务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业务适用准则等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等,从而造成公司遭受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公司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此外,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员工道德风险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更突出,若公司员工的诚信、道德缺失,而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甚至给公司带来赔偿、诉讼或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虽然公司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且针对员工可能的不当行为拟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控制和约束,但仍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在开展各项业务的时候,存在因公司员工的违规活动,引发公司的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报告,渤海期货的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

号),因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本次调查出具的结论性裁定。上述事项发生后,发行人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同时加强操作风险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渤海融幸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但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小,渤海融幸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占公司对应财务指标的比例较低,渤海融幸被立案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造成重大内控缺陷。但渤海融幸被立案事项后续仍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进而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的风险。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因公司在执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号);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但后续公司仍不排除存在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的风险。

十、发行人业绩波动的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6.10亿元、74.78亿元、50.77亿元及48.55亿元(公司2023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32.10%。2022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00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90.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31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85.78%。发行人2022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公司整体业绩出现下滑的主要原因系受市场波动影响,公司投资业务、投行业务盈利表现不及预期,业绩变化符合行业总体趋势。发行人流动比率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强,上述业绩指标下滑情形对

本期债券偿债能力不存在较大影响,发行人仍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公司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8.5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3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7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9.24%。根据发行人2024年1月27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为837.93亿元,较年初增长6.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84.59亿元,较年初增资2.30%;2023年度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65.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1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81.90%。

未来期间,如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波动等因素导致证券市场景气度下滑、指数大幅波动、市场交易量萎缩,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情况存在下滑的风险。

十一、本期债券满足通用质押式回购条件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重要投资者保护条款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即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作出的决议和主张。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行人聘任了东吴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

资者认购、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十三、投资者适当性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四、上市后的交易流通

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十五、申报材料更名

本期债券系分期发行的第二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已将原申报材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涉及“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表述现更换为“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各公告类文件全称更名后与原相应申请文件效力相同,原申请文件继续有效。

十六、合规发行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

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发行人承诺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可以通过自主决策、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认购本期债券。

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投资者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十七、期后重大事项说明

(一)发行人分配股利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2,340,452,9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34,045,291.50元,派现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746,288,097.42元。公司2022年现金股利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规定,现金分红水平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对公司日常经营和偿债能力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收到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事项

1、发行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银罚决字〔2023〕1号),指出公司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存在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与风险相应的尽职调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存在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行为,对公司处51.86万元罚款。发行人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向监管机构进行了报告,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北证券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

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发行人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3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曹君锋、张兴云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指出公司作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力”)的保荐机构,曹君锋、张兴云作为亿能电力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在审阅亿能电力年报时及时发现其存在的“未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事项,也未能督促亿能电力及时补充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决定对公司及两位保荐代表人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4、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2023年9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监管函》(深证函[2023]661号),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5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查明的事实,

即公司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存在未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和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等违规行为,决定对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目前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三)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3,586,032.90元及利息。

本次诉讼判决为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目前公司已提起上诉。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持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上市条件。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 录

声 明 ...... 2

重大事项提示 ...... 3

一、本期债券发行上市 ...... 3

二、发行人基本财务情况 ...... 3

三、评级情况 ...... 3

四、设置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的具体安排及相关风险 ...... 4

五、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变动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 5

六、发行人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风险 ...... 5

七、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 6

八、公司主要业务受宏观经济及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 6

九、合规风险 ...... 7

十、发行人业绩波动的风险 ...... 8

十一、本期债券满足通用质押式回购条件 ...... 9

十二、重要投资者保护条款 ...... 9

十三、投资者适当性 ...... 10

十四、上市后的交易流通 ...... 10

十五、申报材料更名 ...... 10

十六、合规发行 ...... 10

十七、期后重大事项说明 ...... 11

目 录 ...... 15

释 义 ...... 18

第一节 风险提示及说明 ...... 22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投资风险 ...... 22

二、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 23

第二节 发行概况 ...... 33

一、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 ...... 33

二、认购人承诺 ...... 36

第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 37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 37

二、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39

三、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承诺 ...... 42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3

一、发行人概况 ...... 43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 44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 46

四、发行人权益投资情况 ...... 49

五、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及独立性 ...... 54

六、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58

七、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 67

八、媒体质疑事项 ...... 87

九、发行人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 87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 93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调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93

二、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 95

三、公司报告期内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 96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 108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10

六、公司有息负债情况 ...... 136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137

八、重大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 ...... 151

九、资产抵押、质押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 ...... 178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179

第六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 180

一、报告期历次主体评级、变动情况及原因 ...... 180

二、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 180

三、其他重要事项 ...... 182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信情况 ...... 182

第七节 增信机制 ...... 187

第八节 税项 ...... 188

一、增值税 ...... 188

二、所得税 ...... 188

三、印花税 ...... 188

四、税项抵销 ...... 189

第九节 信息披露安排 ...... 190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190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 196

三、定期报告披露 ...... 197

四、重大事项披露 ...... 197

五、本息兑付披露 ...... 197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 ...... 198

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 ...... 198

二、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 199

三、偿债保障措施 ...... 200

四、发行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 201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 ...... 202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 215

第十一节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及利害关系 ...... 235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235

二、发行人与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 237

第十二节 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 ...... 238

一、发行人声明 ...... 239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40

三、主承销商声明 ...... 272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 275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276

六、资信评级机构声明 ...... 277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 279

一、备查文件内容 ...... 279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 279

三、备查文件查询网站 ...... 280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东北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发行人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规模不超过70亿元(含70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发行人本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本次债券的发行
本期发行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公告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规则为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本协议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东北有限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亚泰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吉林信托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6日更名而来,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锦州六陆回购股份暨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前的“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油锦州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锦州六陆的控股股东。公司原名为“中国石化锦州石油化工公司”,1999年1月,中国石化锦州石油化工公司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划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并更名为“中国石油
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回购股份暨吸收合并锦州六陆定向回购中油锦州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东北有限的行为
东证融通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证融达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东证融成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东证融汇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渤海期货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融盛渤海融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渤海融幸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东方基金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汇智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
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机构、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本期债券的登记机构
净资本证券公司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资产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其主要反映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表明证券公司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应对风险的资金数
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即具备第三方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管理。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存管银行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为客户提供银证转账、资金存取和查询服务;证券公司负责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证券管理以及根据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IB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由证券公司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为其提供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
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服务,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业务
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证金公司借入证券、筹得资金后,再转借给证券公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的交易行为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指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在合约到期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行交割
直接投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寻找并发现优质投资项目或企业,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以获取股权收益为目的的业务
场外市场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非上市股票或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交易的市场,目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份交易市场等,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为新三板。场外市场业务主要指证券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推荐挂牌、定向增资、转板上市、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做市交易等服务
IPO首次公开发行,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个英文字母的缩写
公司章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
交易日本期债券或东北证券其他有价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人民币元
专业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

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风险提示及说明投资者在评价和投资本期债券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市场利率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债券的投资价值。鉴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续存期内将有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流动性风险

1、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由于本期债券具体交易流通的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除此之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本期债券在交易所上市后债券的持有人无法随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的风险。

2、本期债券可能存在预期上市方式无法实现的风险。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包括: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三)偿付风险

虽然发行人目前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但本期债券的存续期较长,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利率、汇率、证券行业发展状况、投资心理以及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和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环境以及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上述因素的变化会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可能会导致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本息,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四)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尽管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现实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降低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已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充分或不能完全履行,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五)评级风险

经联合资信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但公司无法保证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期债券信用评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如果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负面变化,可能引起本期债券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因素及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资产变现困难、经营损失、交易对手延期支付或违约,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等。随着公司资本实力的增强、资产配置日益丰富,产品呈现多元化、复杂

化的发展趋势。公司一方面需积极扩展融资渠道以满足内部流动性需求,同时需要通过合理的负债期限结构安排,以确保公司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相匹配。此外,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还需要满足外部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并防范各类风险事件引发的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管理挑战日益加大。

2、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业务经营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公司主要依靠负债融资满足业务的资金需要,公司存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如财务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降低等。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总体运行状况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有可能导致市场融资利率攀升,则较高的负债水平将使公司承担较高的财务费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也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3、净资本管理风险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采用以净资本及流动性指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模式。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杠杆率的不断上升,证券市场的波动或者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都有可能导致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出现较大波动。如果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公司的业务开展将会受到限制,甚至被取消部分业务资格,进而对公司业务经营及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合并口径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270.41亿元、311.57亿元、312.83亿元和411.46亿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39.37%、38.88%、39.65%和48.91%,比重较大。未来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变动,公司的当期损益将面临较大波动的风险,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5、债券集中偿付的风险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近一年内将到期偿付债券金额较大,在债券到期时间临近时,公司若自有资金不能覆盖债券本息,且未能及时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同业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公司存在债券到期时无法偿付债券本息以

致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风险。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将于近一年内偿还的公司债券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待偿还本金总额(亿元)发行期限到期时间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5.003年2024年8月20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001年2024年11月27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15.001年2025年1月24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15.001年2025年3月6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18.403年2025年3月25日
合计93.40--

6、重大诉讼仲裁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5,000万以上金额的诉讼仲裁较多,以上诉讼仲裁为日常经营过程而产生,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已对相关诉讼事项确认了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为77,096.71万元,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实际执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继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7、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变动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18亿元、43.10亿元、27.14亿元和-30.82亿元。2021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了85.89%,主要原因系公司拆入资金、回购业务资金净流入增加。2022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

少了37.02%,主要原因是公司回购业务资金净流入减少。2023年1-9月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57.71%,主要原因系代理买卖证券、拆入资金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同比减少,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返售业务及融出资金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同比增加。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符合发行人行业性质,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本期债券的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3,029.38万元、-4,816.10万元、-184,574.92万元和-145,309.68万元,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呈净流出状态,主要原因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等现金流出,发行债券的规模与偿还债务、兑付短期融资券及收益凭证等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规模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除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外的现金流入合计仅为0.75亿元,融资方式较为单一,若未来公司未能增加股权融资、借贷融资等其他融资渠道,或发行债券融资规模减少,公司存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强的周期性,从而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也出现较大波动。虽然公司通过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升各项业务的盈利水平,但由于公司各项业务盈利情况均与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行业监管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公司仍将面临因市场周期性变化引发的盈利大幅波动的风险。

2、行业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主要集中于传统的证券经纪、投资银行和证券自营业务,同质化情况较为突出,形成了证券公司数量偏多,绝大多数的证券公司规模过小、资本实力偏弱的格局,各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虽然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结束后,部分证券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增资扩股、发行上市等方式迅

速扩大资本规模,提升竞争能力,但总体而言,证券行业的整体竞争格局仍处于由分散经营、低水平竞争走向集中化的演变阶段,证券行业的各个业务领域均面临激烈的竞争。此外,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也逐渐参与证券承销、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分流证券公司客户资源,与证券公司形成了激烈竞争。其中,商业银行在网点分布、客户资源、资本实力等方面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对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形成严峻的挑战。如公司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快速提高自身的资本实力、抓住发展机遇,将可能面临业务规模萎缩、盈利能力下滑等经营压力。

3、具体证券业务经营风险

(1)经纪业务风险

交易佣金是经纪业务的收入来源。交易佣金取决于证券市场交易金额和佣金费率两大因素。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期,证券行情走势的强弱程度将直接影响交易量,证券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将使得经纪业务收入大幅波动。自2002年5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实行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的政策以来,证券市场经纪业务佣金费率持续下滑。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营业网点设立条件的放宽将进一步加剧国内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竞争,网点数量的大幅增加以及非现场开户业务的大范围开展将可能导致公司市场占有份额和佣金率水平的持续下降,从而导致经纪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

(2)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市场行情走势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在证券行情持续走强时,自营业务能为公司带来业绩的迅速增长,反之,在证券行情持续低迷时,公司自营业务则可能出现亏损,自营业务存在明显的随证券市场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期,二级市场投资产品较少,公司难以通过证券投资组合策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从而使得公司业绩较易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此外,公司自营业务投资人员在选择投资品种和具体投资对象时的研判失误、投资品种配置不当等因素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与财务顾问业务和股转业务。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分别实现投行业务收入2.84亿元、3.83亿元、1.67亿元及2.10亿元。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与财务顾问业务和股转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均存在因监管政策调整、证券市场产生不利波动、市场预期、项目储备等原因导致公司投行项目减少而无法实现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存在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如果公司从事承销保荐业务过程中,对企业的质地判断出现失误、方案设计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等,均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通过审核,甚至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批评与处罚,从而产生经济损失和信誉下降的风险,严重时乃至法律风险,甚至存在被暂停乃至取消业务资格的风险。

(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靠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和管理水平拓展规模,并以此获取收入。公司存在因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市场需求,管理水平与业务发展不匹配或出现投资判断失误,或者由于国内证券市场波动较大、投资品种较少、风险对冲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该资产管理计划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公司需承担自有资金投入部分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因上述原因使投资者购买产品的意愿降低,从而影响产品规模及业务收入的风险。此外,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都已推出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公司面临竞争加剧可能导致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受限的风险。

(5)信用交易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面临的信用交易业务风险主要涉及在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业务过程中,因交易对方无法履约导致损失的风险。尽管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的过程中通过客户适当性管理、征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及维持担保比例的盯市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了严格的风险管控,但仍可能存在因质押担保物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导致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偿还融资欠款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引起的法律纠纷风险,进而使得本公司存在相关资产遭受损失的可能。

(三)管理风险

1、内部控制风险

证券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内部控制风险相对于传统行业更加突出,既需要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还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评估和管理体系。公司在各业务领域均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措施及严格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但因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不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主观故意等情况,现行内部控制机制可能失去效用,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进而使公司的业务、声誉受到不利影响。

2、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业务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业务适用准则等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等,从而造成公司遭受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公司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此外,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员工道德风险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更突出,若公司员工的诚信、道德缺失,而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甚至给公司带来赔偿、诉讼或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虽然公司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且针对员工可能的不当行为拟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控制和约束,但仍然有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在开展各项业务的时候,存在因公司个人员工的信用、道德缺失造成违规,从而引发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报告,渤海期货的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号),因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本次调查出具的结论性裁定。上述事项发生

后,发行人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同时加强操作风险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渤海融幸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但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小,渤海融幸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占公司对应财务指标的比例较低,渤海融幸被立案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造成重大内控缺陷。但渤海融幸被立案事项后续仍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进而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的风险。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因公司在执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号);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但后续公司仍不排除存在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的风险。

3、人员流失风险

我国证券行业快速发展,对优秀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人才素质是其发展的核心竞争要素。公司为员工制定和实施了一整套培训计划和激励机制,培养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忠诚度,在保持现有人才结构的基础上,大量吸引业内优秀人才加盟。但是,面对证券行业未来日趋激烈的人才竞争,公司如不能顺应行业快速变化的需求,不能排除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存在优秀人才流失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政策风险

证券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我国颁布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规范。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公司在经营中如违反前述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罚款、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证券行业的特许经营、佣金管理和税收管理等政策将可能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调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证券行业特许经营政策的调整将遵循放宽市场准入和加强风险监控的原则,逐步降低对证券行业的保护程度,并着力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以促进证券行业的有序竞争。因此,这些政策的变化不仅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情,而且会改变我国证券行业的竞争方式,将对公司各项业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公司股权比例较为分散,股东推荐的董事会成员结构较为均衡,董事会各董事按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参与董事会决策,任何一方董事均无法单独支配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和财务决策,因此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亚泰集团持有公司72,116.87万股股票,其中已办理质押35,519.00万股,占亚泰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比例49.25%,占公司总股本15.18%。公司第二大股东吉林信托持有公司27,607.36万股股票,其中已办理质押13,800.00万股,占吉林信托所持公司股份比例49.99%,占公司总股本5.90%,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质押的比例较高。虽然上述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但若亚泰集团未能按照约定履约或妥善解决有关事项,所质押的公司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进而产生股权变动的风险。

(七)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的风险

2024年3月27日,亚泰集团分别与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发集团”)和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市金控”)签署《意向协议》,公司第一大股东亚泰集团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

29.81%的股份,其中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0.81%股份出售给长发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9%股份出售给长春市金控或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上述交易尚处于筹

划阶段,具体交易方案及交易条款以交易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且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经国有资产管理有权机构及证券监管有权机构批准。

若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公司股权结构可能发生重大变动,甚至出现第一大股东变化的风险。

第二节 发行概况

一、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期发行的内部批准情况及注册情况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2月29日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对公司实施债务融资相关事宜及授权事项作出决议,决议有效期为自2021年1月15日起36个月。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12月27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对公司实施债务融资相关事宜及授权事项作出决议,决议有效期为自2024年1月15日起36个月。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44号)同意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面值不超过(含)70亿元的公司债券的注册。本期债券为该批文项下第二期发行。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4东北01”。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7、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11、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代销的方式承销。

13、配售规则:与发行公告一致。

14、网下配售原则:与发行公告一致。

15、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4年4月19日。

16、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7、付息方式:按年付息

1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4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9、兑付方式:到期一次还本

2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7年4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1、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2、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23、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2121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24、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5、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公司债券。

26、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27、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9、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30、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24年4月16日

发行首日:2024年4月18日

预计发行期限: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9日,共2个交易日

网下发行期限: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9日,共2个交易日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披露。

二、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第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2月29日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对公司实施债务融资相关事宜及授权事项作出决议,决议有效期为自2021年1月15日起36个月。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12月27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对公司实施债务融资相关事宜及授权事项作出决议,决议有效期为自2024年1月15日起36个月。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844号”批复,公司将在中国境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70亿元(含70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期发行为该批文项下第二期发行。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的到期公司债券明细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债券简称发行方式发行日期回售日期到期日期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债券余额募集资金用途存续及偿还情况
121东北03公开2021/8/192024/8/203年25.003.50%25.00偿债存续
合计25.0025.00

因本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及实际发行规模尚有一定不确定性,发行人将综合考虑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及实际发行规模、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相关债务本息偿付

要求、公司债务结构调整计划等因素,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和节省财务费用的原则,未来可能在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后调整偿还到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明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四)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授权、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授权的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债券存续期间,如募集资金需要变更用途,则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必要的公司内部审批、授权程序,安排信息披露,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方可变更资金用途,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仅限于偿还公司债券。

(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公司拟开设一般账户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专款专用。本期债券的资金监管安排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设立、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的约定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进行持续的监督等措施。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资金监管银行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划转等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设立

为了加强规范发行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持续监督

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一次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六)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发行人负债结构的影响

以2023年9月30日公司财务数据为基准,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保持不变。

2、对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从融资方式来看,公司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从融资期限来看,公司短期融资渠道包括银行间市场的资金拆借、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买入债券回购、证金公司的转融资、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中长期融资渠道包括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等。本期发行公司债券将提升公司中长期负债比例,优化公司的负债结构,提升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

二、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一致,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0东北C1”,债券代码为“115113”,发行规模30.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未来到期的收益凭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2、发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证券

公司次级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0东北C2”,债券代码为“115121”,发行规模20.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未来到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3、发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1东北D1”,债券代码为“149377”,发行规模11.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4、发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1东北01”,债券代码为“149445”,发行规模36.6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及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5、发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1东北03”,债券代码为“149668”,发行规模25.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6、发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2东北D1”,债券代码为“149778”,发行规模9.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7、发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2东北01”,债券代码为“149857”,发行规模18.4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及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

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8、发行人于2022年6月24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2东北C1”,债券代码为“149959”,发行规模15.5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报告期内,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9、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1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2东北C2”。债券代码为“148094”,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10、发行人于2023年4月14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3东北C1”。债券代码为“148246”,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11、发行人于2023年11月17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3东北01”。债券代码为“148512”,发行规模为23.8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到期公司债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12、发行人于2023年11月27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3东北D1”。债券代码为“117600”,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公司有息债务,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13、发行人于2024年1月19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4东北C1”。债券代码为“148572”,发行规模为15.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14、发行人于2024年1月24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4东北D1”。债券代码为“117601”,发行规模为15.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公司有息债务,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15、发行人于2024年3月6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4东北D2”。债券代码为“117602”,发行规模为15.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16、发行人于2024年3月22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4东北C2”。债券代码为“148658”,发行规模为9.4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尚余7.02亿元。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三、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不用于购置土地,并将建立切实有效的募集资金监督机制和隔离措施。另外,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集资金用途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用于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人承诺,如在存续期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86法定代表人:李福春注册资本:人民币2,340,452,915元实缴资本:人民币2,340,452,915元设立日期:1992年7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664275090B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邮政编码:130119联系电话:0431-85096806传真:0431-85096816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1-85096806传真:0431-85096816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金融行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业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

产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历史沿革信息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由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而设立。

1、吉林证券设立

东北有限的前身为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证券”)。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成立吉林省证券公司的批复》(银复[1988]237号)批准,1988年8月24日吉林省证券公司正式成立,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2、第一次增资改制

1997年10月1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吉林省证券公司增资改制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7]396号)批准,吉林省证券公司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2亿元。

3、更名为“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9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吉林省证券有限公司和吉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重组事宜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102号)批准,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重组,在此基础上增资扩股组建新的证券公司。

2000年6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及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0]132号)批准,吉林证券更名为“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新股东入股,注册资本增至1,010,222,500元。

2003年12月5日,受中国证监会指定,东北有限托管原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的客户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2004年4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东北有限在长春、北京、大连、太原、江阴、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新设23家证券营业部和1家证券服务部。

4、股权分置改革,设立股份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17号)核准,锦州六陆与东北有限于2007年8月20日完成吸收合并,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迁至吉林省长春市,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证券业务。2007年8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东北证券”。公司随后在吉林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581,193,135元。

2007年8月31日,东北证券在吉林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581,193,135元。

5、2009年派股

2009年6月26日,东北证券实施完毕2008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送1股派3元现金);2009年8月13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639,312,448元。

6、2012年增资扩股

2012年8月22日,东北证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39,270,56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2年9月3日,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2年10月11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978,583,016元。

7、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4年4月16日,公司实施完毕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1,957,166,032股。2014年5月15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1,957,166,032元。

8、2016年向原股东配股

2016年4月14日,公司以向原股东配售的方式发行完成383,286,883股人

民币普通股(A股),新增股份于2016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4月21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2,340,452,915元。

(二)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形。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23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亚泰集团、吉林信托,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情况参见本节“(三)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三)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1、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国资委

吉林信托

吉林信托亚泰集团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08%

9.08%

30.81%

11.80%30.81%

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

57.39%

57.39%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97.49%

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法定代表人:宋尚龙注册资本:324,891.36万元成立日期:1993年11月9日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亚泰集团股票代码:6008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61012F经营范围:建材、房地产开发、煤炭批发经营、药品生产及经营(以上各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经营)、国家允许的进出口经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亚泰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5,369,088.901,182,085.841,296,771.66-441,994.58

注1: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9月30日,亚泰集团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9,508.869.08
2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7,244.575.31
3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500.924.77
4无锡圣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4,893.624.58
5无锡金嘉源文旅投资有限公司14,498.924.46
6华安基金-兴业银行-北京世纪融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2,947.733.99
7北方水泥有限公司12,947.733.99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443.063.52
9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972.293.38
10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0,848.243.34
合计150,805.9446.42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亚泰集团持有公司72,116.87万股股份,其中已办理质押35,519.00万股,占亚泰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比例49.25%,占公司总股本

15.18%。

2、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名称: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东

注册资本:15.97亿元

成立日期:2002年3月1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16641Y

经营范围:(本外币)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信托2022年度/年末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771,597.29157,750.8811,689.502,171.54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9月30日,吉林信托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吉林省财政厅155,660.0097.4947
2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6263
3吉林能源交通总公司1,000.000.6263
4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6263
5吉林碳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6263
合计159,660.00100.00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第二大股东吉林信托持有公司27,607.36万股股票,其中已办理质押13,800.00万股,占吉林信托所持公司股份比例49.99%,占公司总股本5.90%。

四、发行人权益投资情况

(一)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情况

1、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的主要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1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6日60,000100.00%刘永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楼7层
2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9月11日300,000100.00%刘浩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469弄129号
3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4日70,000100.00%李福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55号540室
4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2日50,00096.00%濮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1201、1202、1203、1205室
5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11日33,33357.60%崔伟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1)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刘永注册资本:60,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6579440XR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469弄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浩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9月1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8128151J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55号540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春注册资本:70,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4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5YX3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1201、1202、1203、1205室

法定代表人:濮岩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6年1月12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T12Q

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注册资本:33,333.00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情况

发行人主要子公司2022年度/年末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6,912.7216,771.2680,141.462,096.01-3,974.91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150,493.9711,511.41138,982.56-1,807.04-2,667.23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42,766.0117,157.17125,608.8541,978.829,590.29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701,472.71623,776.1377,696.58197,297.141,039.05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9,506.0535,125.3494,380.7267,542.117,678.71

注:东证融通、东证融汇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渤海期货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东方基金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东证融达2022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发行人主要合营、联营企业情况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地址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28日22,220.0018.90%王珠林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2襄阳东证和同探路者体育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年12月14日18,000.0033.33%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西路东侧环球金融城2号楼1单元3层2-1-3 006号

1、主要合营、联营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注册资本:22,220.00万元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公司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83569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襄阳东证和同探路者体育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西路东侧环球金融城2号楼1单元3层2-1-300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4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91420606MA48JMJM6E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襄阳东证和同探路者体育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投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享有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公司东北证券占投资决策委员会1/3席位,即投资决策表决权比例为

33.33%,对其形成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

2、主要合营、联营企业财务情况

发行人主要合营、联营公司2022年度/年末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62,401.12272,267.69390,133.44367,995.4881,741.24
襄阳东证和同探路者体育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594.800.0515,594.76-3,378.71

注:银华基金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襄阳东证和同探路者体育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及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1、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构建了规范、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构架。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

2、公司治理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成熟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制定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规章制度,建立了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专业、规范、透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差异。

3、“三会”运作情况

(1)股东大会运作情况

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齐备,会议文件均归档保存,会议记录正常签署。发行人在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其中,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该等人员均回避表决。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确保所有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有效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良好。

(2)董事会运作情况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目前共有12名成员,董事能够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认真出席董事会,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诚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选聘程序选举董事,董事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订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发行人专门委员会正常发挥作用。

(3)监事会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目前共有9名成员,监事的选聘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监事能够依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对发行人

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正常发挥作用,维护发行人和股东的利益。

(二)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内控规范实施建设,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覆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全体员工各层级,贯彻决策、执行与监督各环节,覆盖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业务和管理事项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1)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控制系统,并得到良好执行,确保了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业务部门核定业务规模;对重要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度;对各部门日常费用、资本性支出建立预约申报机制,严格执行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授权审批制度,加强资金筹集的规模、结构、方式的计划管理;制订合理的资金流动性补足机制,及时启动资金流动性应急流程。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按照内控、合规管理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风控合规管理制度,包括: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工作细则》《市场风险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应急处置管理办法》《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公司还明确了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和补足机制、敏感性分析机制和压力测试机制等。

(3)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关于

重大事项决策的管理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公司经营管理层则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

2、内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公司依照上述已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了较完整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以保证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成立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小组,全面梳理、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现状,涵盖了公司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项内容,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不断优化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内部管理体系长期有效运行。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职能部门均能独立运作,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独立性

公司具有开展证券业务所必备的独立完整的资产,包括房产、设备、席位、商标等,公司对资产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独立经营管理公司资产,不存在资产、资金被第一大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人员独立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东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任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任职和领取薪酬的情形。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劳资制度,拥有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不存在受股东干涉的情形。

3、机构独立性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内部经营管理部门独立运作。公

司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系统,拥有独立、完整的证券业务经营管理体系,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公司现有办公机构与场所具有独立性,与股东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4、财务独立性

公司制定了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财务工作。

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办理了独立的税务登记。公司与股东单位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和混合纳税的情况。公司财务具有独立性。

公司没有为第一大股东等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5、业务经营独立性

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分属不同行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证券业务,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自主经营能力,业务经营不受股东单位的控制与影响,能独立面向市场参与竞争,能独立承担风险及责任。

六、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董事12名、监事9名、高级管理人员11名。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性别职务任期开始日期任期终止日期
李福春董事长2023/5/152026/5/14
何俊岩副董事长、总裁2023/5/152026/5/14
孙晓峰副董事长2023/5/152026/5/14
宋尚龙董事2023/5/152026/5/14
刘树森董事2023/5/152026/5/14
于来富董事2023/5/152026/5/14
刘继新董事2023/5/152026/5/14
姓名性别职务任期开始日期任期终止日期
史际春独立董事2023/5/152026/5/14
李东方独立董事2023/5/152026/5/14
崔 军独立董事2023/5/152026/5/14
任 冲独立董事2023/5/152026/5/14
卢相君独立董事2023/5/152026/5/14
杨树财监事长2023/5/152026/5/14
李 斌副监事长2023/5/152026/5/14
刘晓峰监事2023/5/152026/5/14
王劲松监事2023/5/152026/5/14
秦 音监事2023/5/152026/5/14
崔学斌监事2023/5/152026/5/14
陶 丽职工监事2023/5/152026/5/14
苏 健职工监事2023/5/152026/5/14
周 博职工监事2023/5/152026/5/14
郭来生副总裁2023/5/152026/5/14
董 晨副总裁2023/5/152026/5/14
王天文副总裁、财务总监2023/5/152026/5/14
梁化军副总裁2023/5/152026/5/14
王爱宾合规总监2023/5/152026/5/14
李雪飞副总裁2023/5/152026/5/14
王晓丹副总裁2023/5/152026/5/14
薛金艳首席风险官2023/5/152026/5/14
孔亚洲首席信息官2023/5/152026/5/14
董 曼董事会秘书2023/5/152026/5/14

上述设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以及目前在公司的主要职责情况如下:

1、非独立董事

(1)李福春先生,196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

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何俊岩先生,196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五届委员,吉林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曾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宋尚龙先生,195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研究员。吉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长春市二道区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长春市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吉林省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被评为长春市创业先锋、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企业家、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感动长春劳动模范、吉林省杰出企业家、吉林省优秀共产党员、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吉林省(资深)高级专家、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劳动模范。2008年9月当选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曾任长春市二道区城建局副局长;长春龙达建筑实业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大学首届董事会董事。

(4)刘树森先生,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长春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先后被评为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长春市劳动模范、享受长春市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吉林省高级专家。曾任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常务副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孙晓峰先生,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员。曾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经济学讲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长春市政协委员。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6)于来富先生,197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法律部副主任、主任、总裁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经济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7)刘继新先生,198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中级职称。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信托二部项目经理、证券信托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信息研发部总经理助理、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股东监事。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独立董事

(1)史际春先生,1952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家》主编兼社长,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李东方先生,196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中国证券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会副会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等嫣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崔军先生,197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4)任冲先生,1981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公共事务学院副研究员。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卢相君先生,196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吉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兼行业人才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长春市审计学会会长。曾任长春税务学院教师、会计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现任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院长,长光卫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监事

(1)杨树财先生,196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顾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三届、第四届委员,长春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长。

(2)李斌先生,197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正高级工程师。长春市二道区政协委员、常委,吉林省青联委员,中国工会十七大代表。先后被评为长春市劳动模范、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曾任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经理、团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总裁助理、监事。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监事长。

(3)刘晓峰先生,1965年7月出生,中国农工民主党成员,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省大健康联合会会长、吉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会长、吉林省工商联合会常委。先后被评为长春市第六批有突出贡献专家、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经济技术创新标兵、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第五届吉商联合会吉商突出贡献人物。曾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研究院院长,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亚泰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4)王劲松先生,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员,丹麦哥本哈根大学访问学者。长春市二道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长春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主席,长春市二道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主席。先后被评为长春市第七批有突出贡献专家、吉林省第十六批享受省政府津贴专家。曾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发展规划部总经理、科技研发部总经理,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5)秦音女士,1976年6月出生,无党派人士,大学本科,正高级经济师,长春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曾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监事。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6)崔学斌先生,1969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吉林省兴业国际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7)陶丽女士,197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会计师。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委员。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8)苏健先生,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百花四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福州五一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9)周博先生,197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珲春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白城分公司总经理、白城中兴东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通化分公司总经理、通化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4、高级管理人员

(1)何俊岩先生,参见本节之“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简介”之“1、非独立董事”。

(2)郭来生先生,196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与产业研究所所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3)董晨先生,197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中信建投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机构客户部)所长(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战略规划部总经理,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王天文先生,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吉林省金融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绿色金融委员会委员。曾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延吉海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总监,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梁化军先生,197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曾任吉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助理总经理、销售部总经理、并购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6)王爱宾先生,197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管理与廉洁从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会监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金融服务法学会理事。曾任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高级主办、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创新支持部部门负责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合规总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7)李雪飞先生,1972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副会长、秘书长,长春市南关区第十八届、第十九届

人大代表。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富资管业务委员会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8)王晓丹先生,196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物贸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总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北京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北京代表处(筹)总经理、行政总监、总裁助理、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9)薛金艳女士,197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合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10)孔亚洲先生,197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网产品线产品研发经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数据科学研发中心负责人、技术创新总监。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11)董曼女士,1971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吉林省证券业协会董秘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有权机关行政处罚、涉及重大诉讼事项、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以及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批评、公开谴责等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一)所在行业情况

1、证券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伴随经济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发展。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其发展历史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的缩影,是我国经济逐步从计划体制转向市场体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在短短三十余年间,沪深两所的交易和结算网络覆盖了全国各地,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督体制逐步建立,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证券市场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新中国集中交易的证券市场正式诞生。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1999年《证券法》的实施及2005年、2006年《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使中国证券市场在法制化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央政府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高度重视。此后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变革,主要包括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改革发行制度、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和多样化产品结构。2014年1月和5月,国务院相继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述改革将进一步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行业稳定发展。

2018年起,随着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密集出台,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稳步推进,发行上市制度持续完善,新股审核更趋严格,并购重组监管机制更加优化,中国资本市场自上而下深化改革开放的信号越来越明确,对证券公司的产业研究能力、定价能力、机构销售能力、客户开发能力、整体协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行业对外开放加速,外资加快申请设立控股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纷纷成立理财子公司,大资管领域的竞争格局将发生变化;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证券公司间的竞争强度增加,证券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步推进。部分券商获批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有利于券商加速从传统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拓宽券商业务内容。2020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推进了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吸引本土优质创新性企业,为新兴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推动产业的全面转型升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2021年9月,北交所在京正式注册成立,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为中国进一步深化打造多层次、互联互通的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拉动地域经济发展,全面推进注册制。

2022年以来,受市场波动、局部战争等影响因素叠加,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受到冲击,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多个经济体面临较大通胀压力,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严峻。国内始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稳住经济、安全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积极应对内外部阶段性、突发性因素冲击,全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企稳回升。国内资本市场展现出较强韧性,股权融资数量新增节奏放缓,融资规模同比小幅下降,A股市场先抑后扬,各主要指数经历一季度大幅下跌后逐步回归至合理区间,债券市场延续区间震荡格局,表现相对稳健,市场总体保持向好发展态势。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注册制改革红利持续释放,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和基本制度更加完善,各类主体归位尽责,资本市场良性生态持续加强。

2023年2月,全面注册制落地,推进了交易、退市等关键制度创新,优化了多层次市场体系,完善了法治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由单一板块逐步向多层次拓展,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基于这一实际,改革后主板要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相应的,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并与科创板、创业板拉开距离。主板改革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更加清晰,基本覆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

2、证券市场规模

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数据,截至2023年9月末,中国沪深两市共有境内上市公司5,076家,较2007年末上升了3,546家;2023年9月末,股票流通市值

69.59万亿元,总市值达到80.16万亿元,较2007年末分别增长了7.48倍和2.45倍。

2007年至2023年9月末,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股票总市值、流通市值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2007年至2023年沪深两市股权融资规模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金融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8月末

,证券投资者数量已增至22,141.58万户。中国证券市场在改善融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司所处行业地位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排名情况,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排名处于行业中上游水平。

2020年-2021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行业排名情况

项目2021年2020年
总资产排名3230
净资产排名3735
净资本排名3831
营业收入排名2827
净利润排名3129

(三)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22年度的数据统计,证券公司未经审计

注:2023年9月末数据未更新。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披露日,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22年度证券公司排名尚未公布。

财务报表显示,行业140家证券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949.73亿元,同比下降21.38%;实现净利润1,423.01亿元,同比下降25.54%。截至2022年末,行业140家证券公司总资产11.06万亿元,同比增长4.41%;净资产2.79万亿元,同比增长8.52%。行业整体收益同比实现较大幅度增长,资产实力持续提升。近年来,随着科创板正式落地、外资股比限制放开、北交所启动、《证券法》的修订、全面注册住落地等一系列政策和改革措施的落地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活力和潜能,证券行业积极抓住市场机会,迎来新的发展机会和业务增长点。

1、证券公司数量众多,但整体规模较小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末,140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1.06万亿元,净资产为2.79万亿元,净资本为2.09万亿元,截至2022年末,证券公司服务投资者数量达到2.1亿,较上年末增长7.46%,服务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余额1.88万亿元。我国证券行业经过了综合治理整顿和近几年的有序发展,各家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有所提升。但与国外经济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平均规模相比,我国证券公司在规模上仍有较大差距,未来有较大增长空间。

2、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

2006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国内证券业已进入快速成长时期,一批风险控制能力强、资产质量优良的证券公司则抓住机遇扩大市场份额,在证券经纪、投资银行等业务中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领先优势。

现阶段,在经济增速进入全新的换挡期以及金融行业从严监管的大背景下,证券行业受到来自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监管政策等因素带来的压力持续增大。头部券商凭借着较高的综合实力及抗风险能力,依靠资本实力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及规模,其优势地位愈加巩固。

3、证券业对外开放迈上新台阶

近两年来,金融部门不断修订、落实对应的法律法规,有序地推进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经历了多次调整后,2019年11月MSCI指数将A股纳入因子提升至20%,权重的提升加深了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认知,带来了更多跟踪指数的外资资金,同时助力国外价值投资者发掘A股优质资产,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2019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3月,证监会发布公告,自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法提交设立证券公司或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申请;2020年5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被取消。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吸引外资注入本土市场优质资产,并带来不同的投资风格和理念。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外资的加大投入给国内证券业带来的是差异化战略风格和投资理念。本土券商也将凭借现有市场积淀和成熟的经验,相互博弈,共同发掘市场需求、探索业务模式,寻求价值创造。同时,交流进程也将促进配套监管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完善,助力构建开放、公平、健全的国际化资本市场。

4、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发展

2019年8月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银发[2019]209号),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增强金融风险技防能力。2019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允许证券公司设立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允许经营机构母子公司共享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这为券商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提供了政策契机。2020年8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研究报告鼓励证券公司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加大投入,促进信息技术与证券业务深度融合,推动业务及管理模式数字化应用水平提升。

金融科技在提高产品创新和服务水平方面已经展现了其巨大的赋能潜力,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手段更加多元化和智能化。证券公司基于自身发展战略需求,对自身能力现状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清晰合理的、特色化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明确科技建设和能力提升方向,有效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建立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四)公司经营方针和战略

公司紧紧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经营理念,充分挖掘自身比较优势,确定了“以中小创新企业投行及财富管理为特色的全能型券商”的战略定位,聚焦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的业务体系建设,加速布局金融科技领域,为公司可持续发展赋能,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融合、创新、专注、至简”的企业精神,为公司落实战略规划提供了思想引领。

(五)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1、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公司以“致力于客户成长,成为有规模、有特色、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现代金融服务商”为长远发展愿景,并确定了“以中小企业投行及财富管理为特色的全能型券商”的公司定位,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实体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为客户投资理财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更好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财富配置需求。主要从事的业务涵盖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投资与销售交易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四个板块。其中,财富管理业务板块主要由经纪业务和信用交易业务组成;投资银行业务板块由传统投行业务、股转业务等组成;投资与销售交易业务板块主要从事权益产品、固定收益产品、衍生品的交易以及另类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板块主要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和公、私募基金管理服务。

2、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在市场环境深刻变化、行业业绩持续分化的背景下,公司严守合规底线,加大风险管控,积极推进业务转型升级,公司各项业务稳步发展。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6.10亿元、74.78亿元、50.77亿元和48.55亿元。

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主要来自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期货业务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的营业收入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证券经纪业务88,867.1718.31108,660.5421.40148,766.0519.89121,395.3818.37
投资银行业务20,975.894.3216,680.973.2938,303.735.1228,358.444.29
证券投资业务81,463.0916.7832,711.686.44102,172.0713.66163,279.6524.70
资产管理业务44,491.249.1649,377.249.7227,031.163.6116,574.182.51
信用交易业务59,999.6112.3686,067.2216.9599,873.5413.3692,997.0314.07
期货业务210,938.4143.44197,297.1438.86238,106.4231.84219,867.6733.26
基金管理业务50,318.3010.3767,542.1113.3069,609.169.3146,209.346.99
其他及合并抵消-71,592.14-14.74-50,592.91-9.9623,918.063.20-27,720.36-4.19
合计485,461.57100.00507,743.99100.00747,780.19100.00660,961.33100.00

注:期货业务收入金额较大,主要由于渤海期货及其下属公司开展期货现货买卖业务金额较大。

(1)财富管理业务

报告期内,受市场波动和投资者信心不足等方面影响,公司基础经纪业务开展难度加大,AB股基金交易量和佣金率同比小幅下降。面对挑战,公司加快推进财富管理转型,持续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加大高净值和机构客户开发力度;金融产品保有量持续增长,在公募权益基金和子公司资管产品等细分领域的产品代销金额表现突出;信用交易业务结构持续优化,两融业务市场占有率有效提升,持续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期货业务平稳开展,代理交易额同比大幅提升。

①经纪业务

A、基础经纪与财富管理业务

近年来,证券市场呈现总体向上的形势。在成交量方面,根据wind统计数据,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沪深两市股票总成交额分别为204.91万亿元、256.70万亿元、224.51万亿元及162.65万亿元,证券市场成交金额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基础经纪业务围绕“管理聚焦、业务聚焦、获客聚焦、服务

聚焦”着力夯实业务基础,强化公司总部与区域财富管理中心、分公司组织协同,提升对营业网点建设与业务发展的支持赋能力度,积极调整分支机构定位与组织结构,打造区域特色化经营模式,提升公司在重点区域的服务优势;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聚焦高净值客群改善客户结构,夯实经纪业务发展根基,注重专业能力及客户体验提升,致力于打造平台化财富管理服务体系,助力公司财富管理转型战略落地。2020年、2021年、2022年,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量分别为27,213.00亿元、31,409.86亿元、27,714.76亿元,公司基础业务保持稳健。同时,公司财富管理业务以“客户价值管理”为核心,聚焦客户端需求,发力股票投顾业务,从产品端和平台端打造投顾业务优势,进一步提升财富管理服务品质。一方面,公司紧跟行业发展步伐,加强公司投顾产品体系建设,围绕不同客群需求制作开发和优化升级投资咨询产品,实现更加个性化、特色化的产品供给;另一方面,公司持续推进投顾团队专业能力培育,着力打造互联网投顾业务,通过线上直播方式加大产品推介服务力度,提升客户投资体验,增强客户粘性,在第四届新财富最佳投资顾问评选中荣获“新财富最具潜力投资顾问团队”第一名和“卓越组织奖”。

B、机构客户业务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持续构建,券商机构客户数量实现快速增长,机构客户对券商综合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机构客户业务呈现创新性和多样化发展趋势。报告期内,公司机构客户业务聚焦财富管理转型战略,加大对以上市公司股东为核心的高净值客户的开发和服务力度,全面提升财务顾问服务能力和种子基金投资管理。高净值客户服务方面,围绕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激励、股票大宗交易、股东融资等多领域需求完成了业务系统建设、渠道及资源搭建,推动多个上市公司股东客户全产业链条服务项目落地,有效提升对高净值客户的财务顾问服务能力;种子基金投资管理方面,公司立足自身发展调整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结合公司量化私募服务战略,适度扩大量化私募基金配置规模,做好机构客户开发服务,充分发挥种子基金对公司私募PB业务、融资融券、期货期权等相关业务的支持作用。

C、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随着国内期权市场品种扩容,投资者对风险管理工具的认知与需求不断提升,报告期内期权日成交量和日持仓量均保持上涨趋势,国内期权业务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期。报告期内,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作为财富管理服务体系的重要构成,致力于满足客户关于财富管理、资产配置及风险对冲等的组合投资需求,立足存量客户,提供深度、多元的交易策略服务,聚焦新增客户,着力提升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数量,助力客户更好实现财富保值增值。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累计客户数量市场份额分别为2.99%、2.74%及2.53%。2023年1-9月,受市场成交量下降影响,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客户数量和成交量同比减少2.40%。

D、期货业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开展期货业务,并同时与渤海期货合作开展IB业务。通过渤海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所的经纪业务服务,为产业客户提供套保策略、场外期权避险、仓单融资等多元服务支持。2020年至2021年,受市场波动影响,国内大宗商品市场交易需求快速增加,期货市场呈现较好发展态势的同时,中小期货公司同质化竞争压力不断加剧。2022年以来,受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等因素影响,期货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同比下降,期货行业同质化竞争及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剧,持续盈利能力受到考验。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渤海期货营业收入分别为21.99亿元、23.81亿元及19.73亿元。2020年及2021年,渤海期货营业收入较同期降低主要原因系受市场波动因素影响,公司期货现货购销规模缩小所致。2022年,渤海期货实现代理交易额6.67亿元,同比增长199.25%,业务规模大幅提升,获得“第十六届全国期货(期权)实盘交易大赛优秀客户服务奖”、“郑州商品交易所2022年度市场成长优秀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22年度优秀会员成长突破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2022年度优秀会员进步奖”等奖项。2023年前三季度,期货市场品种持续扩充,行业客户权益规模稳步增长,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效果不断显现。2023年1-9月,渤海期货实现双边代理交

易额6.65万亿元,同比增长41.93%,期末客户权益44.27亿元。客户规模和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报告期内,发行人期货业务收入主要为渤海期货开展风险管理业务产生的大宗商品的现货买卖收入构成。渤海期货全资子公司渤海融盛负责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渤海融盛已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了仓单服务、基差贸易、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备案。

②金融产品销售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金融产品销售业务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深耕渠道拓展和产品研究,持续巩固自身产品端优势,精选优质合作金融机构,不断丰富代销产品类型,做大代销产品规模,产品保有规模持续增长;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先”原则,提升客户服务端能力,着力筛选并顺利发行优质券结基金,以较好的产品业绩赢得客户口碑,聚焦高净值客户群体上线私募基金线上化签约功能,为私募客户创造更好投资体验。2023年1-9月实现代销金融产品总金额52.17亿元,报告期内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代理销售总金额(万元)
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证券投资基金235,245.56285,081.70732,165.77610,356.10
其他类型产品286,444.55309,958.98204,938.6187,433.68
合计521,690.11595,040.68937,104.38697,789.78
产品类别代理销售总收入(万元)
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证券投资基金2,520.653,993.837,016.764,183.98
其他类型产品1,630.512,474.632,551.11833.11
合计4,151.166,468.469,567.875,017.09

③信用交易业务

公司的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等。

A、融资融券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顺应市场变化,稳步推进两融业务发展,以两融业务为切入点,持续开发和扩大超高净值及专业客户群体,聚拢两融业务资源,深化两融业务差异化服务,提升综合服务客户能力;加强与专业投资者合作,拓宽优化券源获取渠道,引导分支机构获取和匹配使用优质券源,加大客户出借和融券需求开发力度,有效提升两融业务核心竞争力。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分别为129.69亿元、135.61亿元、118.67亿元及114.46亿元。2023年9月末,受市场波动和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两融业务规模同比下降3.55%。

B、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控制增量、调整结构、分散风险、加强风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工作思路,严格控制单一项目规模,审慎评估新报项目和延期项目风险,持续优化存量项目结构,有序推进风险项目化解工作,积极探索以股票质押业务为切入点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新模式。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27.61亿元、29.78亿元、15.85亿元及8.79亿元。

(2)投资银行业务板块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与财务顾问、股转业务等。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足“中小创新企业投行”定位,积极打造北交所业务特色,加快推进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保持在北交所和新三板业务的行业排名优势,持续构建业务品牌影响力。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分别实现投行业务收入2.84亿元、3.83亿元、1.67亿元及2.10亿元。

①股权承销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加大投资银行业务与各地区分支机构的业务协同力度,着力开拓创业板企业IPO和再融资业务项目;持续聚焦“专精特新”中小创新企业,

积极发挥北交所业务经验,聚焦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经济,拓展“TMT、化工新材料、先进制造业”三大重点行业链条,积累业务资源,并获得“2022中国证券业创业板融资项目君鼎奖”、“2022中国证券业北交所投行君鼎奖”等多个奖项。报告期内,公司股票承销保荐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主承销金额(万元)承销家数主承销金额(万元)承销家数主承销金额(万元)承销家数主承销金额(万元)承销家数
股权承销业务85,068.90276,000.002439,670.685529,774.563
股转业务/北交所首发93,538.70222,566.60249,634.6034,428.301
合计178,607.60498,566.604489,305.288534,202.864

②债券承销业务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持续落实区域深耕战略,加强企业债方向的产品布局,加大城投企业和产业类企业项目开拓力度。深度挖掘存量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化服务和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加强区域资源整合与业务团队培育,提高公司在重点区域的项目承揽承做质效,逐步形成区域品牌影响力。报告期内,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承销金额 (万元)发行数量承销金额 (万元)发行数量承销金额 (万元)发行数量承销金额 (万元)发行数量
主承销企业债--------
公司债567,056.4515175,726.676523,690.0017543,100.0013
小计567,056.4515175,726.676523,690.0017543,100.0013

注:受区县级城投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政策收紧及2022年末二级市场变动影响,公司2022年度公司债券承销项目落地数量和业务收入较2021年有所下降。

③并购与财务顾问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深度服务已储备标的并购需求,挖掘优质并购投资标的,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共计开展并购重组及财务顾问业务分别为26个、20个、7个及9个。

④股转业务

2022年,资本市场持续深化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北交所开市为新三板业务注入新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了中小企业挂牌的积极性,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和质量均显著提升,北交所与新三板联动发展优势逐步体现,为券商投行业务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报告期内,公司在股转业务方面着力构建差异化、特色化的业务优势。服务模式方面,公司深入落实投行价值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打造“研究-市场-服务”的业务联动模式,提升增值服务能力;客户开拓方面,向内加强落实区域策略,向外拓展外部合作机构,建立各区域市场渠道覆盖网络,扩大项目储备;团队建设方面,加强落实行业策略,不断完善业务团队配置,打造深刻理解行业且经验丰富的中小企业服务团队。2023年上半年,公司推荐1家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完成挂牌企业363家,行业排名第9位;督导新三板挂牌企业188家,行业排名第8位,其中创新层企业46家,行业排名第10位。

(3)投资与销售交易业务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包括权益类投资业务、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量化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研究咨询等业务。报告期内,俄乌冲突、美联储紧缩等事件对短期基本面趋势及市场情绪构成较大冲击,市场各大指数均出现大幅下跌。报告期内,公司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较为准确地判断了市场情况,取得良好收益,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3,279.65万元、102,172.07万元、32,711.68万元及81,463.09万元。2021年,证券投资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减少

37.43%,主要系受市场波动影响,公司量化交易业务收益不及预期的原因。2023年1-9 月证券投资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86%,主要系债券投资规模扩大及权益市场波动综合影响。

①权益类投资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秉持多元化投资理念,围绕宏观形势、资金供给、政策变化等硬因素定期进行投资分析,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持续调整资产结构配置,获得较好成绩,实现多元化投资收入。

②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收益自营业务坚持投资业务和资本中介业务“双轮驱动”,聚焦投研能力提升和金融科技赋能,持续加大投研、销售、交易、管理方面的数字化建设力度,将研究、交易和管理工作依托定性与定量平台进行可视化展示,进一步提升业务效率,实现业绩稳健增长。投资业务方面,公司根据市场波动及时进行策略转向,在积极乐观和震荡防守的投资策略中灵活切换,根据曲线变化积极调整持仓结构,获得较好投资收益;资本中介业务方面,持续提升客户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活跃度,坚持多策略开发的交易模式,为公司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③量化交易业务

公司量化交易业务从事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等量化投资业务以及拟定公司量化投资交易发展规划等工作。2020年以来,商品期货市场波动较大,公司加大量化交易策略研发力度,着力量化CTA策略及量化选股策略,在波动的行情中捕捉交易机会,实现较好收益。2021年,受市场波动影响,公司量化交易业务收益较去年同期下行。2022年以来,公司在量化交易方面围绕商品期货投资,采取CTA趋势交易和统计套利策略,根据商品期货行情波动积极调整持仓规模,确保策略风险可控,保持业务平稳运行。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依托数字化转型和去方向性投资战略引领,坚持平台化建设思路和中高频稳定策略的业务方向,积极开展策略研发,搭建基于机器学习的量化研究与交易平台,保持T0策略和Alpha策略稳定正收益;在量化CTA 交易方面围绕商品期货投资,升级CTA 趋势交易和统计套利策略,聚焦中频策略研发,应对商品期货市场行情波动稳健调整持仓规模,确保策略风险可控,保持业务平稳运行。

④股转做市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为市场优质企业提供做市报价服务,跟踪市场波动调整持仓结构,聚焦具有持久竞争优势的专精特新企业,优化项目结构。2022年起,受宏观环境影响,新三板指数震荡下跌,市场交易量明显缩小,做市业务面临较大挑战。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做市企业87家,做市数量位列股转系统做市商第一名。

⑤另类投资业务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证融达开展另类投资业务。随着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的推行,企业上市审核提速,资本市场扩容加快,证券行业另类投资子公司纷纷寻求和探索新的业务方向。报告期内,东证融达审慎应对市场波动风险,调整存量项目持仓规模,确保投资整体安全可控;同时立足深耕目标行业,积极研判热点投资项目,拓宽项目渠道资源,加强投研团队建设,在保持自身Pre-IPO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中早期项目投资模式。

⑥研究咨询业务

公司研究咨询业务的实施主体为东北证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研究范围包括:宏观经济、行业公司、投资策略、金融工程等方面,服务对象包括公司内外部客户及公司投资部门、职能部门。

报告期内,公司研究咨询业务着力提高公募分仓佣金收入市占率和大型机构覆盖率,加强对国内核心资产的定价能力。对外服务方面,及时研判宏观环境影响,提升线上服务能力, 增加客户数量,改善客户结构,提升非公募佣金收入;对内协作方面,通过举办会议和交流论坛等方式积极创建业务部门与机构客户间的交流机会,为公司财富管理转型提供智力与平台支持。

(4)资产管理业务

①资产管理业务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证融汇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期内,东证融汇优化产品线布局,顺利完成全部存续大集合产品公募化改造,加强高净值客户产品定制化服务;积极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布局互联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持续提升;优化投资策略,提升优质资产挖掘和配置能力,有效应对市场波动,保持产品业绩稳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同比大幅增长,市场影响力显著增强。

发行人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包括集合资产管理、单一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三类,具体资产管理规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2-12-312021-12-31
资产管理规模占比(%)资产管理规模占比(%)资产管理规模占比(%)资产管理规模占比(%)
期末受托管理资金743.03100.00468.44100.00385.56100.00367.16100.00
其中:集合资产管理614.3382.68330.8770.63203.1752.69123.7133.69
单一资产管理125.5416.90131.6928.11174.5145.26229.6062.53
专项业务规模3.160.425.881.267.892.0513.853.77

注:资产管理规模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资产净值。

②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基金、参股公司银华基金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东方基金以持有人利益为中心,持续提升投研能力和投资业绩。投研方面,继续坚持基本面研究,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和多元化投资风格,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投研团队,实现产品业绩全面提升。

银华基金在权益类投资领域表现优异,权益基金规模增长明显;固定收益投资业务规模稳步增长;继续强化投研平台建设,投资业绩保持稳健,进一步打造主动权益投资品牌,丰富权益投资风格;持续丰富各大类产品布局。

截至2023年6月末,东方基金存续管理公募基金产品62只,管理资产净值

864.57亿元,银华基金存续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88只,管理资产净值5,542.85亿元。

③私募基金业务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证融通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东证融通以打造陪伴客户成长的全链条增值服务为方向,致力于与战略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实现“募投管退”一体化业务闭环。报告期内,东证融通坚守精品投资、精选优质拟IPO及并购标的;妥善做好存量项目投后管理,有序推进存量项目IPO进程,实现较好资金回流。截至2023年9月末,东证融通存续管理基金9只,实缴规模

29.04亿元,对外投资余额22.21亿元。

3、发行人主要竞争优势

(1)清晰明确的经营理念与战略定位

公司紧紧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经营理念,充分挖掘自身比较优势,确定了“以中小企业投行及财富管理为特色的全能型券商”的战略定位,聚焦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的业务体系建设,加速布局金融科技领域,为公司可持续发展赋能,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融合、创新、专注、至简”的企业文化,为公司落实战略规划提供了思想引领。

(2)科学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制度体系

公司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清晰、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科学有效的运作机制,同时构建了系统全面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保障公司一切治理、管理与经营行为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公司规范健康经营奠定了坚实基础。

(3)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与人才储备

公司作为较早上市的证券公司,始终坚持稳中求进、诚信经营,以良好的企业声誉获得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充分信赖与广泛支持,具有相对充足的资金补充渠道,通过不断优化资本结构与资金运营能力,有效满足各项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十分重视人才吸引和储备,建立了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实施市场化的选拔任用与薪酬激励机制,汇聚了一批素质高、经验丰富、稳定性强的专业精英与管理团队,为公司转型创新发展提供了较好保障。

(4)高效多元的决策机制与管理体系

公司日常经营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形成了灵活的决策管理机制和高效的资源调配机制,支持公司充分识别市场变化,快速把握市场机遇;同时,公司秉承“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经营原则,持续构建和完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资本管理体系、营运管理体系、信息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等多元共建的后台管理支持和管控体系,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和抵御能力,为公司平稳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撑。

(5)成熟完整的业务架构与网点布局

公司作为拥有全牌照的综合证券服务商,业务体系日益完整,综合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加强,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同时,公司已搭建完成“长春+管理决策、经纪业务、信用交易业务”、“北京+投行业务、固定收益类投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做市业务、量化交易业务”、“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权益类投资、财富管理、另类投资、期货业务、研究咨询”的三地三中心业务运营架构,并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9个大中城市设立了140家分支机构,构建了覆盖中国主要经济发达地区的营销网络体系,积累了丰富的营销渠道和充足的客户资源,为公司业务联动协同建设提供了较强平台基础。报告期内,公司始终坚持以合规经营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为根本,及时调整、优化风险管理策略,各项业务平稳运行,确保公司在总体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开展经营。

4、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许可文件

(1)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资格和业务许可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东北证券持有的相关主要业务资质证书或批复如下表:

序号证书或批复名称证书编号 或批复号发证或批 准机关最新证书有效期间 或发证日期
1保荐人资质-中国证监会2004-04
2询价对象-中国证券业协会-
3实施经纪人制度资格吉证监发[2009]281号吉林证监局2009-11-18
4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94号中国证监会2010-03-12
5直接投资业务资格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10]501号中国证监会2010-09-13
6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23号中国证监会2012-05-07
7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吉证监许字[2013]7号吉林省证监局2013-03-26
8关于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通知中证金函[2014]129中国证券金融2014-06-17
序号证书或批复名称证书编号 或批复号发证或批 准机关最新证书有效期间 或发证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
9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2016-11-25
10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股转系统函[2014]1165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4-08-06

(2)控股子公司及主要下属企业拥有的主要业务资格和业务许可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东北证券控股子公司及主要下属企业主要业务资格如下:

公司名称证书或批复名称证书编号 或批复号发证或批 准机关最新证书有效期间 或发证日期
渤海期货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91310000MA1FL1T12Q中国证监会2021-02-23
渤海期货关于渤海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予以登记的通知中期协备字[2015]16号中国期货业协会2015-01-14
渤海期货关于核准渤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220号中国证监会2007-10-22
渤海期货关于核准渤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264号中国证监会2007-11-06
渤海期货关于核准渤海期货有限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决定大证监发[2015]123号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2015-06-26
渤海期货关于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通知上证函[2019]229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12-16
渤海期货关于同意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复函深证函[2020]89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10-22
渤海期货关于同意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复函中国结算函字[2020]22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01-19
东方基金关于核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118号中国证监会2011-12-27
东方基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2020-09-02
公司名称证书或批复名称证书编号 或批复号发证或批 准机关最新证书有效期间 或发证日期
东证融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P1004577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协会2014-09-09
东证融汇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14070000中国证监会2019-09-16
东证融达另类投资业务资格-吉林证监局2013-03-15

(六)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未发生实质变更。

八、媒体质疑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媒体质疑事项。

九、发行人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一)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立案调查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期货”)报告,渤海期货的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号),因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公司目前正在督促渤海融幸积极配合监管调查,向调查部门报送相关报告和资料,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本次调查出具的结论性裁定。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情况

1、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因公司在执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号);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北证券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其他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具如下:

1、2020年1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作出《关于对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1号),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证融汇存在未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人工复核未留痕等问题,对东证融汇予以警示。

公司和东证融汇高度重视,通过完善制度、在恒生O32系统中启用风控指标设置强制复核留痕功能、制定《大宗交易复核记录表》等措施及时完成了整改。整改完成情况已分别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及吉林证监局。

2、2021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号),因公司作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8如意0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充分履行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职责,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公司立刻召开专题会议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已向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整改报告。

3、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10号),该决定指出,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二是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三是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承担与基金销售活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决定对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已及时启动整改和问责工作,将通过加强对营业网点监督检查及培训等措施,提升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有效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4、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5号)。该决定指出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项目进行更正,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具体更正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2022-047)。

5、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5号),该决定指出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6、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82号),该决定指出因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决定对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7、2022年1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汇检罚[2022]1号、吉市汇检罚[2022]2号),认定公司吉林遵义东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开立B股客户保证金账户未备案的行为,吉林光华路证券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行为,责令两家证券营业部进行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2022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汇检罚[2022]1号、吉汇检罚[2022]2号、吉汇检罚[2022]3号、吉汇检罚[2022]4号),认定公司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行为,公司存在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公司及三家证券营业部进行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2022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中心支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汇检罚[2022]2号),认定公司延吉光明街证券营业部存在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该营业部进行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公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8、2023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银罚决字〔2023〕1号),指出公司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存在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与风险相应的尽职调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存在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行为,对公司处51.86万元罚款。发行人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向监管机构进行了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业主管机构做出的限期整改、监管关注、出具警示函等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构成本期发行债券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文号分别为中准审字[2021]2032号、中准审字[2022]2022号审计报告和中准审字[2023]2030号。2023年1-9月财务数据源于公司未经审计的2023年1-9月财务报告。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调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报表均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编制财务报表时,除某些金融工具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持续经营

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自2021年末起至少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二)会计政策变更

1、2020年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对收

入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二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三是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四是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和应用指南,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收入相关会计政策。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此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2、2021年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有关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对租赁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二是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三是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四是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公司根据新租赁准则和应用指南,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租赁相关会计政策。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选择“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即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3、2022年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2022年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4、2023年1-9月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发生变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公司针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变化如下: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三)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二、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一)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0年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未发生变更。

公司2020年新增1家纳入合并范围主体,为渤海能源(广州)有限公司;减少4家纳入合并范围主体,分别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东证融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襄阳东证和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东证通源海外石油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渤海敬业(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二)2021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1年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未发生变更。

公司2021年新增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2家,分别为东证融汇融泰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东证融汇融誉创新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2022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2年度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未发生变更。

公司2022年度新增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64家。

(四)2023年1-9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3年1-9月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未发生变更。

公司2023年1-9月新增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39家,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20家。

三、公司报告期内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资产:
货币资金17,254,933,346.7022,454,172,502.4122,205,138,158.8317,907,609,345.72
其中:客户存款12,985,890,534.2717,411,209,096.6516,994,654,083.0713,735,993,325.64
结算备付金3,145,781,217.452,407,890,454.271,805,929,728.471,909,243,962.02
其中:客户备付金2,183,232,667.311,514,614,241.471,204,935,190.861,096,813,081.39
融出资金11,444,435,290.5411,839,073,397.0513,499,326,541.1112,958,025,607.82
衍生金融资产42,040,774.175,967,771.9712,636,140.00-
存出保证金4,680,397,575.423,671,077,977.952,720,626,965.802,118,385,707.40
应收款项276,804,133.46476,330,222.48297,154,058.45234,771,049.4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999,111,918.292,855,123,714.554,870,743,653.113,205,292,484.49
金融投资41,156,431,056.6531,293,273,067.2431,169,311,797.2527,098,707,588.90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41,145,505,530.6531,283,090,611.2431,157,451,463.0027,041,487,557.90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债权投资--1,644,320.2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0,925,526.0010,182,456.0010,216,014.0057,220,031.00
长期股权投资902,458,106.56906,839,856.37839,165,694.91760,034,346.82
投资性房地产161,272,363.0584,005,973.9378,721,909.5375,785,805.59
固定资产634,697,170.54703,028,319.12681,542,287.25660,087,487.00
使用权资产280,831,041.05281,234,229.20315,055,479.71-
无形资产324,328,484.50307,693,710.61291,626,596.70298,352,769.82
商誉75,920,803.9375,920,803.9375,920,803.9375,920,803.93
递延所得税资产833,955,977.01774,555,396.07596,134,826.91638,483,086.67
其他资产905,551,439.51762,787,466.99672,833,688.64745,135,337.98
资产总计84,118,950,698.8378,898,974,864.1480,131,868,330.6068,685,835,383.56

单位: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负债:
应付短期融资款5,150,363,825.134,474,942,752.396,994,124,654.243,181,994,211.11
拆入资金1,404,303,361.051,922,496,500.01921,128,388.89201,088,888.89
交易性金融负债2,738,710,539.081,594,433,945.64-394,756,156.85
衍生金融负债19,162,176.6011,371,506.471,361,574.751,668,437.7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8,665,323,015.7811,000,741,991.0514,759,330,834.9111,659,845,651.29
代理买卖证券款17,156,604,853.1320,231,757,436.6918,959,790,244.4915,871,679,764.06
代理承销证券款12,720,000.00-1,000,00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1,116,078,669.831,076,170,347.161,389,494,942.211,107,441,019.59
应交税费48,489,209.19206,288,187.84260,452,581.54134,372,154.38
应付款项1,027,014,365.861,338,157,513.96763,160,610.31269,084,384.58
合同负债56,031,509.9536,576,135.8840,157,202.6036,046,362.10
预计负债1,219,822.1723,219,822.171,048,076.763,312,000.00
应付债券8,649,585,118.888,710,255,582.596,304,615,114.275,693,149,538.25
租赁负债277,688,119.42274,509,478.16301,557,840.35-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递延收益44,003,880.6440,436,233.1031,901,492.5726,518,894.68
递延所得税负债378,516,765.64240,333,542.47357,160,702.68322,796,420.86
其他负债8,554,783,604.139,059,885,091.609,358,574,501.7212,368,869,544.92
负债合计65,300,598,836.4860,241,576,067.1861,443,858,762.2951,272,623,429.3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2,340,452,915.002,340,452,915.002,340,452,915.002,340,452,915.00
资本公积5,746,127,442.255,746,127,442.255,746,127,442.255,746,127,442.25
其他综合收益-83,475,592.68-83,933,151.09-85,542,748.66-114,478,289.06
盈余公积1,214,474,762.081,214,663,961.681,190,202,662.761,072,587,006.59
一般风险准备2,881,102,156.042,846,060,864.242,723,167,227.102,420,636,086.53
未分配利润6,285,566,017.115,980,333,388.926,130,790,516.105,204,039,544.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8,384,247,699.8018,043,705,421.0018,045,198,014.5516,669,364,706.11
少数股东权益434,104,162.55613,693,375.96642,811,553.76743,847,248.12
所有者权益合计18,818,351,862.3518,657,398,796.9618,688,009,568.3117,413,211,954.23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84,118,950,698.8378,898,974,864.1480,131,868,330.6068,685,835,383.56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一、营业收入4,854,615,643.405,077,439,948.017,477,801,881.896,609,613,343.83
利息净收入13,578,633.14258,939,697.73199,919,327.90138,081,904.76
其中:利息收入1,084,395,601.531,559,703,075.521,653,974,934.921,453,939,059.98
利息支出1,070,816,968.391,300,763,377.791,454,055,607.021,315,857,155.22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663,640,177.182,380,251,132.482,703,058,289.361,947,983,503.77
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723,459,239.391,098,884,719.441,328,100,398.781,021,010,201.24
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209,810,600.40169,518,554.69376,815,824.12281,016,516.91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215,132,930.38340,360,326.24205,781,396.48154,214,622.55
投资收益1,156,807,580.981,257,066,385.761,706,490,089.961,925,293,572.24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84,754,741.98178,056,089.54171,954,339.36141,923,009.07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1,606,222.22
其他收益21,873,593.7138,939,009.7531,945,956.6627,042,856.59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75,649,676.24-728,044,789.14608,013,916.32502,070,208.12
汇兑收益1,398,259.252,043,637.65-568,557.90564,842.68
资产处置收益-243,229.51-89,892.08-153,180.24153,867.50
其他业务收入2,073,210,304.891,868,334,765.862,229,096,039.832,068,422,588.17
二、营业支出4,125,821,725.784,845,491,586.585,401,043,564.884,793,512,691.49
税金及附加20,778,222.9626,134,177.0535,909,246.2633,389,802.81
业务及管理费2,175,507,085.892,931,189,174.023,164,648,829.262,374,972,881.34
信用减值损失-87,635,911.3440,540,573.6332,078,353.13252,052,764.82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222,281.77796,428.32138,581.54
其他业务成本2,017,172,328.271,847,405,380.112,167,610,707.912,132,958,660.98
三、营业利润728,793,917.62231,948,361.432,076,758,317.011,816,100,652.34
加:营业外收入766,835.576,177,970.3918,087,081.271,001,167.34
减:营业外支出-8,170,055.1837,750,329.561,166,872.989,637,066.05
四、利润总额737,730,808.37200,376,002.262,093,678,525.301,807,464,753.63
减:所得税费用138,963,924.95-72,100,996.19387,813,103.40339,996,912.64
五、净利润598,766,883.42272,476,998.451,705,865,421.901,467,467,840.99
(一)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76,022,007.86230,943,100.381,623,994,253.621,333,325,683.24
少数股东损益22,744,875.5641,533,898.0781,871,168.28134,142,157.75
(二)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598,766,883.42272,476,998.451,705,865,421.901,467,467,840.99
2.终止经营净利润----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453,402.411,624,766.50-14,102,256.60-12,504,115.16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457,558.411,609,597.57-14,115,653.68-12,394,064.58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557,302.50-25,168.50-14,216,642.19-8,131,452.98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557,302.50-25,168.50-14,216,642.19-8,131,452.98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99,744.091,634,766.07100,988.51-4,262,611.60
1.权益法下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270,711.84102,965.17-186,467.12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99,744.09364,054.23-1,976.66-4,076,144.48
7.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4,156.0015,168.9313,397.08-110,050.58
七、综合收益总额599,220,285.83274,101,764.951,691,763,165.301,454,963,725.8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576,479,566.27232,552,697.951,609,878,599.941,320,931,618.66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22,740,719.5641,549,067.0081,884,565.36134,032,107.17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0.250.100.690.57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0.250.100.690.57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3,170,769,694.274,194,323,738.954,924,244,350.813,761,719,707.59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520,000,000.001,000,000,000.00720,000,000.00-2,200,000,000.00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7,425,826,200.00-3,073,882,853.183,102,185,971.43685,278,995.89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235,726,440.481,229,491,191.283,123,870,587.502,425,012,262.4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206,148,567.214,148,821,231.214,411,406,839.033,988,632,608.8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047,018,021.007,498,753,308.2616,281,707,748.778,660,643,574.70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8,898,042,214.31-345,246,350.221,872,062,556.81-3,648,041,072.56
返售业务资金净增加额-827,437,837.92-2,089,249,602.941,472,555,370.11-1,128,068,878.11
融出资金净增加额-363,421,489.42-1,644,923,756.48549,189,318.573,162,103,120.72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719,902,096.69975,639,773.01944,938,933.20760,188,317.7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208,777,348.011,933,405,734.501,819,959,878.001,458,618,738.82
支付的各项税费433,321,219.25696,561,986.27704,451,479.77618,924,754.8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060,283,006.805,258,482,667.924,608,969,796.385,118,550,157.3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4,129,466,557.724,784,670,452.0611,972,127,332.846,342,275,138.8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82,448,536.722,714,082,856.204,309,580,415.932,318,368,435.8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4,769,076,576.9533,821,108,792.4319,568,820,743.473,370,942,846.75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49,730,276.36265,915,986.68363,412,950.74444,440,296.3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38,030.8132,753.52800,856.17201,736.11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818,944,884.1234,087,057,532.6319,933,034,550.383,815,584,879.20
投资支付的现金4,573,383,339.7233,939,203,363.5219,849,531,944.933,322,544,314.4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145,633,357.36270,731,600.88214,263,203.40132,929,512.86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87,375.41---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719,104,072.4934,209,934,964.4020,063,795,148.333,455,473,827.2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840,811.63-122,877,431.77-130,760,597.95360,111,051.9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10,500,000.00--54,300,00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10,500,000.00--54,300,00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11,927,490,000.0017,084,240,000.0025,521,250,000.0017,998,040,0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0,31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937,990,000.0017,094,550,000.0025,521,250,000.0018,052,34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3,000,000,000.005,100,000,000.008,500,000,000.002,000,0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821,516,904.391,105,610,663.881,299,886,463.251,307,746,779.25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31,168,000.0094,488,153.13-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569,569,867.6112,734,688,490.3715,769,524,577.5717,674,887,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391,086,772.0018,940,299,154.2525,569,411,040.8220,982,633,779.2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53,096,772.00-1,845,749,154.25-48,161,040.82-2,930,293,779.25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32,302.624,877,714.93-144,000.645,886,958.94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435,672,194.47750,333,985.114,130,514,776.52-245,927,332.54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4,356,114,102.0823,605,780,116.9719,475,265,340.4519,721,192,672.99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9,920,441,907.6124,356,114,102.0823,605,780,116.9719,475,265,340.45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资产:
货币资金13,935,422,983.1017,131,315,617.5519,118,348,801.4115,623,766,732.14
其中:客户存款10,722,430,045.5413,714,343,254.7314,661,889,506.7312,181,545,042.82
结算备付金2,957,425,801.822,342,888,549.551,698,873,018.201,883,948,205.54
其中:客户备付金2,300,607,692.901,721,186,794.681,264,069,106.321,200,936,872.68
融出资金11,444,435,290.5411,839,073,397.0513,499,326,541.1112,958,025,607.82
存出保证金2,040,119,230.741,688,858,638.031,471,214,067.141,132,496,186.44
应收款项120,695,247.61287,262,065.16147,745,306.52121,539,588.7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961,020,355.312,707,009,019.644,679,243,653.113,102,392,484.49
金融投资37,050,832,074.1927,714,811,834.3427,347,820,606.2123,091,599,457.15
交易性金融资产37,050,832,074.1927,714,811,834.3427,347,820,606.2123,091,599,457.15
衍生金融资产36,104,939.175,769,551.9712,384,340.00-
长期股权投资4,091,068,812.684,087,598,922.274,043,474,370.553,861,966,007.39
投资性房地产161,272,363.0584,005,973.9386,522,330.42147,485,790.38
固定资产608,336,517.87676,232,551.38651,974,803.81573,770,576.36
使用权资产223,025,423.05231,755,745.94268,391,831.00-
无形资产280,870,474.03264,050,954.25253,192,591.43261,855,949.35
递延所得税资产662,203,677.69593,034,318.38451,693,910.28460,243,580.82
其他资产726,787,391.051,010,879,417.521,100,982,811.491,271,464,896.85
资产总计76,299,620,581.9070,664,546,556.9674,831,188,982.6864,490,555,063.43

单位: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负债:
应付短期融资款5,150,363,825.134,474,942,752.396,994,124,654.243,181,994,211.11
拆入资金1,404,303,361.051,922,496,500.01921,128,388.89201,088,888.89
交易性金融负债1,916,844,971.62962,544,701.32-394,756,156.85
衍生金融负债-11,166,731.47-1,227,965.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8,103,401,910.7710,673,197,185.0114,715,126,336.3211,659,845,651.29
代理买卖证券款13,566,776,688.0015,781,109,332.2416,420,917,268.5213,784,805,282.81
代理承销证券款12,720,000.00-1,000,00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809,425,889.21768,623,253.381,151,813,221.42917,124,904.82
应交税费25,015,720.7785,106,285.42126,092,750.3657,700,358.40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付款项654,711,514.03661,632,474.22182,536,096.52191,003,874.84
合同负债43,694,981.9129,165,676.5023,211,793.0614,229,245.15
预计负债-22,000,000.00-3,312,000.00
应付债券8,649,585,118.888,710,255,582.596,304,615,114.275,693,149,538.25
租赁负债217,707,132.77224,187,762.06253,931,985.73-
递延收益778,257.44273,233.10216,992.57207,294.68
递延所得税负债356,860,767.10235,461,978.58310,439,343.75303,752,055.73
其他负债8,543,821,570.419,438,092,841.149,774,583,179.0612,376,120,013.02
负债合计59,456,011,709.0954,000,256,289.4358,178,737,124.7148,780,317,440.8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2,340,452,915.002,340,452,915.002,340,452,915.002,340,452,915.00
资本公积5,731,707,549.245,731,707,549.245,731,707,549.245,731,707,549.24
其他综合收益1,821,706.851,821,706.85550,995.01448,029.84
盈余公积1,219,917,387.651,220,106,587.251,195,645,288.331,078,029,632.16
一般风险准备2,439,834,775.302,440,213,174.502,391,290,576.662,156,059,264.32
未分配利润5,109,874,538.774,929,988,334.694,992,804,533.734,403,540,232.03
所有者权益合计16,843,608,872.8116,664,290,267.5316,652,451,857.9715,710,237,622.5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76,299,620,581.9070,664,546,556.9674,831,188,982.6864,490,555,063.43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一、营业收入1,894,396,674.752,154,826,631.043,757,340,165.893,699,396,129.72
利息净收入44,199,029.02231,739,423.17170,385,288.09113,586,051.80
其中:利息收入1,017,764,167.861,459,219,323.791,604,981,255.591,409,802,205.41
利息支出973,565,138.841,227,479,900.621,434,595,967.501,296,216,153.6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53,119,852.741,287,987,408.811,710,529,414.151,288,320,168.81
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698,145,596.451,032,002,039.531,254,251,664.57963,871,021.06
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209,810,600.40169,518,554.69376,815,824.12281,016,516.91
投资收益764,149,241.13875,097,936.241,437,029,687.961,726,860,692.72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94,842,034.45154,506,479.80174,331,354.43156,473,085.22
其他收益13,368,072.3420,153,546.1311,707,588.4410,705,990.1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11,187,241.98-271,221,285.32406,330,493.63537,708,722.83
汇兑收益710,262.341,958,850.84-503,446.51-1,453,888.60
其他业务收入7,900,598.779,097,528.9221,882,072.4823,560,692.06
资产处置收益-237,623.5713,222.25-20,932.35107,699.95
二、营业支出1,413,954,835.522,009,976,274.822,370,537,891.302,000,527,316.92
税金及附加14,881,206.1618,689,069.0728,696,800.8228,384,239.03
业务及管理费1,482,871,742.701,961,849,739.712,314,476,742.001,731,184,553.05
信用减值损失-87,282,165.6226,916,085.3922,923,701.08236,577,329.22
其他业务成本3,484,052.282,521,380.654,440,647.404,381,195.62
三、营业利润480,441,839.23144,850,356.221,386,802,274.591,698,868,812.80
加:营业外收入392,398.38483,288.3013,839,180.13512,554.79
减:营业外支出-11,987,801.8532,119,520.30425,496.019,306,095.44
四、利润总额492,822,039.46113,214,124.221,400,215,958.711,690,075,272.15
减:所得税费用77,566,146.71-131,398,865.00224,059,397.00364,231,659.34
五、净利润415,255,892.75244,612,989.221,176,156,561.711,325,843,612.81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270,711.84102,965.17-186,467.12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270,711.84102,965.17-186,467.12
1.权益法下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1,270,711.84102,965.17-186,467.12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其他----
七、综合收益总额415,255,892.75245,883,701.061,176,259,526.881,325,657,145.69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370,165,425.032,998,997,578.543,951,393,826.603,111,964,238.21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520,000,000.001,000,000,000.00720,000,000.00-2,200,000,000.00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7,425,826,200.00-4,041,601,179.453,058,058,383.56685,278,995.89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2,213,828,275.98-639,116,230.002,635,950,132.752,054,731,129.64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152,137,699.681,582,683,952.491,335,182,365.831,263,674,427.1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8,214,301,048.73900,964,121.5811,700,584,708.744,915,648,790.89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值8,589,744,883.637,586,881.502,520,952,353.51-4,301,171,834.53
返售业务资金净增加额-827,437,837.92-2,108,534,006.851,383,955,370.11-748,668,878.11
融出资金净增加额-363,421,489.42-1,644,923,756.48549,189,318.573,162,103,120.72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523,550,694.27695,305,746.30833,097,767.35673,005,031.6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868,577,966.181,511,111,790.761,415,936,031.661,140,585,865.07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支付的各项税费114,700,003.13274,974,128.30389,320,161.47398,606,252.2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926,884,477.301,943,962,974.651,529,529,502.911,943,617,844.8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9,832,598,697.17679,483,758.188,621,980,505.582,268,077,401.8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18,297,648.44221,480,363.403,078,604,203.162,647,571,389.0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45,686,072.02211,652,639.9292,925,956.4461,049,955.8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27,511.1118,665.00794,556.17201,736.11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71,230,821.92320,812,720.14313,546,142.42-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17,044,405.05532,484,025.06407,266,655.0361,251,691.91
投资支付的现金--100,000,00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32,497,065.20244,414,002.53170,619,408.24112,161,222.53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00,000,000.0030,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2,497,065.20344,414,002.53300,619,408.24112,161,222.5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4,547,339.85188,070,022.53106,647,246.79-50,909,530.62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11,927,490,000.0017,084,240,000.0025,521,250,000.0017,998,04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927,490,000.0017,084,240,000.0025,521,250,000.0017,998,04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3,000,000,000.005,100,000,000.008,500,000,000.002,000,0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821,516,904.391,074,442,663.881,205,398,310.121,286,587,469.67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352,914,925.0112,668,498,374.9815,690,751,074.9317,672,97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174,431,829.4018,842,941,038.8625,396,149,385.0520,959,557,469.67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46,941,829.40-1,758,701,038.86125,100,614.95-2,961,517,469.67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663,744.194,932,999.42-845,682.974,532,274.70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581,355,882.18-1,344,217,653.513,309,506,381.93-360,323,336.5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9,473,000,166.1020,817,217,819.6117,507,711,437.6817,868,034,774.26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6,891,644,283.9219,473,000,166.1020,817,217,819.6117,507,711,437.68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3年1-9月(末)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
总资产(亿元)841.19788.99801.32686.86
总负债(亿元)653.01602.42614.44512.73
全部债务(亿元)443.91363.92381.60333.25
所有者权益(亿元)188.18186.57186.88174.13
营业总收入(亿元)48.5550.7774.7866.10
利润总额(亿元)7.382.0020.9418.07
净利润(亿元)5.992.7217.0614.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亿元)5.522.3215.8813.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亿元)5.762.3116.2413.33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30.8227.1443.1023.18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1.00-1.23-1.313.60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亿元)-14.53-18.46-0.48-29.30
流动比率1.922.362.142.79
速动比率1.922.362.142.79
资产负债率(%)71.8968.2068.9467.03
项目2023年1-9月(末)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
债务资本比率(%)70.2366.1167.1365.68
营业利润率(%)15.014.5727.7727.48
营业毛利率(%)----
平均总资产回报率(%)0.950.463.022.7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161.289.378.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031.299.168.19
EBITDA(亿元)19.1416.3436.8531.82
EBITDA全部债务比(%)4.314.509.669.55
EBITDA利息倍数1.921.372.672.54
应收账款周转率12.8913.1328.1227.98

注1: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全部债务=期末短期借款+期末衍生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期末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期末应付债券+期末长期借款+期末应付短期融资款+次级债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100%;

(5)债务资本比率(%)=全部债务/(全部债务+所有者权益)×100%;

(6)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计算;

(8)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9)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100%;

(10)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利息支出=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1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款项;

注2:由于统计口径差异,部分财务指标与评级报告计算结果略有不同。

(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母公司风险控制指标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监管要求
净资本(万元)1,372,871.661,264,449.361,312,071.251,483,713.65≥20,000.00
净资产(万元)1,684,360.891,666,429.031,665,245.191,571,023.76-
风险覆盖率183.33%186.98%205.55%299.41%≥100%
母公司风险控制指标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监管要求
资本杠杆率16.11%18.38%18.52%19.14%≥8%
流动性覆盖率386.68%258.45%272.75%137.42%≥100%
净稳定资金率130.40%146.05%155.08%150.37%≥100%
净资本/净资产81.51%75.88%78.79%94.44%≥20%
净资本/负债29.93%33.08%32.30%42.22%≥8%
净资产/负债36.72%43.60%40.99%44.71%≥10%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32.82%30.48%27.58%13.71%≤100%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241.93%191.83%181.86%142.63%≤500%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偿债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进行了如下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货币资金1,725,493.3320.512,245,417.2528.462,220,513.8227.711,790,760.9326.07
其中:客户存款1,298,589.0515.441,741,120.9122.071,699,465.4121.211,373,599.3320.00
结算备付金314,578.123.74240,789.053.05180,592.972.25190,924.402.78
其中:客户备付金218,323.272.60151,461.421.92120,493.521.50109,681.311.60
融出资金1,144,443.5313.611,183,907.3415.011,349,932.6516.851,295,802.5618.87
交易性金融资产4,114,550.5548.913,128,309.0639.653,115,745.1538.882,704,148.7639.37
债权投资----164.43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092.550.011,018.250.011,021.600.015,722.000.08
衍生金融资产4,204.080.05596.780.011,263.610.0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99,911.192.38285,512.373.62487,074.376.08320,529.254.67
应收款项27,680.410.3347,633.020.6029,715.410.3723,477.100.34
存出保证金468,039.765.56367,107.804.65272,062.703.40211,838.573.08
长期股权投资90,245.811.0790,683.991.1583,916.571.0576,003.431.11
投资性房地产16,127.240.198,400.600.117,872.190.107,578.580.11
固定资产63,469.720.7570,302.830.8968,154.230.8566,008.750.96
使用权资产28,083.100.3328,123.420.3631,505.550.39--
无形资产32,432.850.3930,769.370.3929,162.660.3629,835.280.43
商誉7,592.080.097,592.080.107,592.080.097,592.080.11
递延所得税资产83,395.600.9977,455.540.9859,613.480.7463,848.310.93
其他资产90,555.141.0876,278.750.9767,283.370.8474,513.531.08
资产总计8,411,895.07100.007,889,897.49100.008,013,186.83100.006,868,583.54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6,868,583.54万元、8,013,186.83万元、7,889,897.49万元及8,411,895.07万元。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融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出保证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性资产占比较低,资产的安全性高。公司资产结构合理,资产状况良好,流动性风险较小,符合证券行业的特点。

2021年末总资产较上年末增加16.66%,主要系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所致。2022年末总资产较上年末减少1.54%,主要系融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少所致。2023年9月末总资产较上年末增加6.62%,主要系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所致。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主要由客户资金存款和自有资金存款构成。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货币资金分别为1,790,760.93万元、2,220,513.82万元、2,245,417.25万元及1,725,493.33万元,占发行人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6.07%、27.71%、28.46%和20.51%。2021年起,证券市场行情持续向好,客户存款进一步增加,公司2021年末货币资金较上年末增加24.00%。2022年末货币资金在2021年末的基础上继续小幅增加。2023年9月末货币资金较2022年末减少23.15%。

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库存现金-0.100.190.08
银行存款1,725,439.062,213,935.632,219,148.671,790,435.17
其中:客户存款1,298,589.051,741,120.911,699,465.411,373,599.33
公司存款378,669.56430,657.45485,914.97390,929.55
风险准备金存款48,011.7142,157.2733,768.3025,906.28
其他货币资金54.2828,264.301,012.3573.52
加:应计利息-3,217.22352.6252.16
合计1,725,493.332,245,417.252,220,513.821,790,760.93

2、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主要是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备付金以及自有备付金,用于满足开展经纪、自营业务等的证券交易结算及非交易结算的需要。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结算备付金分别为190,924.40万元、180,592.97万元、240,789.05万元及314,578.12万元。2021年末结算备付金余额较2020年末减少5.41%,主要系自有结算备付金减少所致。2022年末结算备付金余额较2021年年末增加33.33%,主要系客户结算备付金及自有结算备付金增加所致,2023年9月末结算备付金余额2022年末增加30.64%,系客户备付金增加所致。

3、融出资金

融出资金主要为融资融券业务融出资金,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融出资金余额分别为1,295,802.56万元、1,349,932.65万元、1,183,907.34万元及1,144,443.53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18.87%、16.85%、

15.01%和13.61 %。

4、衍生金融资产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9月末衍生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0万元、1,263.61万元、596.78万元和4,204.0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00%、0.02%、0.01%和0.05%,占比较小。2022年末,衍生金融资产较2021年末减少52.77%,主要原因系公司期权业务浮盈减少;2023年9月末,衍生金融资产较上年末增加604.46 %,主要原因系收益互换业务浮盈增加。

5、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清算款、应收资产管理费、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9月末,应收款项余额分别为23,477.10万元、29,715.41万元、47,633.02万元和27,680.41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0.34%、0.37%、0.60%和0.33%,总体变动不大。2022年末,应收款项较2021年末增长了60.30%,系在途清算款增加;2023年9月末,应收款项较上年末减少了41.89%,系在途清算款减少。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由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组成。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372,677.95万元、519,933.48万元、304,742.63万元及210,995.45万元。2021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较2020年增加39.51%,主要是股票质押式回购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增加所致。2022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较上年末减少

41.38%, 系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资金规模下降所致。2023年9月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较2022年末减少30.76%,主要系股票质押式回购减少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按金融资产种类
股票70,986.55141,545.49297,758.39276,117.95
债券140,008.91163,197.14222,175.0996,560.00
合计210,995.45304,742.63519,933.48372,677.95
加:应计利息84.02169.34303.6790.73
减:减值准备11,168.2819,399.5933,162.7952,239.43
账面价值199,911.19285,512.37487,074.37320,529.25
按业务类别
股票质押式回购70,986.55141,545.49297,758.39276,117.95
债券买断式回购34,756.859,533.00186,937.09-
债券质押式回购105,252.06153,664.1435,238.0096,560.00
合计210,995.45304,742.63519,933.48372,677.95
加:应计利息84.02169.34303.6790.73
减:减值准备11,168.2819,399.5933,162.7952,239.43
账面价值199,911.19285,512.37487,074.37320,529.25

7、交易性金融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为2,704,148.75万元、3,115,745.15万元、3,128,309.06万元和4,114,550.55万元。公司坚持稳健且灵活适度的投资策略,主要以风险相对较低的债券投资为主,同时视股票市场行情兼顾公募基金、股票、期权等其他投资品种,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债券投资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1.39%、52.53%、61.65%及53.99%,相对较大。

2021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较2020年末增加了15.22%,主要由于公司债券规模增加所致。2022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较上年末持平,2023年9月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较2022年末增加了31.53 %,系债券投资规模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债券2,880,035.741,928,688.291,636,624.521,389,579.83
公募基金516,431.20395,324.75246,685.12200,608.85
股票/股权425,185.60394,555.86312,811.55279,752.85
银行理财产品57,131.66501.944,102.4030.04
券商资管产品7,624.69176,594.3068,771.43104,037.01
信托计划47,009.6450,853.75101,835.6393,684.48
其他181,132.02181,790.17744,914.50636,455.69
合计4,114,550.553,128,309.063,115,745.152,704,148.75

8、使用权资产

报告期内,使用权资产余额分别为0万元、31,505.55万元、28,123.42万元及28,083.10万元,占总资产比例较小。2021年末使用权资产增加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核算租赁标的物导致的。

9、其他资产

报告期内,其他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4,513.53万元、67,283.37万元、76,278.75万元及90,555.14万元。其他资产主要由应其他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存货、待抵扣税金等科目构成。2021年末其他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变动不大。2022年末其他资产较上年末增加13.37%,系存货增加所致,2023年9月末其他资产较上年末增加18.72%,系存货增加所致。

(二)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应付短期融资款515,036.387.89447,494.287.43699,412.4711.38318,199.426.21
拆入资金140,430.342.15192,249.653.1992,112.841.5020,108.890.39
交易性金融负债273,871.054.19159,443.392.65--39,475.620.77
衍生金融负债1,916.220.031,137.150.02136.160.00166.84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866,532.3028.581,100,074.2018.261,475,933.0824.021,165,984.5722.74
代理买卖1,715,660.4926.272,023,175.7433.581,895,979.0230.861,587,167.9830.96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1,272.000.02--100,000.001.63--
应付职工薪酬111,607.871.71107,617.031.79138,949.492.26110,744.102.16
应交税费4,848.920.0720,628.820.3426,045.260.4213,437.220.26
应付款项102,701.441.57133,815.752.2276,316.061.2426,908.440.52
合同负债5,603.150.093,657.610.064,015.720.073,604.640.07
预计负债121.980.002,321.980.04104.810.00331.200.01
应付债券864,958.5113.25871,025.5614.46630,461.5110.26569,314.9511.10
租赁负债27,768.810.4327,450.950.4630,155.780.49--
递延收益4,400.390.074,043.620.073,190.150.052,651.890.05
递延所得税负债37,851.680.5824,033.350.4035,716.070.5832,279.640.63
其他负债855,478.3613.10905,988.5115.04935,857.4515.231,236,886.9524.12
负债合计6,530,059.88100.006,024,157.61100.006,144,385.88100.005,127,262.35100.00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总额与资产规模增长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主要包括应付短期融资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代理买卖证券款和应付债券及其他负债等,公司负债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自有负债分别为3,540,094.37万元、4,148,406.85万元、4,000,981.86万元和4,813,127.40万元。

调整剔除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后,2021年末,公司负债较2020年末减少了978,855.49万元,减少了19.09%,主要原因为其他负债减少所致。2022年末公司负债较2021年末几乎持平。2023年9月末公司负债较2022年末增加了812,145.54万元,增长了7.29%,主要系应付短期融资款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增加所致。

1、应付短期融资款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发行人应付短期融资款分别为318,199.42万元、699,412.47万元、447,494.28万元和515,036.38万元,

占发行人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21%、11.38%、7.43%和7.89 %。2021年末,应付短期融资款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了119.80%,主要系公司为满足融资需求,增加了短期融资发行规模所致。2022年末较上年末减少251,918.19万元,降低

36.02%,系收益凭证发行规模减少所致。2023年9月末较上年末增加15.09%。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应付短期融资款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短期融资券447,043.16302,223.64202,309.27251,269.42
收益凭证67,993.2252,904.12385,833.1066,930.00
短期公司债-92,366.52111,270.10-
合计515,036.38447,494.28699,412.47318,199.42

2、拆入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拆入资金分别为20,108.89万元、92,112.84万元、192,249.65万元和140,430.34万元,占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39%、1.50%、3.19%和

2.15%,占比较小。2021年末公司拆入资金较2020年末增加358.07%,主要原因系同业拆借规模增加所致。2022年末公司拆入资金较上年末增加108.71%,主要原因系同业拆借规模增加所致。2023年9月末公司拆入资金较上年末减少

26.95%。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拆入资金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转融通融入资金33,000.0032,000.0032,000.0020,000.00
银行拆入资金107,000.00160,000.0060,000.00-
加:应计利息430.34249.65112.84108.89
合计140,430.34192,249.6592,112.8420,108.89

3、交易性金融负债

2020年末,公司债券借贷余额为39,475.62万元,2021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负债余额为0万元。2022年末,交易性金融负债余额为159,443.39万元,主要系收益凭证和股票/股权增加所致。2023年9月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负债余额为273,871.0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71.77%,系债券借贷及浮动收益凭证规模增加所致。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负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债券借贷65,899.9610,079.10-39,475.62
公募基金6,152.491,637.22--
收益凭证125,784.5486,175.37--
股票/股权71,376.4056,857.57--
结构化主体其他份额持有人在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4,657.664,694.13--
合计273,871.05159,443.39-39,475.62

4、衍生金融负债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衍生金融负债分别为166.84万元、136.16万元、1,137.15万元和1,916.22万元,占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0%、0.00%、 0.02%及0.03%,占比较小。

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报告期内,公司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分别为1,165,984.57万元、1,475,933.08万元、1,100,074.20万元和1,866,532.30万元,占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74%、24.02%、18.26%和28.58%。2021年末,公司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较上年末增长26.58%,主要原因系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增加所致。2022年末,公司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较上年末减少25.47%,系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减少所致。2023年9月末,公司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较上年末增加69.67%,系卖出回购业务规模增加所致。

6、代理买卖证券款

报告期内,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款分别为1,587,167.97万元、1,895,979.02万元、2,023,175.74万元及1,715,660.49万元。

代理买卖证券款属于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资金单独存管,本质上不会对公司造成债务偿还压力。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款波动主要与股市交易的活跃程度相关。2021年末,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款较2020年末增加19.46%,主要原因系股市交易活跃,客户资金增加所致。2022年末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款与上年末基本持平。2023年9月末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款较上年末减少15.20%。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款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普通经纪业务客户资金1,221,805.6871.211,412,404.0869.811,424,257.2775.121,246,414.1278.53
融资融券信用客户资金134,708.057.85165,591.658.18211,978.5111.18131,543.158.29
应付利息64.770.01115.210.01184.380.01168.190.01
应付期货保证金359,081.9920.93445,064.8122.00259,558.8713.69209,042.5113.17
合计1,715,660.49100.002,023,175.74100.001,895,979.02100.001,587,167.97100.00

7、代理承销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是指公司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代理承销证券款分别为0万元、100,000.00万元、0万元和1,272.00万元,占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0%、1.63%、0.00%和0.02%,占比较小。

8、应付职工薪酬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110,744.10万元、138,949.49万元、107,617.03万元和111,607.87万元,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占总负债的比重分别为2.16%、2.26%、1.79%和1.71%,占比相

对较为稳定,其变动主要为公司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提取的绩效考核薪酬变动所致。

9、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项目。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应交税费分别为13,437.22万元、26,045.26万元、20,628.82万元和4,848.92万元。2021年末应交税费较2020年年末增加93.83%,主要是由于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增加所致。2022年末较2021年末减少20.80%,主要是因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的减少所致。2023年9月末较2022年末减少76.49%,主要是因为应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少所致。10、应付款项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应付款项分别为26,908.44万元、76,316.06万元、133,815.75万元和102,701.44万元,占总负债的比重分别为0.52%、1.24%、2.22%和1.57%,报告期内,应付款项的余额受应付在途清算款余额和应付期货质押保证金的影响较大。2021年末应付款项较2020年末增加183.61%,主要原因是期货子公司应付期货质押保证金大幅增加所致,2022年末应付款项较2021年末增加75.34%,主要原因系应付在途清算款(客户)及场外期权预付金增加所致,2023年9月末应付款项较2022年末减少

23.25%。

11、合同负债

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负债分别为3,604.64万元、4,015.72万元、3,657.61万元和5,603.15万元,占总负债的比重分别为0.07%、0.07%、0.06%和0.09%,占比较小。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增加合同负债科目。

12、预计负债

报告期内,公司预计负债金额分别为331.20万元、104.81万元、2,321.98

万元和121.98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1%、0.00%、0.04%和0.00%,占比较小。2022年末公司预计负债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因公司在执行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9月末公司预计负债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公司将上年度根据该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转回。

13、应付债券

报告期内公司应付债券金额分别为569,314.95万元、630,461.51万元、871,025.56万元和864,958.51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10%、10.26%、

14.46%和13.25%。2021年末应付债券较上年末增加10.74%,主要原因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所致。2022年末应付债券较上年末增加38.16%,主要系长期公开债及长期收益凭证规模增加所致。2023年9月末应付债券较上年末基本持平。

14、租赁负债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负债金额分别为0万元、30,155.78万元、27,450.95万元和27,768.81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0%、0.49%、0.46%和0.43%,占比较小。

15、递延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递延收益金额分别为2,651.89万元、3,190.15万元、4,043.62万元和4,400.39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5%、0.05%、0.07%和0.07%,变动不大且占负债总额的比例较小。

16、递延所得税负债

报告期内,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为32,279.64万元、35,716.07万元、24,033.35万元和37,851.68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63%、0.58%、0.40%

和0.58%,占比较小。2022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较2021年末减少32.71%,主要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减少导致的。2023年9月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较上年末增加57.50%,主要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导致。

17、其他负债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其他负债金额分别为1,236,886.95万元、935,857.45万元、905,988.51万元和855,478.36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12%、15.23%、15.04%和13.10%,报告期内,其他负债的余额受次级债的影响较大。2021年末其他负债规模较2020年末减少

24.34%,主要原因是次级债规模减少所致。2022年末其他负债较2021年末变动不大。2023年9月末其他负债规模较上年末减少了5.58%。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9月末,公司其他负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其他应付款70,417.818.2329,617.573.277,480.270.804,455.660.36
代理兑付证券款66.400.0166.400.0166.400.0166.400.01
期货风险准备金6,139.070.725,945.210.665,503.520.594,979.620.40
预收款476.500.06500.490.06476.770.055,205.430.42
次级债776,364.6690.75867,750.3395.78917,911.2198.081,219,211.2198.57
债券借贷利息256.920.0319.940.00--248.200.02
待结转销项税1,757.010.212,088.570.234,419.280.472,720.430.22
合计855,478.36100.00905,988.51100.00935,857.45100.001,236,886.95100.00

(三)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盈利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485,461.56507,743.99747,780.19660,961.33
二、营业总支出412,582.17484,549.16540,104.36479,351.27
税金及附加2,077.822,613.423,590.923,338.98
业务及管理费217,550.71293,118.92316,464.88237,497.29
信用减值损失-8,763.594,054.063,207.8425,205.28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22.2379.6413.86
其他业务成本201,717.23184,740.54216,761.07213,295.87
三、营业利润72,879.3923,194.84207,675.83181,610.07
加:营业外收入76.68617.801,808.71100.12
减:营业外支出-817.013,775.03116.69963.71
四、利润总额73,773.0820,037.60209,367.85180,746.48
减:所得税费用13,896.39-7,210.1038,781.3133,999.69
五、净利润59,876.6927,247.70170,586.54146,746.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7,602.2023,094.31162,399.43133,332.57
少数股东损益2,274.494,153.398,187.1213,414.22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0,961.33万元,营业支出479,351.2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3,332.57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稳步上升,经营状况持续向好。公司保持战略定力,把握市场机遇,全面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公司业务稳健发展。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47,780.19万元,营业支出540,104.3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399.43万元,得益于证券市场行情的持续向好,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上升21.80%。

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07,743.99万元,营业支出484,549.1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094.31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85.78%,系公司投资业务收益下降所致。

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85,461.56万元,营业支出412,582.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602.20万元,公司把握市场机遇,积极推动各项业务加快转型发展,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上升

109.24%。

1、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口径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66,364.0234.27238,025.1146.88270,305.8336.15194,798.3529.47
利息净收入1,357.860.2825,893.975.1019,991.932.6713,808.192.09
投资收益115,680.7623.83125,706.6424.76170,649.0122.82192,529.3629.1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7,564.97-1.56-72,804.48-14.3460,801.398.1350,207.027.60
汇兑收益139.830.03204.360.04-56.86-0.0156.480.01
其他业务收入207,321.0342.71186,833.4836.80222,909.6029.81206,842.2631.29
资产处置收益-24.32-0.01-8.990.00-15.320.0015.390.00
其他收益2,187.360.453,893.900.773,194.600.432,704.290.41
营业收入总额485,461.56100.00507,743.99100.00747,780.19100.00660,961.34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60,961.34万元、747,780.19万元、507,743.99万元和485,461.56万元,从收入构成看,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前述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58%、99.58%、

99.19%和99.53%,占比较为重大。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子公司渤海期货及其下属公司开展期现套利、仓单服务等期货现货买卖业务金额较大,该业务与传统证券业务模式有所不同,故归为其他业务收入。期货公司的现货买卖业务与一般工业企业相似,按照总额法确认业务收入和业务成本,由于期货现货买卖业务的标的物通常为大宗商品,单笔交易金额大且交易频率高,致使期货业务收入规模较大。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渤海期货现货买卖营业收入分别为20.32亿元、22.14亿元、18.55亿元和20.33亿元,营业支出分别为21.03亿元、21.64亿元、18.44亿元和20.13亿元,对公司整体利润影响较小。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构成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47%、

36.15%、46.88%及34.27%。

经纪业务及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报告期内,证券经纪业务及基金管理业务是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主要来源,证券经纪业务及基金管理业务净收入随着证券市场行情走势、交易活跃度以及公司其他业务的发展情况而有所波动,报告期内,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净收入与证券市场的波动保持一致。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投资银行业务也是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重要来源,2019年以来在宏观政策有效调控下,资本市场融资在受到市场波动影响后得到修复,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规模持续增加。

公司其他业务方面,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投资咨询业务占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且相对稳定,相对前述业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影响较小。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84,941.11265,467.32304,188.60225,888.53
其中:经纪业务收入86,944.79128,530.86156,297.96125,821.35
期货经纪业务收入3,967.258,722.5510,334.677,347.79
投资银行业务收入20,981.0617,029.1337,741.7628,115.80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21,570.4034,036.0320,578.1415,421.46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4,298.158,531.928,812.604,429.30
基金管理业务收入46,950.2766,457.1669,369.2742,907.33
其他229.182,159.681,054.191,845.5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2,834.7527,442.2133,882.7731,090.18
其中:经纪业务支出18,566.1227,364.9333,822.5931,068.12
投资银行业务支出9.1277.2860.1814.15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其他1.85--7.9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66,364.02238,025.11270,305.83194,798.35

(2)利息净收入构成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利息净收入分别为13,808.19万元、19,991.93万元、25,893.97万元和1,357.8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09%、2.67%、5.10%和0.28%。

公司利息净收入主要来自于货币资金及结算备付金利息收入、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其中,货币资金及结算备付金利息收入、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为公司闲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益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制定的业务方向和策略,稳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充分挖掘客户业务需求,完善客户差异化服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持续优化两融业务风险管控细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主要为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支出、应付短期融资款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应付债券利息支出和公司债券利息支出等。

2021年利息净收入在2020年的基础上增长44.78%,取得良好收益。2022年,公司利息净收入较去年增加29.52%,主要系次级债券利息支出减少所致。2023年1-9月,公司利息净收入较去年同期减少93.34%,主要系融出资金及买入返售业务利息收入减少、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3)投资收益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192,529.36万元、170,649.01万元、125,706.64万元和115,680.76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投资收益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 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9,484.2017,805.6117,195.4314,192.30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金融工具投资收益108,011.41107,901.03153,453.58178,497.68
其中: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78,657.2661,517.4180,407.7675,757.83
——债权投资-37.3969.25-
——交易性金融工具78,657.2661,480.0280,338.5075,757.83
处置金融工具取得的收益29,354.1546,383.6273,045.82102,739.85
——交易性金融工具31,839.6731,668.3669,714.2092,999.59
——衍生金融工具-2,485.5214,543.783,331.619,740.27
——债权投资-171.48--
其他-1,814.86---160.62
合计115,680.76125,706.64170,649.01192,529.36

公司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证券投资业务,证券投资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主要受证券市场波动和发行人证券投资业务管理能力的影响。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对投资业务影响较大,公司投资业务秉持稳健的投资风格,严格把控投资风险,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各项投资业务。权益类投资方面,公司始终秉持多元化的投资理念,着力构建优秀投资团队,提升创新能力和新环境适应力,打造自身较强的现金管理能力。公司整体采取较稳健的投资策略,合理控制仓位,把握结构性投资机会,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类投资方面,公司专注并深耕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探索自营投资业务和资本中介业务“双轮驱动”模式,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投资研究体系、销售定价服务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在连续创造良好业绩的同时也积累了较好的客户服务口碑。报告期内,公司紧跟市场波动,积极调整固定收益业务策略,持续完善运营管理、组织效能和业务模式,协调公司资源有效保障业务的稳定运行,整体实现了较好的收益。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构成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分别为50,207.02万元、60,801.39万元、-72,804.48万元和-7,564.97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记录证券投资业务的浮动盈亏,受证券市场行情影响较大,随证券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呈现变动。

(5)其他业务收入构成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06,842.26万元、222,909.60万元、186,833.48万元和207,321.03万元。2021年,公司现货买卖业务规模上升,导致其他业务收入增加。2022年公司其他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减少16.18%,系公司现货买卖规模减少导致。2023年1-9月,公司较去年同期增加30.20%,系期货子公司现货买卖业务收入增加所致。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其他业务收入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租金收入783.81661.88754.63770.85
其他收入3,205.42695.97769.872,849.45
现货买卖203,331.81185,475.63221,385.11203,221.96
合计207,321.04186,833.48222,909.60206,842.26

2、营业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支出按照会计口径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税金及附加2,077.820.502,613.420.543,590.920.663,338.980.70
业务及管理费217,550.7152.73293,118.9260.49316,464.8858.59237,497.2949.55
信用减值损失-8,763.59-2.124,054.060.843,207.840.5925,205.285.26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22.230.0079.640.0113.86-
其他业务成本201,717.2348.89184,740.5438.13216,761.0740.13213,295.8744.50
营业支出合计412,582.17100.00484,549.16100.00540,104.36100.00479,351.28100.00

报告期内,业务及管理费、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构成公司营业支出的主要部分,占全部营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99.31%、

99.32%、99.46%和99.50%。公司营业支出与营业收入呈正相关关系。

(1)业务及管理费构成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237,497.29万元、316,464.88万元、293,118.92万元及217,550.71万元,占营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49.55%、58.59%、60.49%及52.73%,为公司营业支出的重要构成部分。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业务及管理费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职工工资103,250.1247.46145,918.9549.78177,631.5156.13137,211.3957.77
劳动保险费14,978.846.8918,273.986.2316,194.775.128,183.773.45
租赁费788.800.361,508.220.512,328.740.749,242.523.89
固定资产折旧6,286.162.897,067.892.416,748.112.136,836.772.88
使用权资产折旧7,858.353.6110,268.333.508,125.152.57--
无形资产摊销4,201.191.935,101.041.744,716.921.494,014.551.69
租赁负债利息费用914.820.421,319.370.45940.210.30--
咨询费5,017.482.318,258.782.8215,609.744.937,551.543.18
业务招待费5,279.242.436,705.852.297,152.072.265,595.882.36
差旅费2,839.051.311,554.410.532,682.330.851,909.190.80
投资者保护基金1,550.930.711,860.900.635,668.431.791,846.850.78
住房公积金5,418.532.496,449.272.205,233.861.654,605.031.94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业务宣传费4,658.702.146,796.552.328,908.582.826,918.342.91
长期待摊费用883.230.411,215.570.411,280.100.401,310.210.55
尾随佣金支出13,003.305.9823,737.508.1016,810.415.317,922.073.34
其他40,621.9818.6747,082.3116.0636,433.9611.5134,349.1814.46
合计217,550.72100.00293,118.92100.00316,464.88100.00237,497.29100.00

证券公司的人力成本是最主要的业务管理费支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职工工资占业务及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57.77%、

56.13%、49.78%及47.46%,占比相对较为稳定。职工工资的波动与证券市场行情高度相关,职工工资与公司营业收入呈正向波动关系。除职工工资外,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中的其他各项费用金额的占比均较低,且占比均较为稳定。

(2)税金及附加构成

公司按销售额的6%计缴增值税,并按应缴流转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发行人税金及附加分别为3,338.98万元、3,590.92万元、2,613.42万元和2,077.82万元,各年度变化较平稳,占营业支出比重分别为0.70%、0.66%、

0.54%和0.50%,影响较小。

(3)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分析

①信用减值损失构成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25,205.28万元、3,207.84万元、4,054.06万元和-8,763.59万元。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9月信用减值损失占营业支出比重为5.26%、0.59%、0.84%和-2.12%,主要为当期计提的股票质押减值损失及坏账损失等。2023年1-9月,信用减值损失为负的原因系本期转回股票质押回购融出资金减值损失所致。

②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3.86万元、79.64万元、22.23万元及0万元。

2020年公司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为13.86万元,对公司利润影响极小。2021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为79.64万元,占营业支出比重较小。2022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为16.22万元,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为6.01万元,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2023年1-9月,公司无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4)其他业务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成本分别为213,295.87万元、216,761.07万元、184,740.54万元和201,717.23万元,占营业支出比重分别为44.50%、40.13%、

38.13%和48.89%。

2021年,公司持续减少现货交易规模,其他业务成本占营业支出的比重较上年同期减少。2022年公司其他业务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14.77%,系现货交易规模缩小所致。2023年1-9月公司其他业务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29.33%,系期货子公司现货买卖业务支出增加所致。

3、政府补助分析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812.89万元、3,632.59万元、2,351.91万元和1,239.17万元。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具有偶发性、不可持续性等特点,公司未来发展和盈利主要依赖于自身业务的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对政府补助不具有强烈依赖性,政府补助对公司的盈利不具有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1,239.172,351.913,632.591,812.89
利润总额73,773.0820,037.60209,367.85180,746.48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1.6811.741.741.00

(四)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04,701.80749,875.331,628,170.77866,064.3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412,946.66478,467.051,197,212.73634,227.5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8,244.85271,408.29430,958.04231,836.84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81,894.493,408,705.751,993,303.46381,558.49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71,910.413,420,993.502,006,379.51345,547.3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84.08-12,287.74-13,076.0636,011.11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93,799.001,709,455.002,552,125.001,805,234.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39,108.681,894,029.922,556,941.102,098,263.3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5,309.68-184,574.92-4,816.10-293,029.38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3.23487.77-14.40588.7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43,567.2275,033.40413,051.48-24,592.73

1、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317,076.97419,432.37492,424.44376,171.97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52,000.00100,000.0072,000.00-220,000.00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742,582.62-307,388.29310,218.6068,527.90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23,572.64122,949.12312,387.06242,501.2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20,614.86414,882.12441,140.68398,863.26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04,701.80749,875.331,628,170.77866,064.36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889,804.22-34,524.64187,206.26-364,804.11
返售业务资金净增加额-82,743.78-208,924.96147,255.54-112,806.89
融出资金净增加额-36,342.15-164,492.3854,918.93316,210.31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71,990.2197,563.9894,493.8976,018.8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20,877.73193,340.57181,995.99145,861.87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支付的各项税费43,332.1269,656.2070,445.1561,892.4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06,028.30525,848.27460,896.98511,855.0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412,946.66478,467.051,197,212.73634,227.5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8,244.85271,408.29430,958.04231,836.84

由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受代理买卖证券款的影响较大,为了能够更好的反映公司自身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故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调整,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对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简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8,244.85271,408.29430,958.04231,836.84
代理买卖证券款净增加额(减少以“-”号填列)-23,572.64122,949.12312,387.06242,501.23
调整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284,672.21148,459.17118,570.98-10,664.39

报告期内,公司经调整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分别为-10,664.39万元、118,570.98万元、148,459.17万元和-284,672.21万元。

2021年,公司调整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118,570.98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和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增加所致。2022年,公司调整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148,459.17万元,主要原因代理买卖证券款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2023年1-9月,公司调整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284,672.21万元,主要原因是拆入资金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同比减少,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返售业务及融出资金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同比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476,907.663,382,110.881,956,882.07337,094.28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4,973.0326,591.6036,341.3044,444.0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3.803.2880.0920.17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81,894.493,408,705.751,993,303.46381,558.49
投资支付的现金457,338.333,393,920.341,984,953.19332,254.43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14,563.3427,073.1621,426.3213,292.95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8.74---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71,910.413,420,993.502,006,379.51345,547.3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84.08-12,287.74-13,076.0636,011.11

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包括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等,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011.11万元、-13,076.06万元、-12,287.74万元和9,984.08万元。2020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36,011.11万元,主要系公司2020年投资收回现金较多而投资支付现金较少所致。2021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13,076.06万元,主要系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2022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出12,287.74万元,主要原因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2023年1-9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9,984.08万元,主要系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流入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1,050.00--5,43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1,050.00--5,43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1,192,749.001,708,424.002,552,125.001,799,804.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031.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93,799.001,709,455.002,552,125.001,805,234.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300,000.00510,000.00850,000.002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82,151.69110,561.07129,988.65130,774.68
其中:子公司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3,116.8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56,956.991,273,468.851,576,952.461,767,488.7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39,108.681,894,029.922,556,941.102,098,263.3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5,309.68-184,574.92-4,816.10-293,029.38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3,029.38万元、-4,816.10万元、-184,574.92万元和-145,309.68万元。2021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4,816.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增加债券发行规模,债券发行的规模与偿还债务及利息的金额相近,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较上一年度的-293,029.38万元有所增加。2022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184,574.92万元,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净流出较大的原因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未达到偿还债务及利息的金额。2023年1-9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145,309.68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原因系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五)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主要偿债指标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资产负债率(%)71.8968.2068.9467.03
流动比率1.922.362.142.79
速动比率1.922.362.142.79
利息保障倍数(倍)2.081.172.522.44

注:上表中的财务指标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流动比率=(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代理买

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收款项+融出资金+使用权资产)/(短期借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付利息+应付短期融资款+应付款项+合同负债+租赁负债)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收款项+融出资金+使用权资产)/(短期借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付利息+应付短期融资款+应付款项+合同负债+租赁负债)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

公司负债主要由应付短期融资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代理买卖证券款、应付债券等构成。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影响后,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540,094.37万元、4,148,406.85万元、4,000,981.86万元和4,813,127.40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03%、68.94%、

68.20%和71.89%,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79、2.14、2.36和1.92,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公司资产以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为主,流动比率在报告期内一直维持适中水平。此外公司具有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因此公司整体偿债能力较高,偿债风险较低。

(六)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分析

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二)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和“(三)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

六、公司有息负债情况

(一)有息债务类型结构

2022年末及最近一期末公司有息负债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9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应付短期融资款515,036.3812.37447,494.2812.86
拆入资金140,430.343.37192,249.655.5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866,532.3044.831,100,074.2031.62
应付债券864,958.5120.78871,025.5625.04
其他负债-次级债776,364.6618.65867,750.3324.95
合计4,163,322.19100.003,478,594.01100.00

(二)有息负债期限结构

2023年9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的有息负债期限结构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合计
应付短期融资款515,036.38515,036.38
拆入资金140,430.34140,430.34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866,532.301,866,532.30
应付债券677,584.41187,374.10864,958.51
其他负债-次级债221,364.66155,000.00400,000.00776,364.66
合计3,420,948.09342,374.10400,000.004,163,322.19

(三)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情况

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有息负债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类别2023年9月末金额占比
信用融资2,352,982.0056.52
抵押融资1,810,340.1943.48
合计4,163,322.19100.00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2023年9月末,发行人无控股股东。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3年9月末,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
东证融通北京市2010年11月26日60,000.00刘永100%
东证融达上海市2013年9月11日300,000.00刘浩100%
东证融汇上海市2015年12月24日70,000.00李福春100%
渤海期货上海市1996年1月12日50,000.00濮岩96%
东方基金北京市2004年6月11日33,333.00崔伟57.6%

(四)发行人的合营和联营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的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被投资单位名称企业类型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万元)本企业持股比例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表决权比例关联关系
一、合营企业
银华基金股份公司深圳王珠林金融业22,22018.90%18.90%参股
襄阳东证和同探路者体育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襄阳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18,00069.70%33.33%参股

(五)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

截至2023年9月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亚泰集团、吉林信托,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关联关系企业类型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股东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比例(%)本公司最终控制方
亚泰集团股东股份公司长春市宋尚龙建材、房地产开发、煤炭批发经营、药品生产及经营、国家允许的进出口经营业务等324,891.3630.8130.81长春市国资委
吉林信托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长春市张洪东信托业务159,659.7511.8011.80吉林省财政厅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公司的关联方。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法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法人具体情况如下:

任职人员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宋尚龙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
刘树森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孙晓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于来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经济师
史际春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东方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
北京等嫣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相君长光卫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晓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泰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李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
王劲松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
秦音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崔学斌吉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形。

5、其他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关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134020014949036XY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
无锡海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91320211076310603N第一大股东之股东的子公司
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91220000682632311L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912201015894779784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91220000668781556N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91220000244857326L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91220000724886759C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91220101726741502G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91220201124501245D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91220284732559053E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912201122438443980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12205017493185043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通化市威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122050173702711X5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9122032376899476X2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91230104127043796F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安达水泥有限公司912312816848573702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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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阿城)有限公司91230112686039785G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91230100696802510Y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哈尔滨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91230112571935168K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调兵山水泥有限公司912112815709343310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91211200747116773W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912101136919949126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大连)预制建筑制品有限公司912102825549690249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沈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912101135694095727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铁岭县新东山碎石有限公司91211221564605507W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抚顺市顺城区马前石材有限公司912104115613929997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铁岭石料有限公司91211221577239577J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91210100788739897J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图们水泥有限公司912224006826449107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集团(辽宁)建材有限公司91210113683305718R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集团辽阳水泥有限公司91211022692665010K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辽宁富山水泥有限公司91211022797683282P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辽宁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9121050079155085X7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丹东交通水泥有限公司91210600676867704M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沈阳矿业有限公司9121011366253145X3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技术研发有限公司91210113079102228J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建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12200003400122785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200001239628919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莲花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1220101550470226G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201011240470548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20101050542481K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南京南汽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9132011479372127X8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南京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201165850835923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20191302410865J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1011369653371XD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101136965337368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20700682633605C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911201166940890375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关系
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201011239628832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沈阳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101045734640721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松原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207005894740729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市亚泰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20201072299742T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12201051239722215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91220105729568100W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2201016051198726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市中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20201578923725G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海南亚泰兰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1460200665132737R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三亚六道湾发展有限公司914602007477903389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海南五指山旅业控股有限公司91469001780738443C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五指山亚泰雨林酒店有限公司91469001552771057Y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蓬莱亚泰兰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91370684558902441H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蓬莱亚泰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913706845652372839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91120222556533451R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天津亚泰兰海现代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911202225661234569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长春兰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91220103697759841A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三亚兰海亚龙北部湾区开发有限公司914602006811623036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兰海泉洲水城(天津)发展有限公司911202225503948330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91220000594469673R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鸡西亚泰选煤有限公司912303005561067249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912305007660186426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912200000597822974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长白山医药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1222400307891290A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康派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91220106068646190U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永安堂药业有限公司91220101702404245Y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1220000715393231E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91220000702571318A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大药房吉林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912202016601367479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通化市吉林大药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91220502691024289Q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大药房白城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9122080005408094XL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省亚泰大健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1220101339888416K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关系
吉林省亚泰永安堂健康调理有限公司912201013166954193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91220101316676082M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912200007307650053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91222406732580610D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912224037022515174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91220000059783337T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北京亚泰饭店有限公司91110108741575792K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912201017868161668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9122010112397223X3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91220101749321412Q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91220101702340800W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海南亚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91469027754388574W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91220105MA0Y3C6J0R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润德建设有限公司91220101MA14WQN8XM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大药房(延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91222406MA14D3YR9B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北京亚泰永安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911101011012705954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91110101700156794K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中科医疗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91220101MA141WCU78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91210231118429240M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长春奇朔红酒坊有限公司91220105081828757X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奇朔酒业有限公司91220101059796592X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JintaVineyards&Winery,LLC(金塔葡萄酒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QuixoteInc(美国奇朔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QuixoteWinery,LLC(奇朔酒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大健康交易中心有限公司91220101MA155CTX8T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220101MA150AJ60P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河北亚泰永安堂药业有限公司91130104MA0CP0X98G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天津亚纳仪器有限公司91120222MA06FR139Q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隆华贸易有限公司91220105MA170G4E9N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91220105MA170HEK4C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91220107MA170KPK2L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关系
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91220000MA180H520G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91220105MA150BMT0E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深圳科谷金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1440300MA5FW2CQ97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南京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20116MA202CC94T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省白求恩重离子医院有限公司91220000MA17AQXD77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中医药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91220107MA177WF142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跨境电商有限公司91220107MA179MUQ87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91220112MA17EM1M8E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北药交易中心有限公司91220100MA17JDCP5E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1220000MA17NWLU7C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新动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91220105MA17YY4P3T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北京永安堂金宝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91110101093081099H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福建资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1350104MA8RJ2NB1M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浙江红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1330383MA2L237B3F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山东橦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1370703MA3WEJ253A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广东菲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1440300MA5GM84K1K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上海康隆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1310112MA1GEAQ53B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沈阳)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1210113MA112Y8N2K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91220100MA84JP250F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哈尔滨亚泰隆华贸易有限公司91230103MA1CPF4M27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辽宁泰联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211021MA7CQNPQ76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亚泰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20100MA17Y8CF1J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省津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220122MA146TUM5N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吉林长发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91220122316720936X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亚泰集团长春新型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91220105MACK1JK87Q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企业
铁岭县新岗采石有限责任公司91211221768301759E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北京预制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9111010658257779XG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22010170255776XN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辽宁矿渣微粉有限责任公司91210500683749474J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黑龙江北疆集团克山县永鑫水泥有限公司91230229592723973B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靖宇亚泰泉润建材有限公司91220622MA0Y34FC96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海林亚泰三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91231083352161211H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关系
齐齐哈尔鸿谊建材有限公司91230200MA18WGHD9U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91230603MA18WL2HXM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辽宁云鼎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210100MA0UEACB4K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吉林亚泰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1220105MA0Y3NU16A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91220101MA0Y3NXH6C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1320111558880182E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长春市轨道交通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91220101310073475A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吉林亚泰净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1220100MA84QJ471A公司第一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CRH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重要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
兰海泉洲水城(天津)发展有限公司911202225503948330第一大股东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1220000759345557W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吉林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122000055979020X1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龙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1460200MA5T87KN0R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北京金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91110111MA00F56K4Y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深圳市金朔投资有限公司91440300MA5GYRFF84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北京金塔龙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1110111MA018XBR25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北京金塔龙腾二号创新动力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1110111MA01WFU98P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嘉兴龙朔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1330402MA2JGMYM1A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嘉兴龙朔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1330402MA2LB9CQ35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嘉兴龙朔策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1330402MA7D5TM67B第一大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13101157465202565第二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天治北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11101020766484796第二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天富期货有限公司91220000100023170N第二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吉林省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912201026826175254第二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吉林省汇富投资有限公司9122010157894880XW第二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1110102552917941U公司第二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关系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2200001243547911公司第二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220201578916955W公司第二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220101691456671J公司第二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91220000123962584G公司第二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220183081827316P公司第二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220000MA0Y31314N公司第二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220000MA0Y31330C公司第二大股东之联营企业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201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证监发[2018]12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将亚泰集团、吉林信托关联方作为自身关联方进行管理。

(六)关联交易情况

1、提供劳务情况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2023年1-6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金额(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金额(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金额(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金额(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
银华基金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市价63.032.30205.073.17161.011.68173.73.43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3年1-6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账面余额(万元)坏账准备(万元)账面余额(万元)坏账准备(万元)账面余额(万元)坏账准备(万元)账面余额(万元)坏账准备(万元)
应收账款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050.0019.930.20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万元)822.583,846.106,446.844,808.51

注:上述发生额为当期实际支付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税前)

4、关联方担保

经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东北证券为东证融汇提供净资本担保承诺事项的复函》(机构部函[2016]2283号)批准,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提供8亿元净资本担保承诺,在东证融汇开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无条件在担保额度内为其提供现金。

经公司2018年12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并于2019年1月14日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东证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净资本担保承诺书的无异议函》(沪证监机构字[2019]14号),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净资本担保承诺金额由8亿元调整为3亿元。

5、其他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2019年发布)等相关规定发布后,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将亚泰集团、吉林信托关联方作为自身关联方进行管理,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2023年1-6月,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2023年1-6月
金额(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市场572.704.46
存款利息收入市场2,608.458.93
支付网银手续费市场0.280.05
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支出市场0.270.01
借入债券利息支出市场3.140.44
现券买卖交易现金流入市场197,485.230.28
现券买卖交易现金流出市场84,956.480.13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市场8.930.29
回购交易利息支出市场52.350.35
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场21.240.07
募集资金监督服务收入市场0.897.98
金融产品代销服务收入市场12.000.44
吉林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场0.030.00
龙创控股有限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场0.010.00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场0.020.00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场0.440.00
现券买卖交易现金流入总额市场67,159.470.09
现券买卖交易现金流出总额市场85,684.810.13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市场838.492.87
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市场6.840.02
现券买卖交易现金流入总额市场30,488.800.04
现券买卖交易现金流出总额市场43,628.920.07
回购交易利息支出市场5.580.04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市场1,372.614.70
回购交易利息支出市场19.030.13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销服务收入市场0.030.0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市场700.000.00

2022年,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2022年
金额(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市价7,487.4712.40
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市价813.372.39
网银收费市价0.490.04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2022年
金额(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
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支出市价0.350.00
收取回购交易利息市价10.300.07
现券交易现金流入总额市价584,137.620.71
现券交易现金流出总额市价416,956.310.58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市价198.112.32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市价18.330.39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市价4,050.026.71
现券交易现金流入总额市价198,553.140.24
现券交易现金流出总额市价292,756.970.41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市价283.023.32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券交易现金流入总额市价12,000.000.01
现券交易现金流出总额市价4,052.490.01
存款利息收入市价2,238.143.71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市价11.390.24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券交易现金流出总额市价5,058.560.01
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收入市价41.290.64
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费收入市价4.4019.37
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价41.520.05
吉林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价0.040.00
龙创控股有限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价0.170.00
吉林省财政厅认购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市价37,000.000.33
债券承销服务手续费收入市价12.800.14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价0.240.0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发行证券现金流出金额市价1,000.000.01

2021年,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2021年
金额(万元)占同类交易
策程序比例(%)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市价11,275.2920.02
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市价286.691.39
手续费支出市价0.620.00
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支出市价0.090.00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市价283.021.20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市价1,844.503.26
现券交易现金流入总额市价121,924.600.13
现券交易现金流出总额市价138,970.220.14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市价198.110.84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市价2,735.664.83
现券交易现金流入总额市价3,367.090.0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收入市价152.311.59
认购金融产品现金流出总额市价1,296.000.00
回购业务利息支出市价40.450.14
回购业务利息收入市价17.260.54
现券交易现金流入总额市价116,291.140.12
现券交易现金流出总额市价51,988.230.05
天治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收入市价0.100.00
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收入市价83.470.87
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费收入市价4.907.19
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价35.790.03
吉林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价0.730.00
龙创控股有限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价1.730.00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价0.070.00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券交易现金流入总额市价2,022.060.00
证券经纪服务收入市价0.180.00

2020年度,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2020年
金额(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市价11,785.8921.41
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市价2,361.6715.31
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收入市价29.650.58
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费收入市价18.0819.87

八、重大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重大行政处罚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情况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案件名称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案金额(亿元)案件进展、已获补偿及担保物情况计提减值、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及预计负债情况
1东证融通与安徽蓝博旺系列案件东证融通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陈栋、吕青堂、光大银行、霍邱农商行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归还款项;陈栋、吕青堂提供担保,光大银行、霍邱农商行、建设银行提供资金监管。0.552022年4月2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液压流体、精密液压、合诚机械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 2022年1月至7月,东证融通共计收到蓝博旺合诚机械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款86.76万元。2022年1月4日,东证融通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依据仲裁裁决承担液压流体公司3,255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7月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东证融通的执行申请。7月15日,东证融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9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东证融通的复议申请。10月20日,东证融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3年2月24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635.40万元
2022年8月22日,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恢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异议。10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户胡支行的异议请求。11月3日,户胡支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3月16日,东证融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驳回户胡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2023年7月31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院出具的裁定书,裁定驳回东证融通对霍邱农商行提出的执行申诉请求。 光大银行已对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欠付东证融通的本金4,45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证融通申请执行光大银行案件已终结,本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减少为5,545万元。 2022年5月14日,东证融通收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
2“13福星门”债务违约纠纷东北证券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曾果、洪谊2013年,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3福星门”私募债,2015年8月,福星门业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偿还本息,其他被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25抵押人圣杰酒店以房屋抵偿主债务人5,359.99万元债权。2020年6月29日,因无可执行财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公司可随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福星门业及担保人欧枫公司、星圳公司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2022年8月至9月,管理人对星圳公司名下抵押车位进行四轮拍卖,均流拍。确认减值准备9,927.46万元,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984.50万元
3“12福星门”私募债合同纠纷仲裁案东北证券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曾果、洪谊2012年,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2福星1.15福星门业及担保人欧枫公司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完成“12福星门”债确认减值准备5,853.18万元
门”私募债,2015年11月,福星门业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偿还本息,其他被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权申报工作并参加欧枫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欧枫公司的资产和账务情况进行评估、审计。
4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第三人)合同纠纷案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东北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存在过错。处置吉恩镍业800万股股票金额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东北证券在吉林敦化农商行不能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以质押吉恩镍业800万股股票为限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2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执行申请。2021年6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2021年12月17日,敦化农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100号执行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23年11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听证会,重新审查本案。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公司及法律顾问均预期该事项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据此将前期确认的预计负债全额冲回。
5公司诉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东北证券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阙文彬未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购回股票、偿还本金,其他被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52018年1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给付原告东北证券本息;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互负连带责任.案件。2021年9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9,887万股股票抵偿公司债务32,429.36万元,并已将上述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确认减值准备17,941.64万元
6公司诉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东北证券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张永侠、王民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其他被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4.682020年11月5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利源精制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2020 年 12 月 11 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利源精制重整计划;同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1日收到受偿现确认减值准备16,995.92万元
金10万元和利源精制股票70,369,489股。质押物为张永侠持有的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王民持有的利源精制2500万股股票。2022年2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176,053,5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24,197,521.64元、本次执行费243,453.50元,剩余财产价值151,612,524.86元冲抵本金。同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46,575,0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5,459,429.24元、本次执行费113,975.00元、剩余财产价值41,001,595.76元冲抵本金。 2022年11月10日,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与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2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7公司与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东北证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及此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其他被告承应担保证责任。4.89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裁定书,裁定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89亿元及对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1月14日,收到管理人邮寄的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审核确认公司对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确认减值准备0万元
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 2023年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对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裁定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 2023年2月14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8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划拨的上海莱士股票红利614.61万元。被执行人RAAS CHINA LIMITED持有的734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经一拍流拍后,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于8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RAAS CHINA LIMITED持有的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作价530,164,6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9月1日,上述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 2023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3年11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8公司诉金龙机电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东北证券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购回股票、偿还本金。0.62020年3月,法院受理被告破产申请,2020年5月27日,公司向金龙控股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质押物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162.7999万股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共计5,762.35万元。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181.97万元。2023年11月7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宣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11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民确认减值准备818.51万元
事裁定书,裁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9东证融汇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东证融汇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图未按期支付利息及到期本金。0.52022年4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东证融汇依法申报债权。2023年6月2日,宏图高科收到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 01破申4号]:南京溪石于2023年5月29日向南京中院申请撤回对宏图高科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南京中院准许南京溪石撤回对宏图高科的破产重整申请。2023年11月8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于2023年11月15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年1月4日,东证融汇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 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利息300万元; 三、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21‰计算); 四、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回其持有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债券代码:101559055,券面总额:5000万元),江苏宏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估值调整,已全额计提
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相应数量前述债券的权利; 五、驳回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33元,由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公司与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东北证券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中国华力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及此后达成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丁其他被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0.59中国华力所有并提供质押的北京文化股票流拍,2021年7月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9,666,960 股股票及对应的160.78万元股息划转至公司银行账户。确认减值准备1,486.25万元
11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东北证券何巧女、唐凯何巧女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未按约定补充担保物,且到期未进行购回还款。1.52021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公司融资本金及违约金。质押物为26,486,560股东方园林股票。2022年1月,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接受法院委托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2022年8月起,公司接受法院委托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截至2023年7月14日,执行法院累计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1,045.01万股,累计回款金额2,201.63万元。2023年10月16日至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网对剩余被质押股票16,036,458.00股进行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流拍后,2023年11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质押股票过户登记至东北证券公司抵偿债务40,624,470.00元。11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协助办理确认减值准备9,470.12万元
股票登记过户事宜。11月29日,上述以物抵债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 2024年1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2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东北证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森工集团违反《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2.312020年12月,法院裁定批准森工集团的合并重整计划,确认公司担保债权2.31亿元,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担保物为6,262.79万股泉阳泉股票。截至2021年10月31日,森工集团未按重整计划规定期限偿付公司债务。 2022年6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森工集团及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延长六个月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23日,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及管理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延长森工集团及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管理期限的申请》,并提交《关于森工集团与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报告》,报告重整投资款未能按时到位,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管理期限。2023年6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延长吉林森工集团与吉林森工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执行期限六个月,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关于召开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通知内容为:由于投资人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力融资满足重整计划执行需要,在省委省政府支持下,拟将投资人替换为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九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拟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关于变更重整计划的议案》。定于2023年12月1日14点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森工集团与财务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23年11月17日收公司享有2.31亿元担保债权,确认减值准备100.94万元
到《关于变更重整计划的议案》,该议案除将重整投资人调整为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其它内容不变。2023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森工集团还款196,020,121.41元。债权已经清偿完毕。
13东证融通诉丁志明股权转让纠纷案东证融通丁志明丁志明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0.612021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东证融通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一、丁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证融通给付股权转让款;二、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丁志明与东证融通共同配合将东证融通持有的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48,300股股权变更登记至丁志明名下;三、驳回东证融通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1月,东证融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3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决定对湖北远东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 因丁志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22年9月25日,黄冈中院决定延长湖北远东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2年11月30日截止。2023年8月,东证融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将所持湖北远东公司股份过户至丁志明名下。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494.82万元
14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东北证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破产,公司申报债权0.652021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华晨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8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重整程序。确认减值准备5,387.97万元
15公司与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东北证券原告以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未4.72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未计提预计负债,公司认为该诉讼
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赔偿。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3,586,032.90元及利息(利息以293,586,032.9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属于重复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1、东证融通与安徽蓝博旺系列案件

东证融通于2013年5月21日与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下属三家企业,即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诚机械”)、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液压流体”)、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精密液压”)签署投资协议,为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提供合计1亿元的基于股权的债权投资。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车辆公司”)、陈栋、吕青堂等为上述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以下简称“霍邱农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分别为上述资金使用提供资金监管。上述三笔投资于2014年6月3日到期,上述三家公司未按协议归还款项。东证融通为此就上述债权事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上述资金监管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结果如下:2017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液压流体向东证融通支付款项3,500万元、利息175万元及违约金;中海信达、车连工程、吕青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诚机械偿还东证融通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65万元及违约金,中海信达、工程车辆公司、吕青堂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0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8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精密液压件公司偿还东证融通款项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海信达、工程车辆公司、吕青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3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液压流体公司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东证融通3,255

万元本金返还的部分,霍邱农商行向东证融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8年11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2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合诚机械公司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东证融通4,455万元本金返还的部分,光大银行向东证融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东证融通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光大银行于2020年5月11日向东证融通支付执行款项45,899,990元。2020年1月至5月,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件破产清算案件,东证融通已经申报债权。2020年6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驳回东证融通申请,本案待液压流体破产清算结束后再次申请执行霍邱农商行。2021年6月22日,东证融通收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霍邱农商行执行的案件仲裁费111,275元。

2021年12月,液压流体和精密液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东证融通收到液压流体破产债权分配款41.12万元、收到精密液压破产债权分配款18.07万元。2022年1月至7月,东证融通共计收到蓝博旺合诚机械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款86.76万元。

2022年1月4日,东证融通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依据仲裁裁决承担液压流体3,255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2022年4月2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液压流体、精密液压、合诚机械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7月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东证融通的执行申请。7月15日,东证融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9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东证融通的复议申请。10月20日,东证融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3年2月24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2年8月22日,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恢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异议。10月

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户胡支行的异议请求。11月3日,户胡支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3月16日,东证融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驳回户胡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2022年4月2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

2022年5月14日,东证融通收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

光大银行已对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欠付东证融通的本金4,45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证融通申请执行光大银行案件已终结,本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减少为5,545万元。

2022年7月26日,东证融通收到蓝博旺合诚机械破产债权分配款35,510.09元。2023年7月31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院出具的裁定书,裁定驳回东证融通对霍邱农商行提出的执行申诉请求。东证融通拟待担保人中海信达与工程车辆公司破产终结后再次申请执行霍邱农商行。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635.40万元。

2、“13福星门”债务违约纠纷

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门业”)于2013年8月8日发行“13福星门”私募债,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年9.5%,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结息,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存续期第2年付息日享有回售选择权。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酒店”)、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圳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枫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抵押、福星门业法定代表人曾果及其配偶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作为“13福星门”私募债的承销商,同时担任受托管理人,并代“东北证券-兴业银行-东北证券融汇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亿元债券份额。2015年8月8日,福星门业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偿还本息。2015年11月

24日,公司以自身名义代全体债券持有人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6月28日、29日,公司参加了福星门业、星圳公司债权人会议。根据司法评估机构于2017年5月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公司对抵押人圣杰酒店所有、公司享有抵押权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童街138号银海大厦的若干房屋,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以评估价格5,359.99万元进行拍卖。2018年8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以该等房屋各自流拍价全部整体带租赁作价5,359.99万元归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抵偿其5,359.99万元的债权,该等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2020年6月29日,因无可执行财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公司可随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尚未完结的原因主要为主债务人福星门业及抵押人星圳公司、欧枫公司三家企业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2022年8月至9月,管理人对星圳公司名下抵押车位进行四轮拍卖,均流拍。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9,927.46万元,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984.50万元。

3、“12福星门”私募债合同纠纷仲裁案

公司于2012年11月认购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2福星门债”),投资本金11,500万元,期限为3年。2015年11月“12福星门”私募债存在违约事项,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2016年3月,公司向华南国际贸易仲裁委会员提起仲裁申请,并对发行人、担保人的财产申请诉中财产保全。2016年6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对福星门业、担保人财产以及抵押物办理财产保全。

2016年10月14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福星门业偿还公司本金1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10%年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2.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人民币30万元;3.对抵押物中的房地产及森林资源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处置所得中的46%份额在裁定重庆市福星门业

(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依法对公司予以清偿;4.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仲裁费用936,164元,仲裁员开支20,779.40元,由福星门业支付至公司。担保人就本项费用与福星门业承担连带责任。此后,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重整阶段。2017年9月26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重整工作。2017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司已按上公告申报债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抵押人名下所有的“12福星门”债权抵押物须暂停执行程序,直到破产重整程序结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完成“12福星门”债权申报工作并参加欧枫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欧枫公司的资产和账务情况进行评估、审计。

案件尚未完结的原因主要为主债务人福星门业及抵押人欧枫公司两家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5,853.18万元。

4、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第三人)合同纠纷案

2017年4月25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东北证券为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昊融集团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款本金及溢价款共3.25175亿元,逾期罚息2,190万元,东北证券对解质押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1,500万股东海证券股权未办理质押登记、未办理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质押的行为在

3.4215亿元范围内承担优先偿付责任。

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昊融集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农商行回购本金3亿元、回购溢价款2,317.5万元、违约金2,190万元以及2017年3月21日以后的回购溢价款和违约金;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敦化农商行可对被告昊融集团提供的质押吉恩镍业4,300万股股票行使质

权;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应在原告敦化农商行不能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以4,800万元为限,对原告敦化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2018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即终审判决:如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初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在吉林敦化农商行不能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以昊融集团提供的质押吉恩镍业800万股股票为限,对吉林敦化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该股票被处置时的价值为准。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敦化农商行已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执行通知书》未载明公司应当执行金额,公司已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并致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明确执行金额。2020年12月3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执行申请。敦化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1年6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2021年12月17日,敦化农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3年10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100号执行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23年11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听证会,重新审查本案。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

5、公司诉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日,公司与阙文彬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阙文彬以其所持有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887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购回交易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和2018年2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3%。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发展”)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和参与还款的《协议书》。合同到期后阙文彬未按约定购回股票、偿还本金,公司因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购回交易本金5亿元、融出资金利息420万元及其后利息;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互负连带责任;东北证券对被告阙文彬持有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6月13日,长春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名下6处房产及所持有的股权。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北京一中院已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股票移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9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9,887万股股票抵偿公司债务32,429.36万元,并已将上述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该事项确认减值准备17,941.64万元。

6、公司诉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19日,公司与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张永侠以其所持有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38,867万元,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9年2月1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5%。王民作为张永侠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声明书》和公证书等文件。2018年4月24日,公司与王民、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王民以其所持有的利源精制2,5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8,00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7.2%。

张永侠、王民自2018年6月27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7月2日,公司就上述王民2,50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31日,公司就上述张永侠9,45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2月18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王民、张永侠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公司购回交易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源精制对债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公司对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享有质权,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2月26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共同偿付公司回购股票款本金、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如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未履行的给付义务,公司可以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项下张永侠提供的上市公司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对应的股权行使质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公司已就上述两案申请强制执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土地2处及房产44处、轮候查封张永侠及王民名下房产2处、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车辆16辆、轮候查封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件;2020年3月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利源精制名下银行存款9,512.47元。2020年5月6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0年11月5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利源精制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2020年12月1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利源精制重整计划;同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公司已经收到现金10万元和利源精制股票70,369,489股。2022年2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176,053,5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24,197,521.64元、本次执行费243,453.50元,剩余财产价值151,612,524.86元冲抵本金。同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46,575,0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5,459,429.24元、本次执行费113,975.00元、剩余财产价值41,001,595.76元冲抵本金。2022年11月10日,张永侠持有

的9,45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与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2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该事项计提减值准备16,995.92万元。

7、公司与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3日和2017年7月2日莱士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分别签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莱士中国以其所持有的上海莱士3,183.10万股(后因上市公司进行送股,质押股票变更为5,729.58万股,于2017年6月27日部分解质押736.58万股后变更为4,993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后该笔业务经延期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7月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4%。HOANGKIEU(黄凯)(以下简称“黄凯”)、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吉”)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二者为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3日,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莱士中国未进行购回交易支付本金,构成违约,公司因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莱士中国支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要求对莱士中国提供质押的上海莱士4,993万股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求黄凯、上海凯吉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8月10日,莱士中国、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达成和解,并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将购回交易日延至2019年1月3日,购回利率变更为12.8%,约定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加入对莱士中国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支付;同日,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涉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莱士中国仅向公司偿付部分借款本金,未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构成根本违约。2019年1月28日,公司对莱士中国、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五被告偿还公司本金4.89亿元、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6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20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凯吉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2022年6月,上诉方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裁定书,准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自上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89亿元及对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邮寄的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审核确认公司对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

2023年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对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裁定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

2023年2月14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8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划拨的上海莱士股票红利614.61万元。被执行人RAASCHINA LIMITED持有的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经一拍流拍后,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于8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RAAS CHINA LIMITED持有的734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作价530,164,6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9月1日,上述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

2023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3年11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8、公司诉金龙机电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14日,公司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金龙控股以其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11,628,000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6,69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

年6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2%。2018年4月24日,金龙控股向公司部分购回并偿还本金690万元。合同到期后,金龙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他回购义务。2018年8月3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5月31日,因该案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案执行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信息并办理查封手续。

2020年3月3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金龙控股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4月28日,执行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2020年5月27日,公司向金龙控股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共计5,762.35万元。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181.97万元。

2023年11月7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宣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11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818.51万元。

9、东证融汇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

东证融汇代表名下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图”)发行的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5,000万元。自2017年11月25日之后,江苏宏图再未支付利息及到期本金,构成违约。东证融汇于2019年11月4日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宏图支付本金5,000万元、按6%计算的利息及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

2022年4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东证融汇依法申报债权。2023年6月2日,宏图高科收到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1破申4号]:

南京溪石于2023年5月29日向南京中院申请撤回对宏图高科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南京中院准许南京溪石撤回对宏图高科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3年11月8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于2023年11月15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年1月4日,东证融汇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

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利息300万元;

三、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21‰计算);

四、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回其持有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债券代码:101559055,券面总额:5,000万元),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相应数量前述债券的权利;

五、驳回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33元,由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件为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代资产管理计划及投资者主张权利,资产管理计划已按规定对涉诉证券进行估值调整。

10、公司与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9日,公司与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力”)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华力以其持有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多次补充质押及赎回后,质押

股数尚余966.696万股,欠款本金尚余5,937.60万元。2018年8月15日,丁明山及其配偶罗琼英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华力履行上述协议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1月17日,公司向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6月1日,各方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2020年7月3日,因中国华力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偿还欠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9,666,960 股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1,486.25万元。

11、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

2017年7月,公司与何巧女签订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何巧女以其持有的26,486,560股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10)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2亿元。何巧女已还款5,000万元,欠款本金尚余1.5亿元。由于何巧女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未按约定补充担保物,且到期未进行购回还款,构成违约。2020年8月,公司以何巧女及其配偶唐凯为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21年7月1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公司融资本金1.5亿元,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2022年1月,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接受法院委托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截至2023年7月14日,执行法院累计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1,045.01万股,累计回款金额2,201.63万元。

2023年10月16日至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网对剩余被质押股票16,036,458.00股进行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流拍后,2023年11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质押股票过户登记至东北证券公司抵偿债务40,624,470.00元。11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协助办理股票登记过户事

宜。11月29日,上述以物抵债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4年1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9,470.12万元。

12、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2017年3月,公司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2020年5月1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连三林木业有限公司对森工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因森工集团违约,公司申报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2.32亿元。2020年12月3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森工集团的合并重整计划,认定公司享有财产担保债权2.31亿元,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截至2021年10月31日,森工集团未按重整计划规定期限偿付公司债务。2021年12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森工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6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森工集团及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延长六个月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23日,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及管理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延长森工集团及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管理期限的申请》,并提交《关于森工集团与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报告》,报告重整投资款未能按时到位,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管理期限。2023年6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延长吉林森工集团与吉林森工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执行期限六个月,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关于召开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通知内容为:由于投资人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力融资满足重整计划执行需要,在省委省政府支持下,拟将投资人替换为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九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拟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关于变更重整计划的议案》。定于2023年12月1日14点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森工集团与财务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23年11月17日收到《关于变更重整计划的议案》,该议案除将重整

投资人调整为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其它内容不变。2023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森工集团还款196,020,121.41元。债权已经清偿完毕。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100.94万元。

13、东证融通诉丁志明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5年11月17日,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远东”)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以4,399.20万元可转债权向湖北远东进行增资;2016年,双方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湖北远东向东证融通作出业绩承诺。2018年6月18日,因未实现业绩承诺,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丁志明签订《丁志明先生回购东证融通持有远东股份股权之约定书》,约定丁志明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回购东证融通所持全部湖北远东股份共计290万股。回购期限届满后,丁志明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通于2020年8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志明履行回购义务,向东证融通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共计7,988万元。

2021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东证融通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一、丁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证融通给付股权转让款,截至2020年7月21日股权转让款为61,451,900元;二、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丁志明与东证融通共同配合将东证融通持有的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48,300股股权变更登记至丁志明名下;三、驳回东证融通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1月,东证融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决定对湖北远东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2022年9月25日,黄冈中院决定延长湖北远东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2年11月30日截止。

因丁志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22年9月25日,黄冈中院决定延长湖北远东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2年11月30日截止。

2023年8月,东证融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将所持湖北远东公司股份过户至丁志明名下。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494.82万元。

14、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17年3月2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公开发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华汽01”)。2020年2月11日至2月17日,华晨集团对“17华汽01”进行了回售,并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公司购入债券面值1亿元的“17华汽01”债券。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2021年2月1日,公司就持有债券面值6,500万元的“17华汽01”债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21年4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华晨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8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重整程序。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5,387.97万元。

15、公司与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盈4号”)由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公司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敦化农商行。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诉讼案件终结。

2021年5月19日,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472,149,930.82元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

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3,586,032.90元及利息(利息以293,586,032.9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 司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5项,公司已为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确认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77,096.71万元。

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预计负债金额和调整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金额具有合理性和充分性,上述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未来对发行人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资产抵押、质押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

截至2023年9月末,发行人资产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安排如下表所示:

项目/资产金额(万元)占全部受限资产比例(%)
货币资金48,027.273.52
企业债券1,305,137.7595.62
融出证券7,204.590.53
集合理财产品2,061.100.15
股票/股权2,401.900.18
总计1,364,832.61100.00

除上述资产受限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的情况。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1、根据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44号),2023年11月17日,公司完成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工作,发行规模23.80亿元,期限3年,发行利率3.4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23]764号),2023年11月27日,公司完成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工作,发行规模20.00亿元,期限1年,发行利率2.99%;2024年1月24日,公司完成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工作,发行规模15.00亿元,期限1年,发行利率2.77%;2024年3月6日,公司完成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工作,发行规模15.00亿元,期限1年,发行利率2.50%。

3、根据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4号),2024年1月19日,公司完成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发行工作,发行规模15.00亿元,期限3年,发行利率3.30%;2024年3月22日,公司完成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发行工作,发行规模9.40亿元,期限3年,发行利率2.95%。

(二)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3,586,032.90元及利息(利息以293,586,032.9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

第六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一、报告期历次主体评级、变动情况及原因

经联合资信综合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均为AAA,未发生变化,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联合资信出具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2121号)。

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的主体评级均为AAA,历次主体评级与本次评级结果无差异。

二、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信用评级标识的解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划分成9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CC、CC和C表示,其中,除AAA级,CCC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东北证券本期拟发行不超过10亿元公司债券的评级结果为AAA,该等级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概率极低。

(二)评级报告的主要风险

1、优势

(1)作为全国性综合类上市券商,公司综合实力很强,区域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作为全国性综合类上市券商之一,资本实力很强,融资渠道多样、畅通,业务覆盖国内主要省市,在吉林省内网点竞争优势明显,主要业务基本排名在行业中上游水平。

(2)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势头良好

2020年以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现了较好发展,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有所增长,主动管理能力持续提升。

(3)资产流动性及资本充足性很好

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资产流动性很好,各项风控指标持续优于监管水平,资本充足性很好。

2、关注

(1)公司经营易受经营环境影响

经济周期变化、国内证券市场波动以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2022年,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公司权益类自营业务出现较大规模浮动亏损,全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同比大幅下滑。

(2)关注短期流动性管理

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一年内到期债务占比较高,需对其短期流动性管理保持关注。

(3)关注资产质量变化

公司自营投资以债券投资为主,面临一定信用风险;信用业务存在违约情况,仍存在进一步减值风险,需对后续追偿处置情况保持关注。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和联合资信有关业务规范,联合资信将在本次(期)债项信用评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联合资信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联合资信将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要求和委托评级合同约定在本次(期)债项评级有效期内完成跟踪评级工作。

公司或本次(期)债项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公司或本次(期)债项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及时通知联合资信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资信将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及本次(期)债项相关信息,如发现有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对公司或本次(期)债项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时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并按监管政策要求和委托评级合同约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如公司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资料,或者出现监管规定、委托评级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联合资信可以终止或撤销评级。

三、其他重要事项

无其他重要事项。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使用情况

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国内数十家银行保持着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母公司)已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各类授信额度472.48亿元人民币,尚余321.00亿元未使用。

(二)企业及主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债券违约记录及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债务违约记录。

(三)报告期内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报告期内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债券简称发行方式发行日期回售日期到期日期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债券余额募集资金用途存续及偿还情况
120东北C1非公开2020/4/292023/5/73年30.003.93%-偿债偿还
220东北C2非公开2020/11/252023/11/273年20.005.50%20.00偿债存续
321东北D1公开2021/2/22022/1/20351天11.003.55%-补流偿还
421东北01公开2021/4/82024/4/93年36.604.38%36.60补流及偿债存续
521东北03公开2021/8/192024/8/203年25.003.50%25.00偿债存续
622东北D1公开2022/1/142023/1/13361天9.002.75%-偿债偿还
722东北01公开2022/3/242025/3/253年18.403.48%18.40补流及偿债存续
822东北C1公开2022/6/232025/6/243年15.503.88%15.50偿债存续
922东北C2公开2022/10/202025/10/213年20.003.65%20.00偿债存续
1023东北C1公开2023/4/132026/4/143年20.004.25%20.00偿债存续
公司债券小计205.50155.50
1120东北证券CP001公开2020/1/82020/4/891天15.002.87%-偿债偿还
1220东北证券CP002公开2020/2/112020/5/1291天15.002.71%-偿债偿还
1320东北证券CP003公开2020/4/72020/7/387天15.001.79%-偿债偿还
1420东北证券CP004公开2020/5/82020/8/791天15.001.67%-偿债偿还
1520东北证券CP005公开2020/7/22020/9/2989天15.002.25%-偿债偿还
1620东北证券CP006公开2020/8/62020/11/591天15.002.71%-偿债偿还
1720东北证券CP007公开2020/10/142021/1/1391天15.003.10%-补流偿还
1820东北证券CP008公开2020/12/32021/3/491天10.003.31%-补流偿还
1921东北证券CP001公开2021/1/112021/4/988天18.002.63%-补流及偿债偿还
2021东北证券CP002公开2021/3/182021/6/1791天15.002.92%-补流偿还
2121东北证券CP003公开2021/4/132021/7/987天11.002.90%-补流偿还
2221东北证券CP004公开2021/6/152021/9/1087天15.002.65%-偿债偿还
2321东北证券CP005公开2021/7/62021/9/2985天10.002.58%-偿债偿还
2421东北证券CP006公开2021/9/12021/12/191天15.002.56%-补流偿还
2521东北证券CP007公开2021/9/272022/1/7102天10.002.89%-偿债偿还
2621东北证券CP008公开2021/11/252022/3/8103天10.002.78%-偿债偿还
2722东北证券CP001公开2022/1/72022/4/1396天10.002.64%-补流偿还
2822东北证券CP002公开2022/2/162022/8/12177天10.002.49%-补流偿还
2922东北证券CP003公开2022/3/72022/7/13128天10.002.58%-偿债偿还
3022东北证券CP004公开2022/4/122022/7/27106天10.002.45%-偿债偿还
3122东北证券CP005公开2022/7/122023/2/7210天10.002.36%-偿债偿还
3222东北证券CP006公开2022/8/52023/3/8215天10.001.95%-补流偿还
3322东北证券CP007公开2022/8/182022/11/1690天10.001.76%-补流偿还
3422东北证券CP008公开2022/11/42023/3/24129天10.002.40%-偿债偿还
3523东北证券CP001公开2023/1/102023/4/787天10.002.60%-偿债及补流偿还
3623东北证券CP002公开2023/2/62023/6/9123天10.002.57%-偿债偿还
3723东北证券CP003公开2023/2/222024/2/22365天14.002.98%14.00补流存续
3823东北证券CP004公开2023/3/132024/3/8361天10.003.10%10.00补流存续
3923东北证券CP005公开2023/3/292024/2/7315天10.003.01%10.00补流存续
4023东北证券CP006公开2023/4/122023/12/28260天10.002.69%10.00补流存续
债务融资工具小计363.0044.00
合计568.50199.50

报告期内,公司发行的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均到期按时兑付兑息,不存在违约情况。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已获批文尚未发行的债券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获批文尚未发行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批文名称交易场所批复机构批复规模尚余额度最新状态批文时间

关于同意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44号)

关于同意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70.00亿元46.20亿元批文尚在存续2023/4/18
关于同意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80.00亿元0.1亿元批文尚在存续期内2022/5/23

(五)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末存续的境内外债券情况

单位:亿元

序号债券简称发行方式发行日期回售日期到期日期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债券余额募集资金用途存续及偿还情况
120东北C2非公开2020/11/252023/11/273年20.005.50%20.00偿债按期付息
221东北01公开2021/4/82024/4/93年36.604.38%36.60补流及偿债按期付息
321东北03公开2021/8/192024/8/203年25.003.50%25.00偿债按期付息
422东北01公开2022/3/242025/3/253年18.403.48%18.40补流及偿债按期付息
522东北C1公开2022/6/232025/6/243年15.503.88%15.50偿债按期付息
622东北C2公开2022/10/202025/10/213年20.003.65%20.00偿债按期付息
723东北C1公开2023/4/132026/4/143年20.004.25%20.00偿债按期付息
公司债券小计155.50155.50
823东北证券CP003公开2023/2/222024/2/22365天14.002.98%14.00补流存续
923东北证券CP004公开2023/3/132024/3/8361天10.003.10%10.00补流存续
1023东北证券CP005公开2023/3/292024/2/7315天10.003.01%10.00补流存续
1123东北证券CP006公开2023/4/122023/12/28260天10.002.69%10.00补流存续
债务融资工具小计44.0044.00
合计199.50199.50

(六)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公司在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最近三年及一期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现象。

(七)本期发行后累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公开发行的未兑付公司债券余额为147.10亿元。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0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公司债券。假设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公开发行的未兑付公司债券余额为157.10亿元,占2023年9月末净资产188.18亿元的比例为83.48%。

第七节 增信机制本期债券为信用发行,不涉及增信机制。

第八节 税项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税务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税务分析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下列税项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公司建议投资者向其专业顾问咨询有关的税务责任,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与本期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根据36号文要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投资者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企业投资者来源于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当期应收取的债券利息计入当期收入,核算当期损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202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在中国境内书立

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但对债券交易,中国目前还没有有关的具体规定。因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投资者买卖、继承或赠予公司债券时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应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发行人目前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公司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的税率水平。

四、税项抵销

本期债券投资者所应缴纳的税项与本期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第九节 信息披露安排发行人承诺,在债券存续期内,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为规范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发行人制定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以下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约束: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及其履职保障公司建立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协作机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1、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2、履职保障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3)公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4)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5)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情形或事件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指定本单位信息披露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联

络、协调与资料报送工作。

(6)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1、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公司董事职责

(1)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公司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4)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3、公司监事会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监

事会应当在年度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4、公司监事的职责

(1)公司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公司监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3)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四)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定期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证券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务部是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部门;

(2)公司证券部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通知各相关单位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3)公司各相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准

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对提供材料及所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公司证券部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定期报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审;

(5)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定期报告;

(6)提交董事长审核;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8)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9)公司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10)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安排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11)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部负责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备,并及时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事后审核意见或问询函,按要求组织落实或回复。

2、临时报告

公司临时报告事项的报告、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公司各单位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制临时报告披露文件,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监事会公告报经监事长审核签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外报送并披露;

(4)对于需要经公司内部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相关议案,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做出书面决议;

(5)临时报告披露遵循持续披露原则,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持续关注已披露临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自上市以来,公司高度重视维护和提升良好的市场形象,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主动披露、自愿披露,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升公司透明度,各项公告披露准确及时、依法合规,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和披露流程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文件时,应当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在公司内部报告、通报,并在收到以下监管文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1)监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指引、通知等相关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3)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所有处分决定文件;

(4)需向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报告的监管文件;

(5)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监管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监管文件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董事长、监事长指

导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涉及需要披露的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司各单位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递公司信息的,相关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审核后方可对外传递,防止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或业务推介会;

(2)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3)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4)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5)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

(6)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7)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8)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五)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规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主动性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定期报告披露

发行人承诺,将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交所相关定期报告编制要求。

四、重大事项披露

发行人承诺,当发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事项时,或者存在关于发行人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时,发行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持续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

五、本息兑付披露

发行人承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业务要求及时披露本息兑付安排。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

本期债券发行后,本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和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保证资金按计划使用,及时、足额准备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和到期的本金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

(一)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4年4月19日,债券利息将于起息日之后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2025年至2027年间每年的4月19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7年4月19日。

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将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加以说明。

(二)偿债资金来源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主体的货币资金、日常经营所产生的收入、高流动性资产及发行债券融入的资金等。

发行人秉持稳健的经营作风,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坚持合规、守法经营,构建稳健的业务组合,促使公司长期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6.10亿元、74.78亿元、50.77亿元和48.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33亿元、16.24亿元、2.31亿元和5.76亿元。稳定的收入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是公司按期偿本付息的有力保障。

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结算备付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出保证金等。在公司的流动资产中,占比较高的主要为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其中,现金等价物持有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小;除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外,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大部分具有较活跃的市场和较高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实现变现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扣除客户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高流动性资产分别为42.69亿元、411.46亿元,货币资金(扣除客户存款)及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和占总资产的比重达53.99%。

(三)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公司可以利用国家允许的多种融资渠道融入资金。公司与各主要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及时融入资金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公司还可通过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监管机构允许的融资渠道融入资金。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均满足监管要求。发行人于本息偿付日前定期跟踪、监测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情况。如出现偿债资金来源低于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资产变现、催收账款和提升经营业绩等措施,并确保下一个监测期间偿债资金来源相关指标满足承诺相关要求。

当发行人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承诺或预计将无法满足本期债券本金、利息等相关偿付要求的,发行人应及时采取和落实相应措施,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行人违反资金来源稳定性承诺,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采取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二、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如发行人违反本章节中“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要求且未能采取相关措施的,经持有本期债券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将于收到要求后的次日立即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争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形式与债券持有人就违反承诺事项达成和解:

(1)在30个自然日内为本期债券增加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

(2)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实施救济措施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救济措施的落实进展。

三、偿债保障措施

(一)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制定了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二)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公司按照《管理办法》聘请了东吴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三)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公司指定资金运营部牵头负责本期债券偿付工作,在每年的资金安排中落实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期债券每年的利息偿付日之前和/或本金兑付日之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专门成立偿付工作小组,偿付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公司财务部和资金运营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四)提高盈利能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公司财务政策稳健,资产负债结构较为合理,流动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净资本对债务覆盖率高。公司将积极推进转型发展和创新发展,持续增强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的发展,不断提升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并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五)严格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本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六)其他保障措施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停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四、发行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发行人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

1、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偿还、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债券置换、债券回购、到期兑付等,下同)或利息(以下合称还本付息),但增信机构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当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时,本期债券持有人同意给予发行人自原约定各给付日起90个自然日的宽限期,若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全额履行或协调其他主体全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发行人无需承担除补偿机制(或有)外的责任。

2、发行人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发行人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的,但增信机构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3、本期债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4、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金钱给付义务外的其他承诺事项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5、发行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违约责任及其免除

1、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本期债券构成以上第5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和相关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给付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期债券构成以上第5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可以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以新达成的方式履行。

2、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可因如下事项免除:

(1)法定免除。违约行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该不可抗力适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2)约定免除。发行人违约的,发行人可与本期债券持有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免除发行人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范围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三)争议解决方式

1、发行人、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因本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消除或减少因违反约定导致的不良影响。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发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因本期债券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生争议,不同文本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存在冲突的,各方应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规范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节仅列示了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置备于本公司办公场所。投资者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接受《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适用性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2.1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规则第2.2条约定的权限范围,审议并决定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除本规则第2.2条约定的事项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2.2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2.2.1 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a.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b.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c.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d.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e.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2.2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2.3 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2.2.4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a.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b.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c.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d.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e.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f.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g.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2.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2.2.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筹备

(1)会议的召集

“3.1.1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本规则第2.2条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本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债券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3.1.2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统称提议人)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人拟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1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工作。

3.1.3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供联系方式、协助召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2)议案的提出与修改

“3.2.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具有明确并切实可行的决议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原则上应包括需要决议的具体方案或措施、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及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3.2.2 召集人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统称提案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召集人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提案人提出议案的方式及时限要求。

3.2.3 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提出的拟审议议案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召集人、提案人应当提前与相关机构或个人充分沟通协商,尽可能形成切实可行的议案。

受托管理人、发行人提出的拟审议议案需要债券持有人同意或者推进、落实的,召集人、提案人应当提前与主要投资者充分沟通协商,尽可能形成切实可行的议案。

3.2.4 债券持有人会议拟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进行谈判协商并签署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仲裁、诉讼程序的,提案人应当在议案的决议事项中明确下列授权范围供债券持有人选择:

a.特别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全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等实质影响甚至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b.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并明确在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特别是作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时,应当事先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依债券持有人意见行事。

3.2.5 召集人应当就全部拟提交审议的议案与相关提案人、议案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或协助提案人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尽可能确保提交审议的议案符合本规则第3.2.1条的约定,且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议案间不存在实质矛盾。

召集人经与提案人充分沟通,仍无法避免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待决议事项间存在实质矛盾的,则相关议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4.2.6条的约定进行表决。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明确该项表决涉及的议案、表决程序及生效条件。

3.2.6提交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应当最晚于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公告。议案未按规定及约定披露的,不得提交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3)会议的通知、变更及取消

“3.3.1 召集人应当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10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第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前款约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本情况、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地点(如有)、会议拟审议议案、债权登记日、会议表决方式及表决时间等议事程序、委托事项、召集人及会务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3.3.2 根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以现场(包括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现场讨论的形式,下同)、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明确会议召开形式和相关具体安排。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召集人还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投票方式、计票原则、计票方式等信息。

3.3.3 召集人拟召集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可以在会议召开日前设置参会反馈环节,征询债券持有人参会意愿,并在会议通知公告中明确相关安排。

拟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及时反馈参会情况。债券持有人未反馈的,不影响其在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参会及表决权。

3.3.4 债券持有人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具体内容持有异议或有补充意见的,可以与召集人沟通协商,由召集人决定是否调整通知相关事项。

3.3.5 召集人决定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者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涉

及的召开形式、会议地点及拟审议议案内容等事项的,应当最迟于原定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在会议通知发布的同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会议通知变更公告。

3.3.6 已披露的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随意提前。因发生紧急情况,受托管理人认为如不尽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可能导致持有人权益受损的除外,但应当确保会议通知时间符合本规则第3.3.1条的约定。

3.3.7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由消除、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或本规则另有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随意取消。

召集人拟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原则上应不晚于原定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在会议通知发布的同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取消公告并说明取消理由。

如债券持有人会议设置参会反馈环节,反馈拟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代表的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不足本规则第4.1.1条约定有效会议成立的最低要求,且召集人已在会议通知中提示该次会议可能取消风险的,召集人有权决定直接取消该次会议。

3.3.8 因出席人数未达到本规则第4.1.1条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成立的最低要求,召集人决定再次召集会议的,可以根据前次会议召集期间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意见适当调整拟审议议案的部分细节,以寻求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最大可能。

召集人拟就实质相同或相近的议案再次召集会议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以下事项:

a.前次会议召集期间债券持有人关于拟审议议案的相关意见;

b.本次拟审议议案较前次议案的调整情况及其调整原因;

c.本次拟审议议案通过与否对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d.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数如仍未达到约定要求,召集人后续取消或者再次召集会议的相关安排,以及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4.1.1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债券持有人在现场会议中的签到行为或者在非现场会议中的投票行为即视为出席该次持有人会议。

4.1.2 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前1个交易日。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变更召开时间的,债权登记日相应调整。

4.1.3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出席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者根据本规则第3.1.3条约定为相关机构或个人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中促进债券持有人之间、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进行沟通协商,形成有效的、切实可行的决议等。

4.1.4 拟审议议案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上述机构或个人应按照受托管理人或召集人的要求,安排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按时出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向债券持有人说明相关情况,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的询问,与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协商,并明确拟审议议案决议事项的相关安排。

4.1.5 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列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持续跟踪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的资信情况,及时披露跟踪评级报告。

4.1.6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受托管理人、其他债券持有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以下统称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自行出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出示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享有参会资格的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代理权限的委托书(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并表决的除外)。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资格确认方式、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事项。

4.1.7 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理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征集人代理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书。

4.1.8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议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a.召集人介绍召集会议的缘由、背景及会议出席人员;

b.召集人或提案人介绍所提议案的背景、具体内容、可行性等;

c.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针对拟审议议案询问提案人或出席;会议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债券持有人之间进行沟通协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就属于本规则第3.2.3条约定情形的拟审议议案进行沟通协商;

d.享有表决权的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进行表决。”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4.2.1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2.2 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但下列机构或人员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债券份额除外:

a.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仅同受国家控制的除外)等;

b.本期债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c.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d.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有关情况并回避表决。

4.2.3 出席会议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需按照“同意”“反对”“弃

权”三种类型进行表决,表决意见不可附带相关条件。无明确表决意见、附带条件的表决、就同一议案的多项表决意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或者出席现场会议但未提交表决票的,原则上均视为选择“弃权”。

4.2.4 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应当连续进行,直至完成所有议案的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不能作出决议或者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一致同意暂缓表决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因网络表决系统、电子通讯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无法形成决议的,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者变更表决方式,并及时公告。

4.2.5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按照会议通知中披露的议案顺序,依次逐项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

4.2.6 发生本规则第3.2.5条第二款约定情形的,召集人应就待决议事项存在矛盾的议案内容进行特别说明,并将相关议案同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债券持有人仅能对其中一项议案投“同意”票,否则视为对所有相关议案投“弃权”票。”

(3)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

“4.3.1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下列属于本规则第2.2条约定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之一且具备生效条件的议案作出决议,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a.拟同意第三方承担本期债券清偿义务;

b.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行人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c.发行人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付本期债券应付本息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行人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

d.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金钱给付义务;

e.拟减少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数量或价值,导致剩余抵押/质押等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期债券全部未偿本息;

f.拟修改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相关约定以直接或间接实现本款第a至e项目的;

g.拟修改本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约定。

4.3.2 除本规则第4.3.1条约定的重大事项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规则第

2.2条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一般事项且具备生效条件的议案作出决议,经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生效。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召集人就实质相同或相近的前款一般事项议案连续召集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均未达到本规则第4.1.1条约定的会议召开最低要求的,则相关决议经出席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生效。

4.3.3 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因未与上述相关机构或个人协商达成一致而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授权受托管理人、上述相关机构或个人、符合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按照本规则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4.3.4 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议案涉及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要求发行人或增信主体偿付债券本息或履行增信义务、申请或参与发行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参与发行人破产和解等事项的仲裁或诉讼,如全部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全部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相关仲裁或诉讼程序;如仅部分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仅代表同意授权的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相关仲裁或诉讼程序。

4.3.5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召集人指定代表及见证律师共同负责清点、计算,并由受托管理人负责载入会议记录。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披露计票、监票规则,并于会议表决前明确计票、监票人选。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原则上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前公开。如召集人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载入会议记录。

4.3.6 债券持有人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召集人等申请查阅会议表决

票、表决计算结果、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材料,召集人等应当配合。”

4、特别约定

(1)关于表决机制的特别约定

“6.1.1 因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导致部分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享有的给付请求权与其他同期债券持有人不同的,具有相同请求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就不涉及其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进行单独表决。

前款所涉事项由受托管理人、所持债券份额占全部具有相同请求权的未偿还债券余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提案人作为特别议案提出,仅限受托管理人作为召集人,并由利益相关的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

受托管理人拟召集持有人会议审议特别议案的,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披露议案内容、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范围、生效条件,并明确说明相关议案不提交全体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的理由以及议案通过后是否会对未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议案的生效条件参照本规则第4.3.1条确定,即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见证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就特别议案的效力发表明确意见。”

(2)简化程序

“6.2.1 发生本规则第2.2条约定的有关事项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节约定的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a.发行人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回购股份导致减资,且累计减资金额低于本期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5%的;

b.债券受托管理人拟代表债券持有人落实的有关事项预计不会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c.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已明确约定相关不利事项发生时,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主体的义务,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执行安排或

者相关主体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全履行相应义务,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d.受托管理人、提案人已经就具备生效条件的拟审议议案与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沟通协商,且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为第4.3.2条约定的一般事项)或者达到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如为第4.3.1条约定的重大事项)的债券持有人已经表示同意议案内容的;e.全部未偿还债券份额的持有人数量(同一管理人持有的数个账户合并计算)不超过4名且均书面同意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召开会议的;

6.2.2 发生本规则第6.2.1条a项至b项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公告说明关于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拟采取措施的内容、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等。债券持有人如有异议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或者建议。

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异议人积极沟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终止适用简化程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适用简化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立即终止。

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4.3.2条第一款的约定确定会议结果,并于次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2.3 发生本规则第6.2.1条c项至e项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详细说明拟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及其执行安排、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以及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会议通知所明确的方式进行表决。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生效及落实等事项仍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约定执行。”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为同意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受托管理人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人:张天、朱怡之

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邮政编码:215000

传真:0512-62938500

2、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23年10月,发行人与东吴证券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情况

除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作为本期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以及本募集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况之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本期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仅列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

1、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行人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聘任东吴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督,东吴证券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

(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前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明示自行行使相关权利的,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不对其产生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若接受个别债券持有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在代为履行其权利主张时,不得与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内容发生冲突。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募集说明书、本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代理事项范围如下:

①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追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债券持有人通报;

③编制并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④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保持日常的联络;

⑤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与发行人谈判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事项;

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醒发行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发行人不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及时向债券持有人通报有关信息;

⑦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代表债券持有人对专项偿债账户(如有)进行持续监督;

⑧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持续监督;

⑨在不影响保证人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代表债券持有人对保证人进行持续监督。代表债券持有人动态监督、跟踪担保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如有);⑩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本协议的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4)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东吴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并接受本协议之约束。

2、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相关书面确认意见提供至债券受托管理人。

(2)发行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向债券持有人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及其他应付相关款项(如适用)。

在本期债券任何一笔应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上午十点之前,发行人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做出下述确认:发行人已按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3)发行人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发行人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项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

(4)发行人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

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其他特定项目的,发行人应当确保债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5)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书面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应当按半年度将资金使用计划书面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季度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募集资金按约定使用完毕的除外。

发行人应当根据受托管理人的核查要求,按季度及时向受托管理人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若涉及)的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决策流程等资料。

若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其他特定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若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有息债务还款凭证。

(6)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发行人应保证其本身或其代表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表或公布的,或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及/或社会公众、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公告、声明、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期债券发行和上市相关的申请文件和公开募集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出现下列可能对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发行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书面通知事件的进展和结果。

(一)发行人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发行人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发行人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十一)发行人或其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期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十二)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发行人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发行人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被托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发行人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十二)发行人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二十三)《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五)发行人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六)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十七)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十八)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时,发行人应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发行人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应职责。

(8) 发行人应当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9)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需要发行人推进落实的,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相关方的问询,并就会议决议的落实安排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单方面拒绝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发行人意见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其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并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相关安排。。

(10)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如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义务:

①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②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③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事件;

⑤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11)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追加偿债保障措施,并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施。

前款规定的偿债保障措施包括: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停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发行人应当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

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相应担保的提供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自身信用。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12)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对后续偿债措施的实施作出

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后续偿债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启动偿债应急保障方案,包括动用发行人尚未使用的商业银行授信额度和处理变现部分发行人资产的安排;

②由增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

③其他全部或部分偿付安排;

④整顿、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

发行人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3)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的,发行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14)本期债券违约风险处置过程中,发行人拟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参与违约风险处置,或聘请的专业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说明聘请或变更的合理性。该等专业机构与受托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应当明确区分,不得干扰债券受托管理人正常履职,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聘请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不应存在以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15)发行人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加入其中,并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告知有关信息。

(16)发行人应对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发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债券受托管理人能够有效沟通。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7)受托管理人变更时,发行人应当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债券受托管理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18)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9)发行人应按照本协议第4.21条的规定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债券受托管理人因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申请财产保全、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参与破产清算等受托管理履职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暂时无法承担的,相关费用可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垫付,垫付方有权向发行人进行追偿。

(20)发行人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存在违反或可能违反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并书面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配备充足的具备履职能力的专业人员,对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按照每半年一次的频率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以及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检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关注发行人和增信主体的资信状况、信用风险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与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①就本协议第3.7款所约定之重大事项,列席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或获取相关会议纪要;

②每年查阅前述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③每年调取发行人、增信主体银行征信记录;

④每年对发行人和增信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⑤每年约见发行人或者增信主体进行谈话;

⑥每年对担保物(如有)进行现场检查,关注担保物状况;

⑦每年查询相关网站系统或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发行人及增信主体的诉讼仲裁、处罚处分、诚信信息、媒体报道等内容;

⑧每年结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如有),检查投资者保护条款的执行状况。涉及具体事由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不限于固定频率对发行人进行核查。涉及增信主体的,发行人应当给予债券受托管理人必要的支持。

(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进行监督,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监督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是否存在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的情形,并监督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是否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若发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在资金混同存放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进行整改和纠正。

(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季度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募集资金按约定使用完毕的除外。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决策流程,核查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定期核查的募集资金的使

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定期核查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有息债务还款凭证。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变更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核查募集资金变更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募集说明书约定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流程,并核查发行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现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的,应督促发行人进行整改,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并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

(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回访机制,每年对发行人进行回访,监督发行人对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如有)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编制回访记录,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8)发行人出现本协议第3.7款所约定的重大事项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况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询问发行人,要求发行人或者增信主体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要求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9)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10)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督促发行人依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影响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11)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偿债保障措施、督促发行人等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应当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12)在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13)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本期债券每次兑付兑息日前至少二十个交易日,了解发行人的偿债资金准备情况与资金到位情况。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滚动摸排兑付风险。

(15)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主体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和承诺。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影响发行人按时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的,担保物因形势变化发生价值减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覆盖违约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要求再次追加担保。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16)发行人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

(17)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二十年。

(19)除上述各项外,债券受托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约定。募集说明书存在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在本处约定相应的履约保障机制。

如发行人违反《募集说明书》中“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要求且未能采取相关措施的,经持有本期债券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将于收到要求后的次日立即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争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形式与债券持有人就违反承诺事项达成和解:

(1)在30个自然日内为本期债券增加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

(2)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实施救济措施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救济措施的落实进展。

(2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21)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费用与报酬。发行人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和责任支付的报酬已经包括在双方所签署的本期债券承销协议所约定的承销佣金中。债券受托管理人因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申请财产保全、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参与破产清算等受托管理履职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4、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回访机制及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如有)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在每年6月30日前出具上一年度的《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年度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②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④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⑤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⑦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⑧偿债能力和意愿分析;

⑨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债券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3)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发行人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下列情

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发生利益冲突的;

②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发现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其发行的公司债券;

④出现第3.7条第(一)项至第(二十四)项等情形的;

⑤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债券受托管理人发现发行人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配合受托管理工作的,且经提醒后仍拒绝补充、纠正,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无法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说明上述情形的具体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债券受托管理人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等。

5、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不得利用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应当避免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通过控股、委托管理、股份代持等形式取得发行人控制权;

②发行人持有债券受托管理人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通过控股、委托管理、股份代持等形式取得债券受托管理人控制权;

③本期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发行提供担保;

④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人士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⑤其他可能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无法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情形。

发行人发现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其与发行人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发行人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3)若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期间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发行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发行人履行该等义务。

若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期间时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情形,且导致受托管理人不能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可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

若发行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导致利益冲突并对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④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或出现不能继续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第(一)-(四)项之任一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的,

自前述决议提出通过,且发行人与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之日起,新任受托管理人承接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发行人应与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确认书或重新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对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同意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事宜予以确认。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

(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4)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7、陈述与保证

(1)发行人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①发行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0686”,证券代码“东北证券”;

②发行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发行人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发行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

(2)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债券受托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丧失该资格;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债券受托管理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8、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2)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9、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包括给守约方带来的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债务、判决、损失、成本、支出和费用(含合理的律师费用)。

(2)债券违约的定义

以下事件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债券违约事件:

①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偿还、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债券置换、债券回购、到期兑付等,下同)或利息(以下合称还本付息),但增信机构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当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时,本期债券持有人同意给予发行人自原约定各给付日起90个自然日的宽限期,若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全额履行或协调其他主体全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发行人无需承担除补偿机制(或有)外的责任。

②发行人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发行人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的,但增信机构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③本期债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④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金钱给付义务外的其他承诺事项且未按持有人

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⑤发行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3)发行人一旦发现发生本协议第10.2款所述的债券违约事件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附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疑问,本协议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合规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位)就该等违约事件签署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形,并说明拟采取的建议措施。

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得知债券违约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各债券持有人。

(4)在债券违约事件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勤勉尽责地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理的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无法履行本息偿付义务,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前项采取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相关措施时,发行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担保,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6)如果发生债券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代表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同意而生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7)违约责任可因如下事项免除:

①法定免除。发行人违约行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该不可抗力适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②约定免除。发行人违约的,发行人可与本期债券持有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免除发行人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范围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

(8)当发行人发生不能偿还债务等违约情形时,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或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应在发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继续履行。本期债券构成10.2第5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和相关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给付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期债券构成10.2第5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可以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以新达成的方式履行。

(9)发行人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相应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10、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

(1)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发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节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及利害关系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联系电话:0431-85096868传真:0431-85096816有关经办人员:董曼、刘洋

(二)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电话:0512-62938558传真:0512-62938500有关经办人员:张天、朱怡之、周添、孙骏可、王放、杨磊

(三)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丽联系电话:010-52682833传真:010-52682999有关经办人员:杨继红、王华堃

(四)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04D

法定代表人:田雍联系电话:010-88356126传真:010-88354837有关经办人员:支力、赵幻彤、韩波、邹楠

(五)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王少波联系电话:010-85679696传真:010-85679228有关经办人员:张珅、潘岳辰

(六)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负责人:张国平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传真:0512-62938500

有关经办人员:张天、朱怡之、周添、孙骏可、王放、杨磊

(八)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理事长:沙雁联系电话:0755-88668888传真:0755-82083104

(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账号:61010078801000009810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10241000013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负责人:李靖

二、发行人与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2023年9月末,发行人持有东吴证券21,900股A股普通股股票,东吴证券未持有东北证券A股普通股股票。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关系。

第十二节 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期发行相关的主要中介机构成员发表如下声明。

一、发行人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

何俊岩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

孙晓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

宋尚龙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

刘树森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

于来富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

刘继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

史际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

李东方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

崔 军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

任 冲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

卢相君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二)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事:

杨树财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二)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事:

李 斌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二)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事:

刘晓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二)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事:

王劲松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二)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

秦 音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二)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事:

崔学斌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二)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

陶 丽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二)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事:

苏 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二)发行人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事:

周 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何俊岩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郭来生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董 晨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王天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梁化军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王爱宾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李雪飞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丹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薛金艳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孔亚洲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三)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 曼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三、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

孙骏可 朱怡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姜瑞源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办律师:

杨继红 王华堃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 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年 月 日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中准审字[2021]2032号、中准审字[2022]2022号审计报告和中准审字[2023]2030号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办注册会计师:

支 力 赵幻彤

经办注册会计师:

韩 波 邹 楠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田 雍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六、资信评级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资信评级人员:

张 珅 潘岳辰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万华伟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内容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2、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3、法律意见书;

4、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7、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联系人:王雪

联系电话:0431-85096675

传真:0431-85096816

邮编:130119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联系人:张天、朱怡之联系电话:0512-62938558传真:0512-62938500邮编:215021

三、备查文件查询网站

自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投资者可至发行人、主承销商处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备查文件,亦可访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发行公告和网上路演公告(如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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