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李刚先生、梁上上先生、李志飞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均确认其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评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均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