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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公司”、“上市公司”)本次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华创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1 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 A座 20 楼
保荐代表人刘海、谢涛
项目联系人刘海
联系电话0755-88309300

三、盈方微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670
股票简称盈方微
法定代表人史浩樑
注册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 799 号 5 楼 03/05 单元
董事会秘书王芳
互联网地址www.infotm.com
电子邮箱infotm@infotm.com
公司电话021-58853066
公司传真021-58853100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盈方微恢复上市工作中, 华创证券作为恢复上市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盈方微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就盈方微的恢复上市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表核查意见,协助盈方微顺利完成恢复上市工作。在盈方微恢复上市后,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盈方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及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49%的股权/股份,并同时向包括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截至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交易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尚待完成,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权机关批准(如需),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华创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 盈方微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为相关保荐工作、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现场核查、访谈沟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盈方微恢复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盈方微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盈方微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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